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實錄] 哇.. 馬自達這官威很大喔.. 原來賣車的在展場私底下是這樣..?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54062)

referee_c 2012-01-05 10:40 PM

引用:
作者我愛麥噹噹
這很明顯是反諷吧... :jolin:

這樣也看不出來嗎... :eek: :shock:

那又是怎樣從短短的影片之中
得出您那眾人皆醉我獨醒的結論的!? :ase

你既然也知道他在反諷,怎麼會看不出來我也是在反諷?
果然,一般人通常只會看到自己想看的.

referee_c 2012-01-05 10:56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坦白說,我看不懂,同時我也不認為自己需要懂你在說些什麼
因為站在我的專業,你講的東西根本就XX不通
不是你擅長的領域,請不要任意舉例,
援引失義還自認條理清晰,看了只會讓人覺得.....

紅色,你太看得起自己&太輕視別人。

你看不懂?裝得太超過了吧?

依一開始你和我的對話(#866)來看,我有沒有權利鄙視他,用法律來當衡量標準才是正確的.
#866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每個人重視的部分可能都不相同
價值觀、碰到問題的反應基本上千奇百怪什麼可能性都有
"要主管處罰女業務"也確實是一種"選擇"
不管是誰都不是那個"被K到的當事人"
我們,或者是其他人"爽不爽","被K的當事人"需要在乎嗎?

至於事主的態度當不當的問題?
用法律來當衡量標準會比較固定
事主頂多就是情緒失控下有公然侮辱行為
馬自達方不但過失傷害在前、恐嚇在後,甚至可能犯下強制罪
兩相比較之下事主就算有瑕疵,也小到可以忽略不計了

同樣,事主選擇"不原諒、討公道、爭吵"也是一種選擇
這不是一個"聖人的世界",或許你有自己的見解,
但用你自己的見解去貶抑別人權利範圍內的選擇就撈過界了
要說事主不當?你大概還沒看過更糟糕的,
實際上還真的有叫對方讓自己用安全帽還是後車門夯一下
這類的反應存在。只出張嘴兇女人,其實算不錯了!!


請問,我鄙視那個乞丐,違反了哪一條法律?
並沒有!
也就是說,我有權利鄙視他,你錯了!

見微知著,看來你所謂你的專業,應該是程度非凡.

referee_c 2012-01-05 11:02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所以,你總是把事情往不好的方向去解釋..... :)

這又是哪門哪派哪本武功祕笈,讓你下的結論?
基於你前面每次下結論,似乎都和事實有很大的出入,建議你換本書吧.

u8526425 2012-01-05 11:10 PM

引用:
作者referee_c
請問,我鄙視那個乞丐,違反了哪一條法律?
並沒有!
也就是說,我有權利鄙視他

嘩~
沒違反法律就是代表做這種事情很OK ?
這是你要講的觀念是嗎 ?
我真的要筆記一下了

地海巫師 2012-01-05 11:14 PM

referee_c永遠不敢面對與回應的真相

c: 報告法官. 我有一項你們大家都看不到的證據

法官: 哦? 在哪裡? 拿出來?

c: 啊就說看不到咩? 怎麼拿?

法官: 那你解釋一下

c: 可是連我自己也看不到呀

法官: :jolin: :jolin:

c: 你那什麼眼神? 你敢說看不到就代表沒有? 你敢說看不到的證據就不算證據?

法官: 你說你看不到? 那你又是怎麼發現的?

c: 是我在心裡面揣摩當事人的心態. 所得出來的證據

法官: :jolin: :jolin:

c: 你看.這項證據厲害的地方. 就在於明明沒有. 還是可以說成有

法官: ......(這傢伙到底在盧什麼?)

referee_c 2012-01-05 11:21 PM

引用:
作者KNT
拍影片前?這段內容是獨家?
假設只是小傷也有道歉,我不會要求處罰,但這只是我個人,並非通用的規則
如果被撞頭而要求主管處罰員工,輕重由主管決定,我也覺得不過份(刁難但不過份)
換種說法,讓企業主管瞭解自身的錯誤,這也不是壞事

事主說:離開我視線!(指脫衣哥)
表示已被激怒

事主被激怒>升高層級(更刁難)
男業務被激怒>失控(拉到後台圍起準備動手)
刁難我能理解,失控我不能理解,因為沒有前半段!

