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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6-09-08 11:21 AM

引用:
作者gdrs
no, 我的意思是絞殺是一種危險的動作
沒經過專業訓練且練習的一般人來使用,即使殺了人也不意外

而防衛過當,我認為判定關鍵應該要以是否帶惡意的蓄意來決定
如果非蓄意就不應該判過當,如果是帶惡意即使只是打一巴掌都應該是過當

可能有點誤會
問罪的關鍵不在於“做”這個動作有多危險
而在於他“不放棄”這個動作

另外如果是惡意 直接判故意殺人或傷害致死就好

gdrs 2016-09-08 11:31 AM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可能有點誤會
問罪的關鍵不在於“做”這個動作有多危險
而在於他“不放棄”這個動作
另外如果是惡意 直接判故意殺人或傷害致死就好


一般人如何有專業去判斷壓制時何時應放棄?
一般人可能連血絞的基本知識都不知道,血絞只要動作成功2~5秒就暈眩,10秒左右就暈迷
昏迷後繼續技法動作會導致心跳/血壓降低,這時即使放開技法還是有可能造成大腦不可逆損傷
在摔角練習的時候,可能連拍手臂示意放棄都來不及就昏迷了,所以才要第三者協助
而一般人在危急的時候,如何知道何時應放棄?
在求學過程中有學習過嗎? 是社會的一般常識嗎?
如果都不是,為何以事後諸葛的角度來看待當事人

GXroots 2016-09-08 11:36 AM

回歸基本 殺人償命...

Adsmt 2016-09-08 11:49 AM

引用:
作者pdaa
我是不知道你有沒有看內文啦∼
蓄意謀殺是因為有三個證人證明屋主說過是特意等待入侵者
情況不同,判決當然不同,要不然也可以找入侵者被打死,而屋主無罪的判決也很多
就情況來說,你舉的這個例子,和勒斃賊有很大的不同,最起碼動機就差很多

哪裡不同?照一堆人的邏輯,入侵就是殺,怎麼知道對方會不會帶武器?殺掉他也是合理的;如果對方不進來偷,就不會被殺了,所以屋主應該無罪;開槍控制剛好不打死,也很難,所以屋主殺人合理。

還有就光只是「等待小偷」這個行為差異,就可以從無罪變刑期70年?你真的覺的如果今天屋主不是等待,而是巧遇,就可以無罪?

還有這個之前在其他串就討論過了,美國保壘原則各州都有不同的限制。不是一堆鄉民說的那種「只要入侵就可以隨便殺掉」,確實很多美國人也都有這種誤解(我貼的案例就是),殺人後被判刑才後悔莫及。

你找個屋主殺死沒有武器及攻擊的入侵者,然後被判無罪的來看看。不要拿日本人那個案例,那個被講到爛了,而且被認為有種族歧視,事實上屋主還是有被罰65萬美金。

Adsmt 2016-09-08 11:53 AM

引用:
作者samwu995
你不要拿一件案件就一概而論
以下無罪案例
1.日本留學生射殺事件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89%9B%E4%B8%88
在經過7日的審訊,東巴吞魯日郡地方法院全體12名陪審員對Peairs作出了無罪的裁決,理由是正當防衛。根據路易斯安那州當地的法律,為了保護身家財產的安全,可以對屋內侵入者使用致命武力[

2.美「堡壘原則」:誰硬闖我家 誰準備送命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27002321-260408

你這才用一案件一概而論,而且還用一個被認為很有爭議性的案例。這種殺入侵者被判刑的案件多的是。

我不想一直重複同樣的話,自己去google多了解保壘原則,不然下面連結裡有專人解釋的很清楚。我可以先劃重點,「保壘原則的意義是可以持槍防衛,而不是可以持槍隨意殺入侵者」。

http://www.calguns.net/calgunforum/...ad.php?t=449181

MUS 2016-09-08 12:01 PM

引用:
作者zombie
死亡賠償是撫養喪失或是繼承喪失,其金額計算,可由法官斟酌,而且死者不務正業,這部分金額理論上不應太高。

死者對屋主亦有侵權行為,且判決書說明死者有心血管疾病,也是死亡的共同原因之一。死亡責任並不是100%,當然也不會是5%。但死者對屋主侵權責任是100%,兩相抵消,最終會剩多少,也是大有疑義。

如果最終金額可能很少,也是使死者家屬撤告的一種動力。我想,撤告是這個黑心律師的目的吧。

全身而退應該很難,但相信最終判賠金額並不會很大。只是過程很麻煩就是了。

刑事部分,個人並不贊同他的看法。


黃色這一點其實判決文後面有補充說明, 以屋主的施力程度已經造成頸部肌肉內出血的程度而言, 死者即便健康良好也會死亡, 所以才是過當.

