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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補助不是公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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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是覺得進步太慢啦,不過,嗯,這和某種講出來會得罪一大票人的情況有關,還是別說好了 對厚,還有你講的里長問題,我也有碰到,幾十年了好像也沒改變,今年有背景更雄厚的新人競選並當選,不過換湯不換藥,還是同一邊。還好其他項目的選舉沒有這樣,真是謝天謝地,天佑台灣。我是覺得里長做的事太基本無聊,得到的資源也少,沒法激發有熱血想改變政治樣貌的人出來競爭。而且一個里的單位太小,居民同質性太高 話說兩大黨很多目標是對做,我也不知道覺得兩邊一樣爛的邏輯在哪裡說,中間選民關心或在乎的不是重大政策相關項目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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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得已!(解決少子問題,要花的錢比辦演唱會更重要) 演唱會要是用到部份公家錢,讓大家看 !帳目一切明白,能杜悠悠之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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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說,這些活動若是有像主辦單位或支持者所說這模有價值,那他們應該要努力維持下去,政府刁難經費沒關係,去找人贊助,要場租跟打掃沒關係,可以找志工幫忙,結果一句不受尊重或感覺政府沒誠意就不辦了,想辦就辦不想辦就不辦,那你能告訴我這些活動的價值在哪?是為了要裱當地首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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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我標準太高,我覺的,跟本沒人有好好在作事,有也是作作樣子。 像司法,作錯的人有沒有受到處罰,即使罪大惡極,都有辦法開脫, 殺了人的,說他有悔改,輕判。 撞死人的,說他有剎車,輕判。 都快搞不清是法決還是人決了! 那些死的人,死了,所以不用在乎他們的權益,命不是命? 再來賣毒吃毒的,抓了,輕判,緩刑。那警察抓的半死,被毒害的人的權益又再哪? 再說說每個地方就有的爛路好了,時間到了就鋪,然過過沒幾天幾個月,又開始挖,然後回填也高高低低,幾十年來,有變過嗎?有沒有人去監督這些開挖的多少是有申請的,又有沒有人在回填後去檢查路面高低的平整度。 沒有,誰當都一樣,誰管你家的爛路,有也是作作樣子,重挖重鋪,好,我有作事了,但後續維護呢? 另外您說的重大政策中,有多少兩黨一起同意而實行的,不都是誰當家誰席位多,法案政策就實行嗎? 所見到的,一些好的政策,你反對黨一定跳出來反對到底,有沒有去檢視政策的內容是否是有益的! 這邊說的是,有沒有反對黨去同意或支持過對方的政策,有沒有因為一個政策好去支持對方,沒有!只是為了反而反罷了,所以才說一樣爛。就算有一兩個這樣作,也只是被同黨的黑到底! 還有國內的經濟問題、民生問題真的有變好?國際上台灣的處境有好轉? 真是這樣,還不天下太平,輪的到這些黨啦,官啦…鬥的你死我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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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但官啦府啦都不支持了,誰敢出來?然後都說是刁難了,有這麼好解決? 我是不信啦!真的都沒這些黑的白的? 今天不是我出來說我來幫忙就好,我能不能安心的作。 說句難聽的,我怕不怕球証裁判都是你的人,假的 :laugh: 所以才說,要查就查到底,透明,不要黑的白的出來搞事! |
認真回答某M是很耗精神的, 他的立場很明顯.
台灣這幾年進步? 經國先生後就沒進步了, 知道嗎? 之後幾十年的榮景都是在消費他當初的遠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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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同意再多,不管是物質上或是人力上,在當時建設後,這幾年就是一直在消秏, 除非能完全的讓政黨的力量均衡,例如三黨互不相通, 不因反而反,以人民的意見,對人民有益的方向而作決。 不然…應該是沒救了。 除非…有像萊茵哈特或楊威利這種傳奇人物出現,整合。且個人的資質也超乎前後 :laugh: |
高雄市政府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高市府主公預字第1013112620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高市府主公預字第10231150100號函修正 一、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預算之執行,加強考核及管制補(捐)助案件,以提升補(捐)助效益,有效配置政府資源,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補(捐)助對象。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六)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七)督導及考核。 前項作業規範,除一級機關或區公所訂定者外,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三、各機關應於作業規範或補(捐)助契約中明定下列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捐)助者,應於申請時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補(捐)助經費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補(捐)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有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補(捐)助經費之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六)補(捐)助經費之孳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 (七)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辦理補(捐)助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八)受補(捐)助團體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有需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各機關得依情節輕重酌減該補(捐)助案件尚未支付補(捐)助款、受補(捐)助團體以後申請案件之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九)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各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補(捐)助個人舉辦之活動,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辦理。 (二)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但下列民間團體,不在此限: 1.依中央法規或本市自治法規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及體育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 3.申請補(捐)助辦理具公益性質計畫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團體。 4.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構)補(捐)助計畫所補(捐)助之民間團體。 五、下列資訊,除依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各機關應於機關網站公開之;未建置機關網站者,應於上級機關網站公開之: (一)依第二點規定訂定之作業規範。 (二)每季之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 六、各機關應請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檢附收支清單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捐)助對象留存原始憑證者,各機關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七、各一級機關對所屬機關辦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業務,應訂定管考規定,切實督導強化內部控制機制,並加強執行成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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