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有人被味全告了…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95048)

Orguss 2015-12-25 05:29 PM

趕快按按廣吿壓壓驚 :think:

n_akemi 2015-12-25 05:34 PM

引用:
作者MUS
營養強化鮮乳和CNS3056所說的鮮乳不一樣.
所以我就說癥結不在那裡...

原則上,CNS3055的規定是說健康乳牛擠出經冷卻且未經其它處理的乳汁要符合"乳脂肪"含量應在3.0%以上。
(按照規定,低於3.0%的不能使用。)

所以在滅菌的過程,應不至於從3.0%忽然跑到3.7%...除非生乳就是3.7%。
但實際上,母體分泌乳汁不會一直都是穩定品質,這關係到環境與飲食...
就算以量來平衡其中成份,但季節不同整體來說仍有差異...

如果不調整,請問有辦法長時間控制每批生乳"乳脂肪"含量在3.7%的範圍嗎?
如果進行調整,代表適用於強化鮮乳,那產品名稱應修正為"全脂強化鮮乳"。

最後...CNS3056沒有所謂"營養強化鮮乳"。
所以有調整統統算"強化鮮乳"。

===========

另外您可以看一下4.1.2 乳脂肪含量那項...其中:
(b)全脂:3.0%(m/m)以上,未滿3.8%(m/m)。
(f)脂肪無調整:3.0%(m/m)以上。

這可以解釋為全脂等於是調整過乳脂肪含量。

cys070 2015-12-25 05:48 PM

引用:
作者d61s
是不是事情不夠大條所以沒辦法動用更高權力的調查
不然Tor跟暗網早就都在美國政府眼皮子下的傳聞也沒少過啊,故意放任邪惡才能顯示正義的可貴
:laugh:


應該說抓不完∼之前有抓到一些,卡巴才能出解碼程式
這個比較麻煩是因為有人開先例賺到錢
變成一堆人有組織在做
看國外勒索樣本也是一直出新的 ......

y2kplus 2015-12-25 05:51 PM

本來只是不想買林鳳營,現在看到味全的都不買了...真的是大財團,好威壓,小老百姓不敢吭聲

Jiun Yu 2015-12-25 05:52 PM

目前線上人數38XX
感覺已經好久沒看到這數字了
以月為影應該要被頒予永久榮譽會員
雖然他害站長吃公文 :laugh:

aerocat 2015-12-25 06:39 PM

提出告訴而已,還沒查到是誰,
如果站長收到公文可以不用理它,,除非是法院法官發出來的,現在三年以下的罪都不能查IP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


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cys070 2015-12-25 06:44 PM

引用:
作者aerocat
提出告訴而已,還沒查到是誰,
如果站長收到公文可以不用理它,,除非是法院法官發出來的,現在三年以下的罪都不能查IP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


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講到這個

至從這幾條修正後
還是看到網路上一堆人被告毀謗或是釣魚 (看都是三年以下)
不知道最後他們上法院或偵查庭提出這個
法官和檢察官是怎樣解釋?


.

沙發椅 2015-12-25 06:53 PM

引用:
作者cys070
講到這個
至從這幾條修正後
還是看到網路上一堆人被告毀謗或是釣魚 (看都是三年以下)
不知道最後他們上法院或偵查庭提出這個
法官和檢察官是怎樣解釋?
.

大多數的人看到地檢署公文就嚇到尿褲子了
哪會管通保法的規定,直接將相關資料交出去

否則哪會有那麼多假公文騙到那麼多錢

JXL 2015-12-25 07:06 PM

引用:
作者kazama
這種文章要是發生在先進的美國,恐怕會被告到脫褲子,
還可受公評之事咧 :stupefy:

劣油案: 無罪
寫文章:告到脫褲子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zarconlony1 2015-12-25 07:10 PM

引用:
作者cys070
講到這個

至從這幾條修正後
還是看到網路上一堆人被告毀謗或是釣魚 (看都是三年以下)
不知道最後他們上法院或偵查庭提出這個
法官和檢察官是怎樣解釋?


.


不交是合乎規定
交了叫做"配合調查"

所以有些警察也玩這招 給你發文要你去"筆錄"
你去了該"筆錄"就是證據 叫做自行到案

不過到底三年以上還以下還不清楚
大家給以月為影一些專業意見吧 見死不救下次就換其他人
網路聊聊還好 弄成這樣就太超過 以大欺小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16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