前面有人說過,對於不利於自己的指控,必定會出面反駁.
也因此,對於事主的指控,男女業務都沒反駁,大家才會都相信事主所言.
同理,對於一開始說要還原真相的文章(如下),事主也沒反駁,因此用同樣的邏輯可知,事主的確在進入小房間攝影前,就要求要處罰女業務,這不難理解才是.
如果你懷疑,那麼你應該同時懷疑事主的指控才是,否則,你的立場有偏頗之嫌.

----------------------------------
引用:
作者ilove_mazda
既然大家對這個事件這麼有興趣
就來還原一下事情的始末吧

中午時分馬自達正開始一場秀
這位先生被我們一位女業務同仁在關mazda5尾門的時候碰到頭
可能真的很痛吧...這位先生立刻對著這位女業代咆哮 : 妳是瞎了眼嗎???
這位女性業代當場當然是趕緊道歉
但也被這位先生咆哮的舉動嚇傻了

接著這位先生就要求要叫救護車..要送醫院..要現場主管來負責解釋清楚...
(請注意以上內容..和他自己po文說的只是要面速力達母擦頭???)

然後我們一位所長就去現場了解狀況
也和他再次當面道歉
結果這位先生擺明想鬧事
說你們要給我負責..依舊嚷嚷要送醫..要醫藥費..

於是我們所長就先請他到休息室
這位先生表示
1.要你們負責醫藥費
2.要你們主管說清楚如何懲處這位女業代

接下來就發生了口角衝突

也就是這位先生po文的內容..
表示自己很可憐..
馬自達的業代都是流氓..不斷嗆他...

整件事情...
事情只講一半...在mobile01 po個同情文
號召鄉民來搞大事情..鬧新聞

我只看到他一直說他想送醫...但是兩造口角發生之時..
他又頭腦好清醒的拿V8來錄影阿
唉..司馬昭之心 路人皆知
-----------------------------

至於被激怒的部份,前面講過,就算事主真的有被激怒,他也絕不是唯一且第一個被激怒的人.
你認為事主被脫衣男激怒(這只是你的認為,嚴格來說,也算腦補喔 :D ),那你認為脫衣男被誰激怒?

referee_c 2012-01-05 11:30 PM

引用:
作者wpccj64
你假設東假設西,一直為著女業務辯護

你有沒有假設過,女業務除了敲頭以外,是否還做了什麼(或沒做什麼),才讓事主堅持要處罰女業務

你說得對,當然也有可能.

但是根據多數人都認同的邏輯(前面一再有人指出),如果有對於自己有利的部份,不可能沒提出來.

既然事主從頭到尾都沒指控女業務除了不小心k到他的頭以外,還有作了什麼讓他如此不滿(或沒做什麼才讓他如此不滿),因此,根據前面多數人都認同的邏輯,女業務並沒有可以讓事主堅持要處罰她的其他言行才是.

這樣你應該清楚了點吧.

地海巫師 2012-01-05 11:33 PM

證實有效~我就不信referee_c有辦法反駁


c: 報告法官. 我有一項你們大家都看不到的證據

法官: 哦? 在哪裡? 拿出來?

c: 啊就說看不到咩? 怎麼拿?

法官: 那你解釋一下

c: 可是連我自己也看不到呀

法官: :jolin: :jolin:

c: 你那什麼眼神? 你敢說看不到就代表沒有? 你敢說看不到的證據就不算證據?

