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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吋電漿....二萬有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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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錄影帶可以證明了,還會是片面之詞嗎? 用點腦帶想一想好不好。 銀行自然是自認自已不理虧,所以才會這樣說。 這不就是你們所說的不道德嗎?你為什麼不去跟它說? 還在怪受害者自怨自艾,果然只會幫銀行說話。 銀行要是遇到你這種受害者就好,什麼都不用講就可以解決了。 因為你們非常替它們著想,都已經幫它想好一個對它有利的方式來解決。 真是好客戶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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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都說打錯了,還要硬坳呀? 再說我也沒有說你不能貪小便宜呀? 你看到異於常理便宜產品,當然可以買,我有說都不能買嗎? 前面我所指的不道德,是指廠商出來道歉,就不需要再啅啅逼人 還要我再重覆一次嗎? 引用:
賠死的未必是廠商,有可能是工讀生呀。 當然如果你安心的話,也行啦 引用:
什麼說詞呀?你不正在做這樣的事嗎? 廠商打錯怪廠商 引用:
那請問你有收到貨嗎? 誰說不會?不是有消費者7天退貨制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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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幫幫忙,我說的是你現在跟我說的片面之詞呀 你自已也說了,法律上站的住腳,但是不道德,奇怪了?若是真的是證明盜版,他們法律上已經站不住腳了,那更談不上道不道徠了,你們不去告他,那是你自已放棄自已的權利呀。 若是銀行遇到我這種人,他就要倒大霉了,他敢跟我說我是告不過銀行的,我就偏要做給他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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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機...殺機... 真是說的好,這不正就是打落水狗嗎? 誰規定,送一張一萬的電漿折價卷,還有庫存禮品三選一,這不算補償? 別忘了他若真要賴賬,你還是一點損失也沒有呀。 廠商賴賬,損失的是信譽,消費者趁火打劫,損失的是人格 |
引用:
我記得以前我去某間店買東西,忘了買什麼了 找錢時把五百元當一百元找給我,當時看了心頭竊喜,不動聲色,但可惜人還沒走開 店員立刻發現了,馬上跟我倒歉說找錯了,並請我把錢拿去還他。 我心頭雖然些失望,但還是立刻去還他了。我雖然不是聖人,但至少還不會沒品到,去跟人家硬要爭到這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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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48條第1項(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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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沒與跟對方對抗 有向消費者基金會求助 然後也寄了存證信函去說明事情的始末, 叫他們不要電話騷擾嚇唬老人家(對方不理) 這件事也上法院所謂協調 消費者基金會的處理在這件事很中立 畢竟他們沒必要與大銀行為了這種很難弄清楚的事去鬥 而法院 對方(銀行法務部)像走自家客廳一般熟透了 在拒繳的一個多月裡 每天對方電話"問候兼提醒會觸法什麼的"疲勞轟炸個沒完 我們年輕一輩自然是力爭到底 但是岳父他們總是怕小孩會有危險阿(財務公司), 會留下汙點阿(法律方面)... 最後瞞著我們找親戚借錢去繳了 雖然氣到不行 但是銀行不會再把錢吐出來的 這樣解釋您滿意麼 不要以為什麼事都那樣單純 不然就不會有壞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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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別人多找我錢,我不用等他說就會直接還他,不需要等到店員跟我要。 看來我比你還要有道德。 |
bob兄
財大勢大 精通法律 政商關係良好 黑白兩道通吃 這樣的對手若沒有社會輿論的關心與支持 還是儘量少惹為妙 生命可貴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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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8條第1項(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第91條(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從交易的過程中可得而知道出賣人應該找回一百元, 因此當店員撤銷交付五百元鈔票並轉所有權給您的法律行為時, 出賣人仍然擁有那一張五百元鈔票的所有權, 而您是無權占有,出賣人有權利要求您反還您手上那一張五百元鈔票, 您只能要求對方應當找回給您正確金額的錢幣鈔票, 於對方沒有作出相對的行為時拒絕反還那一張五百元鈔票, 但不因此取得那一張五百元鈔票的所有權. 這跟電漿電視事件有不一樣的法律基礎, 不要混為一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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