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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如果真這麼判,根本就變成另一版本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嘛。
那這個簡單,以後在路口看到翻車的,繞路吧。 |
引用:
讓我這個有在準備考試的來回答吧 剛好最近補習班上課有上到過 今年第一次去考 不知道作答書寫格式考超慘的T.T 申論題只有政治學一科破60 刑民總40左右T.T 其它申論題只有十分左右T.T 太傷心收到後就把它扔了 這個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 指的是據有保證人地位之人 何謂保證人地位 1.密切共同生活關係 (例:住在一起) 2.危險共同體 (例:結伴一起去登山) 3.自願承擔 (例:自己願意) 4.依法令需承擔 (例:褓母與照顧的小嬰兒) 另外負有堅督義務之人也是有保證人地位之人 1.危險前之行為 2.危險物之持有人 所以你看到有人出車禍 不認識的人都可以不用去管他 在法律上不會有罪的 |
引用:
片段解釋 是會誤人子弟的 :mad: :mad: |
引用:
就算會贏 我也不想幫忙了 打官司很麻煩的 難怪現代人越來越冷漠... :cry: |
引用:
感想? 我不會告好心救我的路人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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