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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osijdfc 2011-03-27 07:49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所以在刑罰的設計上,就是要避免絕對定其刑,讓刑度有一個裁量的空間,可以就一些惡性重大的行為加重,以和一般犯行區別。

在擄人勒贖的罪章中,就有區分擄人勒贖及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者,後者的刑度就比前者重。

在過去擄人勒贖一律死刑的年代裡,擄人勒贖犯罪不但未被制止,反而時有所聞,而且一發生幾乎都是撕票,這就是沒有區分個別行為惡性的結果。

所以每次看到有人「XXX一律死刑] 這種發言時,我就會想,到底這些人是真的搞不清楚,還是其實他們想害死被害人呢。


擄人勒贖一律死刑 這是要讓擄人勒贖的事少發生吧
一個人想做這種事前 如果知道這樣做會死刑 那發生擄人勒贖的事就有一半機會沒發生

擄人勒贖沒死刑 那只要不撕票就能一直幹擄人勒贖這事?
只要不踩到會判死刑的紅線 就能重複幹擄人勒贖這事?

drasil 2011-03-27 10:13 PM

引用:
作者jcosijdfc
擄人勒贖一律死刑 這是要讓擄人勒贖的事少發生吧
一個人想做這種事前 如果知道這樣做會死刑 那發生擄人勒贖的事就有一半機會沒發生

擄人勒贖沒死刑 那只要不撕票就能一直幹擄人勒贖這事?
只要不踩到會判死刑的紅線 就能重複幹擄人勒贖這事?

懲治盜匪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91年1月30日

第二條(一級盜匪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二、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三、結合大幫強劫者。   四、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五、在海洋行劫者。   六、強制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七、強制而放火者。   八、強劫而強制****者。   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十、盜匪在拘禁中,首謀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者。   前項未遂犯罪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71037365742.xls

可以看一下91年前後擄人勒贖案件發生數的變化,從77件下降到98年的18件。

Crazynut 2011-03-27 10:19 PM

「裁量的空間」…理論上很好聽。不過就實際統計數據而言(最近剛好就有人作了相關統計),這空間的上半部純粹是「裝飾用」的…更好玩的是,有不少連下半部的關卡都守不住,掉到「裁量的空間」以下了…真是耐人尋味。

豆子 2011-03-27 11:16 PM

我覺得死刑該廢,但是台灣不能在世界前面先廢,等世界上的國家廢的差不多了,我們才廢
只要趕在中國前面廢就好。

Eav 2011-03-28 01:18 AM

不管贊不贊成廢死,可曾想過廢死團體是怎麼來的?
大家看看江國慶案,要是報導屬實,那麼這些刑求逼供跟只求交差不求真相
的官會比罪犯有人性嗎?以前還有王迎先命案,有蘇建和案,或許還有很多
我們不知道的,也有小偷被抓之後被栽了一堆他沒偷的,當這些個案一堆的時候
要怎麼辦?所以最終極跟最消極的辦法就是廢死。

贊成死刑的人幾乎都不是受害者或家屬,贊成廢死的也都不是,贊成死刑是因為
不希望還有人繼續受害,因為正義與公理,贊成廢死的是因為不希望有人被冤枉,
同樣為正義與公理,雙方都是好人,那麼壞人在哪裡?問題的癥結在哪裡?

我愛E奶 2011-03-28 04:15 AM

引用:
作者Eav
不管贊不贊成廢死,可曾想過廢死團體是怎麼來的?
大家看看江國慶案,要是報導屬實,那麼這些刑求逼供跟只求交差不求真相
的官會比罪犯有人性嗎?以前還有王迎先命案,有蘇建和案,或許還有很多
我們不知道的,也有小偷被抓之後被栽了一堆他沒偷的,當這些個案一堆的時候
要怎麼辦?所以最終極跟最消極的辦法就是廢死。



邏輯是不對的
假設廢死後刑求逼供跟只求交差 會解決嗎? :jolin:
保證不會

所以廢死不是解決問題的答案 :)

要解決刑求逼供跟只求交差
這個解決方法可以再好好想想

notee 2011-03-28 04:36 AM

剛看完告白這部作品
滿有趣的題材

我愛E奶 2011-03-28 04:36 AM

引用:
作者drasil
懲治盜匪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91年1月30日

第二條(一級盜匪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二、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三、結合大幫強劫者。   四、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五、在海洋行劫者。   六、強制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七、強制而放火者。   八、強劫而強制****者。   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十、盜匪在拘禁中,首謀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者。   前項未遂犯罪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71037365742.xls

可以看一下91年前後擄人勒贖案件發生數的變化,從77件下降到98年的18件。



單靠一個法條就解釋下降:jolin:
實在沒什麼力量

看看重大竊盜與普通竊盜與強制****
也是一直往下掉喔!!

社會與經濟的影響比一個法條多的多

我相信一個綁架犯是不會在綁票之前還先查一下法條廢了死刑沒啦∼哈哈

我認為死刑從來就不是嚇阻犯罪者的工具,死刑是一個讓犯罪者對他犯的罪相對應的懲罰順便讓他早點下地獄去享受的工具。而犯罪者在殺人的那一秒即無人權只能算是畜生!對罪犯談什麼人權呢?
:tu: :tu: :tu: :tu:

notee 2011-03-28 05:02 AM

現在要弄錢綁架勒贖不是很高竿
做詐騙搞不好還比較好賺
歹徒也是會衡量的好不好
做白領犯罪比那些出賣勞力還可能被追殺的安逸多了

OPUTEC 2011-03-28 07:21 AM

總歸一句 比例問題 如100件死刑有一件是冤獄 那你是因為一件是冤獄而放過其它99人嗎? 那99個被害家庭應自認倒楣嗎? 邏輯狗屁不通 :mad: :mad: :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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