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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綁鐵鍊力抗市府強拆! 文林苑王家300人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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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規定要留通道啊,還有既成道路的事實,何以見得是袋地?兩個法律互相衝突,不覺得有問題嗎? 另外王家沒同意過,政府的行政程序又有嚴重瑕疵,我要是王家我就先告政府了∼ |
引用:
這是三小腦補呀!!! |
引用:
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三、私設道路: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是不是袋地 是不是既有道路 證據拿出來很困難嗎:laugh: |
引用:
傳聞啦 王家號稱祖傳3代,結果2屋齡都不到20年,至於佔用鄰地,王家沒主動提, 但也沒否認過. 不論都不都更,鄰居原本就有權力要求王家拆屋還地 拆屋還地之後王家要重建,最少面臨幾個難處: 1.還地(屋側整面地沒了) 2.捷運6米禁建區(屋頭整片切). 3.建蔽率(王家之前整塊地蓋滿,重建就沒這麼好康了) 4.商業用地(王家原本地就小,不符法規,東切西切之後,地更小了) |
說什麼都是假的,就是一個字"貪"
建商王家都一樣 國家全部用公告地價徵收下來 建商王家都不能說no吧? |
不論是非對錯,全部先抹黑再說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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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去現場看過就知道啦,文林苑的範圍並不大,天龍國上班族繞一圈大概只要3分鐘. 地點又爛,靠河堤但不是河岸第一排,前有一層樓高的士林橋,後有捷運高架橋, 呈"ㄇ字型"被緊緊包夾. 若又缺了王家的地,建商會哭死. 不過王家不參與都更,日後無法改建,讓土地變廢地,實在也看不出有什麼好處. |
人家不要好處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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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要不到他們要的好處吧 |
引用:
那對方給不起不能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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