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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騎士 2009-09-17 04:42 AM

引用:
作者hankkoala
第293條是說有積極的遺棄行為才算,例如把她從安全的地方移到危險的地方或是從危險的地方移到更危險的地方:stupefy: ,而對於見死不救這種消極的遺棄行為,有義務者為第294條論處,無義務者即不該當之,而不成立遺棄罪


我明天都要去當兵還害我去翻刑法,罰你貼自爆文或大便當 :laugh:


第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Crazynut 2009-09-17 06:27 AM

如果真這麼判,根本就變成另一版本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嘛。

那這個簡單,以後在路口看到翻車的,繞路吧。

有夠呆 2009-09-17 07:11 AM

引用:
作者神騎士
第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讓我這個有在準備考試的來回答吧
剛好最近補習班上課有上到過
今年第一次去考
不知道作答書寫格式考超慘的T.T
申論題只有政治學一科破60
刑民總40左右T.T
其它申論題只有十分左右T.T
太傷心收到後就把它扔了

這個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
指的是據有保證人地位之人
何謂保證人地位
1.密切共同生活關係 (例:住在一起)
2.危險共同體 (例:結伴一起去登山)
3.自願承擔 (例:自己願意)
4.依法令需承擔 (例:褓母與照顧的小嬰兒)
另外負有堅督義務之人也是有保證人地位之人
1.危險前之行為
2.危險物之持有人

所以你看到有人出車禍
不認識的人都可以不用去管他
在法律上不會有罪的

iDemon 2009-09-17 08:27 PM

引用:
作者神騎士
第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片段解釋

是會誤人子弟的 :mad: :mad:

雲 亦塵 2009-09-18 09:46 AM

引用:
作者Shayne522
遇到這種事,如果確定不是肇事者,那反告誣告會贏嗎?


就算會贏

我也不想幫忙了

打官司很麻煩的

難怪現代人越來越冷漠... :cry:

雲 亦塵 2009-09-18 10:17 AM

引用:
作者goodgun
有一天換你是被撞的人,有意識但無法行動,只有嘴巴能叫,但沒人願停下來幫你,你的感想是???


感想?

我不會告好心救我的路人甲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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