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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覺得奇怪 怎麼突然文章都不見了 原來整合在一起了 已經過去PO了 :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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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基因遺傳罕見病還要連生三個小孩,這是什麼心態?賭賭看,反正賭輸了自有好心人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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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
今天有立委發言了..質詢官員 當然又是踢皮球 東森新聞有一些報導 其他的媒體都沒有 不敢自打嘴巴 當初是他們炒熱這個新聞的 真是的 吃相難看呀 張爸~~ |
中央健康保險局說明本案因屬罕健疾病患者營養補充品補助事宜,非本局權責範圍,相關意見可向國民健康局反映。
而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如下: (其中第二條清楚表示必需在國內就醫才能申請補助, 健康局局長若決定要免費提供羅倫佐油, 就是違法了) 法規: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 (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罕見疾病病患,因罕見疾病於國內醫學中心或區域教學醫院就醫所產生之醫療費用,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 3 條 前條所稱醫療費用,指下列費用: 一 對罕見疾病治療方式或遺傳諮詢建議,有重大影響之診斷費用。 二 國內外研究證實,具相當療效,經普遍採用,或已進入多中心臨床試 驗之治療、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費用。 第 4 條 前條醫療費用之補助額度,以實際發生數之百分之七十為限。但下列費用 得全額補助: 一 低收入戶病患之醫療費用。 二 罕見遺傳疾病病患使用之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費用。 前項補助費用,由診療醫院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月份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並不得向病患預先收取。 第二項醫院之診療醫師,應依本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罕見疾病報告。 第 7 條 屬於人體試驗之醫療項目,應依醫療法相關規定為之,其費用除對受試者 為確定診斷所施行之常規性醫療服務外,不得向受試者收取。 前項人體試驗之費用,施行醫院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部分補助。其額度 應以經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可者為限。但已進入多中心臨床 試驗者,得依第四條之規定申請補助。 |
人工置頂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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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沒們把錢捐出去呀~~~~也沒成立基金會 |
成立基金會 再安插自己人
出國遊玩考察再由基金會出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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