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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 2006-06-12 09:11 AM

引用:
作者Ming
我是一直在懷疑

如果一台車子被人群圍起來....且人群已經有對車子有暴力行為

有傷及人身安全的疑慮時

這時車主開車衝出險境(大按喇叭...先行警告)

而撞傷人群時

這樣還是會有法律上被告的問題嗎????



若就這件事情來說 , 因為現場還有警方在維持秩序 , 所以是沒有生命之虞 ,
故當時車主強行衝撞的話 , 是會非常不利的 ...
但是樓主的財務上確受到侵害 , 所以可以依循法律規定 , 向侵權者提出損害賠償

milli 2006-06-12 09:20 AM

引用:
作者Ming
棍棒都打過來了

這樣還不成立
:eek: :eek: :eek:

法律條文是很龜毛的
先前你舉的例子是用"傷人疑慮"
也就是對方還沒動手(著手點)
自己要什麼時機還手才算成立正當防衛?
這都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當然已經對"物"動手,可以防衛自己的財產這是沒問題
可是用車撞人(殺人?傷人?)成立正當防衛的的機會幾乎是零
就算成立也是"防衛過當"

而且最重要的是如果是自己"引起"的事件(如互歐)(如樓主,先按剌叭,對方回應XXX,再比中指)
根本不成立正當防衛

法律條文真的不是如我們所看所想的一樣
其成立與否都有很嚴格的條件

lioushen 2006-06-12 09:21 AM

引用:
作者光之傳承者
那這個可以算是自力救濟嗎??自己的所有物遭到不法之侵害...



有分輕重 !!
簡單的判斷方式是 :
如果你為了避免財產受到損壞 , 而傷害他人身體或生命的話 ,
這是法律所不能認同的 .
除非你有 "生命" 上的危險 , 否則是不能以傷害他人做為應對之道的 .
而這生命上的危險 , 最好能提出非常有力的證據 , 否則多多少少都
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

Ming 2006-06-12 09:25 AM

看來是真的要被砍劈了

才能衝走

不過如果是拿槍指向人???

用力撞下去就應該OK了吧

難道真的要等他開槍
:laugh:

milli 2006-06-12 09:32 AM

引用:
作者Ming
如果是按喇叭....先(畢竟他們已經超過聲請的範圍)

被罵被圍....

在凸回去

就不是問題了吧


這就是人類性格問題
人充其量都是非理性(所以才需要道德、法律等來規範)
每個人都不喜歡"被按剌叭"
加上陷入遊行群眾中(超級不理性團),此行為一定會引更多人反感
再加上樓主又凸回去(這才是最大問題)

這模式不就剛好符合"被害人促發理論"

lioushen 2006-06-12 09:40 AM

引用:
作者Ming
看來是真的要被砍劈了

才能衝走

不過如果是拿槍指向人???

用力撞下去就應該OK了吧

難道真的要等他開槍
:laugh:



如果你無法舉證 , 當時真的沒有其他閃避的方式 , 唯有衝撞一途 才能解決的話 ,
還是會吃上官司 . 發生事情 , 法律只規定可以由法律途徑解決 , 任何私下暴力
的方式都是不被允許的 .

FD3STYPER 2006-06-12 09:42 AM

本篇回應請務必小心,

不少帳號已經跟樓主還有他的Passat一起殺肉去了. :fear: :stupefy:

剛剛有位站友講的很棒,

"猛虎難敵猴群!"

遇到這種狀況,

建議大家關起車窗, 聽音樂慢慢等吧.......

pr-philip 2006-06-12 09:43 AM

引用:
作者supermaxfight
如果是十多年前的街頭運動,搞不好還會被丟汽油彈
所以樓主生活的時代、運氣算好了



+1.......,還是比較懷念以前可以扔汽油彈的時代......那時候的民眾理性多了!!!

milli 2006-06-12 09:45 AM

引用:
作者Ming
看來是真的要被砍劈了

才能衝走

不過如果是拿槍指向人???

用力撞下去就應該OK了吧

難道真的要等他開槍
:laugh:

哈...................
先前看的例子,就是舉這個例子來當正當防衛還手的"時機點"
1.對方摸槍時
2.對方拔槍時
3.對方手舉起時
4.對方瞄準時
5.對方開槍時

什麼時候我們反抗才算正當防衛
一般人應該都是選1吧
要防衛當然是越早越好,我也是這樣想
可惜法律會說,我們過早反應了

正當防衛時機點
對方在"著手"前的時間點內
也就是這個例子,看起來應該落在3

唉.......................
法律真的是在保護有錢人

skyeric 2006-06-12 09:46 AM

引用:
作者Ming
看來是真的要被砍劈了

才能衝走

不過如果是拿槍指向人???

用力撞下去就應該OK了吧

難道真的要等他開槍
:laugh:


前面已有網兄提到當時現場有警察在維持治安,如果上法庭警察一定會
向法官說現場並無"迫切的人身危險"(否則警方面子豈掛不住);所以如果樓
主以安全理由而衝撞人群的話,我想法官應該會採信警方的證詞.

當然如果是荒郊野外有人持刀,槍強劫,為保障自身安全迫而開車撞人
那也是不得已.不過上法院打官司也不見得一定贏,攪不好壞人找一個人來
作證自己是良民,無端在路邊散步被車撞.

我們對法律的解讀可能都太理想化,要打一次官司才能真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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