有上述的判決說明, 要說責任只有5%我覺得是不太可能, 50%是差不多 (一方佔入侵責任, 一方佔過當致死的責任)

Adsmt 2016-09-08 12:01 PM

引用:
作者calor
不好意思
除了用愛感動對方外
能否列舉些能有效制服危險陌生人的方法?

制服和殺人是兩回事。

我前面就說了,根據網路上的鬥毆影片,很多人被尻一拳就倒了,屋主都有辦法壓制對方了,會沒辦法在他臉上尻幾拳嗎?不要跟我說勒死對方,比在對方臉上尻幾拳還簡單。

還有制服也不代表可以把對方打到無行為能力再殺死。

gdrs 2016-09-08 12:05 PM

引用:
作者MUS
黃色這一點其實判決文後面有補充說明, 以屋主的施力程度已經造成頸部肌肉內出血的程度而言, 死者即便健康良好也會死亡, 所以才是過當.
有上述的判決說明, 要說責任只有5%我覺得是不太可能, 50%是差不多 (一方佔入侵責任, 一方佔過當致死的責任)


但是你可以參考判決書的逐字稿,警察到的時候還有呼吸


(五)再觀之證人伍錦珊於被告與被害人扭打過程中拍攝之相片(
詳見偵卷第37頁),當時被害人仰躺於淋浴間地板,被告則
蹲跨被害人左側,以左手壓制被害人左臉,右手交叉反向拉
住被害人衣領,被害人右手、右腳垂放地面,並無舉起抗拒
被告或踢踹之動作;另據本院勘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
局案發現場蒐證錄影光碟結果:「(檔案顯示播放倒數時間
00:18:21至00:15:27)( 蘇警員進入被告家淋浴間)被告:
快一點,有沒有手銬?( 蘇警員進入淋浴間並伸手取腰間手
銬將張俊卿銬上)被告:你先把他拷起來,我再把他鬆手,
他要被勒死了。蘇警:叫119 。被告:A 仔,我都鬆手。(
張俊卿臉載口罩,臉上膚色較手部肢體膚色黑暗,身體呈現
癱軟狀態,倒臥在淋浴間)鐘警:兩號、兩號、兩洞三呼叫
,2 段315 巷28弄14之4 號石牌路需要救護車、需要救護車
。…。蘇警:你要去上廁所?被告:對啊!妻子:因為我剛
回來,連包包都還沒放下來。被告:救護車要趕快一點,他
可能快勒斃了!(16:11)蘇警:有叫救護車嗎?鐘警:有啊
!被告:這是慣犯嗎?蘇警:等一下查,就知啊!(台語)
鐘警:學長,我鐘士凱,剛有說救護車,有聽到?( 有)好
,謝謝!被告:你們要不要先把他抓起來做CPR?(15:36) 蘇
警:他還有在呼吸啊! 他還有在呼吸啊!(15:32)」

gdrs 2016-09-08 12:11 PM

引用:
作者Adsmt
制服和殺人是兩回事。
我前面就說了,根據網路上的鬥毆影片,很多人被尻一拳就倒了,屋主都有辦法壓制對方了,會沒辦法在他臉上尻幾拳嗎?不要跟我說勒死對方,比在對方臉上尻幾拳還簡單。
還有制服也不代表可以把對方打到無行為能力再殺死。


MMA的世界如能用絞殺或腕十字固解決,絕對不會用拳頭,拳頭K人要制伏對方難多
況且沒練習過的人知道拳頭要K哪裡才會暈倒嗎?
即使知道要打哪兒,沒練過在搏鬥時K的準嗎?

Adsmt 2016-09-08 12:18 PM

引用:
作者gdrs
裸絞和溺水差很多,裸絞直接斷頸動脈輸血,你肺里有再多氧都沒用
另外你和我爭幾分鐘沒有異議,問題在於裸絞動作正確與否,與制服時間相差很大
連摔角手都無法自己判斷被絞殺的人是否危險而需要第三者協助
你又如何期望一般人在危急時能正常判斷?
還有請舉例除了裸絞外,一般人可以輕易做出來的制服動作
摔角合氣道柔道的技法壓制都是在特殊規則下才產生的
無規則下除了裸絞,其他壓制在沒常練習下都是作夢

運動就算有萬分之一的風險,也需要特別協助。
臥推也必須有人在旁協助,難到臥推也是有很高的致死風險?

還有爭論勒昏一個人好不好控制,並不是可以「殺人無罪」的理由。你要制服一個人,但對方沒有攻擊、也沒有武器,你不能光憑猜想就去把他殺掉。

你要勒昏,卻把人勒死了,承擔過失責任有什麼不對?而且這個案例,在美國搞不好直接以蓄意殺人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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