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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sm 2008-12-02 12:11 PM

引用:
作者Axel_K
除非台灣已經立法到"簽署放棄急救者,不得急救,否則屬醫療過失"類似法條


這不就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嗎...

"第十條 (違反不實施心肺復甦術要件之處罰)
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http://gigabyte.fxsh.tyc.edu.tw/net...ih/LD6-5PS1.htm

lompt 2008-12-02 01:38 PM

引用:
作者海豹
如果你不能體會,有時候死是唯一的解脫
我想我應該是沒誤會啦

樓上幾位支持放棄急救的仁兄,從言論間看得出來
應該有經歷過連續幾週,甚至幾個月往返急診室或加護病房的經驗

人體的恢原機制是有一個臨界點的
過了那個點,人生是不會有更好的狀況
(所以你覺得這次狀況可能不一樣,我猜你真的沒看過人體衰敗到無已復原的地步)

尤其許多重症病人都沒有意識跟理解力了
又如何讓病人自己決定?

你的立意是良善的...只是沒經歷過那個世界吧


幾周幾月?
我還是經年的咧(嘆氣)
真的經歷過
你就會發現事情沒那麼簡單
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成為英雄的

如果有得選
還是別叫我進入試探吧

TRG-pro 2008-12-02 06:35 PM

引用:
作者willism
這不就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嗎...

"第十條 (違反不實施心肺復甦術要件之處罰)
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http://gigabyte.fxsh.tyc.edu.tw/net...ih/LD6-5PS1.htm


第十條是處罰

遵從<不符合法定要件的DNR要求>而不作急救的醫師。

而非

不遵從<符合法定要件的DNR要求>而作急救的醫師。

前者的處分如此之重,就是重視生命,避免濫用<不急救>。

所以,對DNR同意書效力存疑的時候或狀況不明時,是要救的。

Axel_K 2008-12-03 12:48 AM

引用:
作者willism
這不就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嗎...

"第十條 (違反不實施心肺復甦術要件之處罰)
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http://gigabyte.fxsh.tyc.edu.tw/net...ih/LD6-5PS1.htm

上面TRG-pro兄已經提出釋疑了
你看錯囉

七條規定,要具備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醫生才得以''施急救''

第十條則是,"如果不符合第七條規定,而施予急救",的懲罰條款
但是卻沒有,''符合第七條規定,而施予急救''的懲罰條款

G最高 2008-12-03 02:13 AM

引用:
作者Earstorm-2
屁! 冠冕堂皇!

誰決定不要救的, 請把病患帶走!

看到這個我就一肚子火.

家屬可以決定不救, 但為什麼要丟在醫院?

為什麼要讓他人去承擔一個人死在眼前的痛苦?

眼睜睜的看著.. 是不在場的人能夠瞭解的嗎?

我不是學醫, 只是當過義工, 那景象忘不了...
送到醫院的動機有很多, 報導上沒寫清楚
後續的狀況也是沒寫出來
真不知道你在激動甚麼? :jolin:
我覺得你一天的義工是白當的, 只看到一面而已
要不然再去ICU CCU 安寧病房或臨時家屬休息室待一個禮拜好了

雖然說ER ICU或其他常有突發狀況的地方情況都是很緊急
有時候醫生和護士的確會自己下決定
不過既然家屬都有簽署了還是要看一下
要不然叫人家簽那個要幹嘛?
那乾脆開刀也不要家屬簽文件
算是保護自己的權益也是保障病人及家屬的權利

還有「久病無孝子」我認為不能純粹算是譴責性的一句話
事實上往往都是很多極為複雜的情形導致如此, 跟一般的不孝順有差別
病人與家屬、家屬與家屬都很有可能互有不相同的想法
從不同角度看會有不同的解讀

copland 2008-12-03 09:53 AM

引用:
作者G最高
送到醫院的動機有很多, 報導上沒寫清楚
後續的狀況也是沒寫出來
............................
雖然說ER ICU或其他常有突發狀況的地方情況都是很緊急
有時候醫生和護士的確會自己下決定
不過既然家屬都有簽署了還是要看一下
要不然叫人家簽那個要幹嘛?
那乾脆開刀也不要家屬簽文件
算是保護自己的權益也是保障病人及家屬的權利
.....................