法官: 你說你看不到? 那你又是怎麼發現的?

c: 是我在心裡面揣摩當事人的心態. 所得出來的證據

法官: :jolin: :jolin:

c: 你看.這項證據厲害的地方. 就在於明明沒有. 還是可以說成有

法官: ......(這傢伙到底在盧什麼?)

referee_c 2012-01-05 11:40 PM

引用:
作者u8526425
嘩~
沒違反法律就是代表做這種事情很OK ?
這是你要講的觀念是嗎 ?
我真的要筆記一下了

我就說過,不用扣帽子,我明明只是說明[我鄙視可以自立更生,但卻要當乞丐的人]是我擁有的權利,你卻自行延伸到我認為沒違反法律就是代表做這種事情很OK?
要栽贓也請高明點.

話說回來,如果你反對我的論點,你應該先反對下面這個.
若否,你對人不對事的討論態度就十分明顯了.

------------------------------------------
作者ruinousdeity
每個人重視的部分可能都不相同
價值觀、碰到問題的反應基本上千奇百怪什麼可能性都有
"要主管處罰女業務"也確實是一種"選擇"
不管是誰都不是那個"被K到的當事人"
我們,或者是其他人"爽不爽","被K的當事人"需要在乎嗎?

至於事主的態度當不當的問題?
用法律來當衡量標準會比較固定

事主頂多就是情緒失控下有公然侮辱行為
馬自達方不但過失傷害在前、恐嚇在後,甚至可能犯下強制罪
兩相比較之下事主就算有瑕疵,也小到可以忽略不計了

同樣,事主選擇"不原諒、討公道、爭吵"也是一種選擇
這不是一個"聖人的世界",或許你有自己的見解,
但用你自己的見解去貶抑別人權利範圍內的選擇就撈過界了
要說事主不當?你大概還沒看過更糟糕的,
實際上還真的有叫對方讓自己用安全帽還是後車門夯一下
這類的反應存在。只出張嘴兇女人,其實算不錯了!!
--------------------------------------------------------

ruinousdeity 2012-01-05 11:43 PM

引用:
作者referee_c
你看不懂?裝得太超過了吧?

依一開始你和我的對話(#866)來看,我有沒有權利鄙視他,用法律來當衡量標準才是正確的.
#866


請問,我鄙視那個乞丐,違反了哪一條法律?
並沒有!
也就是說,我有權利鄙視他,你錯了!

見微知著,看來你所謂你的專業,應該是程度非凡.

請問你的生活裡面就只有法律嗎?不是吧?
還是你看到我動不動就拿法條壓人?也沒有吧
如果你覺得你懂得比我多,OK
歡迎你用你的方式來解說竊盜罪/作為犯VS不作為思想犯
如果你有辦法的話.....


法律是最低底線,絕大多數的事情,對就是對錯就是錯
說真的沒什麼好爭。先講道理好了,那是別人的人生
你憑什麼對人家指三道四?這樣做就比較高尚了?
我可不這麼認為,就算他要去當乞丐那也是他選擇的權利。
同樣MV中的事主也是如此,他受到那種待遇,
要如何回應是他的權利,態度差也是他的個人修養
可沒有人受過什麼所謂專業的"好客人訓練"吧?
不合乎你的標準就是奧客?請問你是誰?


我們把情況還原一下
你的CASE1竊盜罪成立無誤
有問題的是CASE2,是的"在心裡面鄙視"並不是種犯罪
但是今天你把"你對對方的鄙視表達出來"就有問題了

你訴諸言語文字指謫他人的選擇權,
更言明因此任何人做出這樣的選擇都是你鄙視的對象

引用:
作者referee_c
至於上方加紅色部分,沒錯,如果和該事主有相同選擇的人,我一視同仁鄙視之.


想沒關係,說出來或是行為讓人感受到就會是個問題了
你不說,誰知道你怎麼想,但你說給大家知道這就.... :jolin:
小天才,這樣你懂了嗎?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44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