個人以為,同一次住院,應該沒這個問題。若是同一次住院,發生這種事,那醫院應該要負責。

病人出院後再入院,就會產生很多值的討論的問題。
這可能會牽涉到,這次入院或是急救,是不是一個很簡單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也許簡單解決後,就可以讓他再恢復平穩而且相對健康的生活。也許急救仍會徒勞無功。
這時,上一次簽的文件,這次是否能適用,大有問題。

所以關鍵仍在家屬是否能適時出現,並解決這個難題。

若家屬真的無法出現,應該有更為妥善的解決方式。
最好是病人身上有手環,確定其意願。
健保卡註記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因為不一定送去同一家醫院。
當然更要明確告知安養院人員,最好有正式簽署的文件。

沒有強而有力的證明,個人還是覺得「挽救生命」應該排在前面考慮。尊重生命,應該是不管階級、地位、財富、還有身體狀況的。

還有,死亡就真的把痛苦解脫了嗎?死後真的會比生時更快樂嗎?還是只是讓生者不用去想、不用去看、不用去面對而已?
這部分再討論下去就太嚴肅了。

高橋炎介 2008-12-03 02:51 PM

引用:
作者copland
沒有強而有力的證明,個人還是覺得「挽救生命」應該排在前面考慮。尊重生命,應該是不管階級、地位、財富、還有身體狀況的。

還有,死亡就真的把痛苦解脫了嗎?死後真的會比生時更快樂嗎?還是只是讓生者不用去想、不用去看、不用去面對而已?
這部分再討論下去就太嚴肅了。


第一
挽救生命 不等於 尊重生命
另"人彘"你聽過嗎?
不是讓對方還能活著呼吸就叫尊重生命

前面已經說過
如果對方是我的仇人
我會很樂意花錢讓對方痛苦的活下去


第二
就是因為不知道
死亡就真的把痛苦解脫了嗎?死後真的會比生時更快樂嗎?
起碼還有50% 50%的可能

但有時候活著是100%的痛苦

willism 2008-12-03 03:26 PM

引用:
作者Axel_K
上面TRG-pro兄已經提出釋疑了
你看錯囉

七條規定,要具備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醫生才得以''不施急救''

第十條則是,"如果不符合第七條規定,而不施予急救",的懲罰條款
但是卻沒有,''符合第七條規定,而施予急救''的懲罰條款


不好意思,仔細一看才知道我真的誤會了 :nonono:

lipitor 2008-12-03 04:09 PM

換我說說我的經驗談
民國90年10月23日,祖母因不明原因自發性白血球過低,送至大醫院隔離加護病房時,白血球數僅剩下150(正常3000到6000),白血球是人體重要的免疫系統指標,當身體受細菌和病毒侵入時數量會增加吞噬這些對人體有害的病菌,當身體服用會注射抗生素時,便是靠白血球抵禦殺使病菌.回想當時祖母意識正常單從外觀很難判定已是病危.送到大醫院時一位主治醫師向我們說明可能病灶,列舉三項可能導致的三項重症病名原因希望家屬放棄急救,那時我24足歲(剛退伍暫時協助照顧祖母)我一聽直覺醫師判斷錯誤(事後證實也是),因為同年上月初曾抽血驗白血球數量5000多仍正常,不可能是慢性重症所引起,結果從小將我教養長大的祖母住院一週時間便去世,一週的住院期間被電擊急救過一次,電擊後腎臟功能受損,全身略有水種現象,身體局部發黑,重點是一進加護就插管,還記得祖母曾難受的動手將管線拔除導致雙手雙腳遭綑綁約束活動範圍,目睹後實在是不忍,造成我往後有數年得時間在精神科求診,後來想想人的最後一程好走真的很重要,免得爾後造成自我心理不必要的困擾. :rolle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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