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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5201 2009-07-28 06:48 AM

引用:
作者厝漢
問一下~~~~~~~~

看了你的文章,那網路上有很多賣二手game像有些是從日本拿回來的ps2game

也不能賣囉!?


目前我只收集跟DVD訴訟有關的知識。


引用:
為何賣自已已經不想看的片子會犯法呀。


目前的認知是,特定條件下,不犯法。


引用:
像目前到這個階段,你好像比較有利,那你可以告他們誣告嗎!? 畢竟,他們因該浪費你很多生活上的時間了吧


等判無罪,下一階段再研議。

popo5201 2009-07-29 04:06 PM

【聯合報/地方新聞中心/連線報導】 2007.04.29 03:38 am

部分縣市取締盜版光碟案驟增,事後多以和解收場,屏東地檢署認為檢警淪為「討債打手」,今年起從嚴審查相關案件核發搜索票,根據統計,實施後屏東取締案件比去年同期減少三分之一。

台中市刑警大隊長林炎田表示,去年台中市查獲盜版光碟七十二件,其中一至三月查獲九件,而今年一月至三月查獲七十七件,比去年整年還多。

台南縣警局統計,去年整年在網路取締販售盜版日、韓劇光碟有廿二件,但今年前三個月便已取締十件。

屏東縣取締違反著作權案,去年共取締四十八件,但檢方發現擁有著作權的公司後來均與被告達成和解,認為檢警已淪為討債打手,所以自今年開始,從嚴審查類似個案聲請搜索票。

【記者陳金章/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察局發現刑警以往偵辦違反著作權案簡直像「吃軟的」,不但有績效,暗中還收告發的業者每件三、五千元當「出勤費」,擔心出風紀問題而指示不准再接辦或收錢,許多代理商因而轉進到其他縣市警局提告,民眾不只要付高額和解金,還要舟車勞頓地到他縣市接受偵訊。

【2007/04/29 聯合報】

popo5201 2009-07-29 04:23 PM

「罪刑相當」是法律制定的原則。轉賣兩百元的影音光碟片卻須花十萬元、廿萬元和解,顯然不合情理,但這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賦予代理商告發販賣盜版者的權力,唯有修法才能解決。

法界人士指出,檢警偵辦著作權案件,應該先查明代理商的代理權限。依著作權法第卅七條第四項規定,代理商要有專屬授權才能以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行使權利。亦即代理商要獲得原公司授與重製、出租、重播、出售、查緝等十一項權力才算專屬授權,才能提訴訟。

如果僅是授權查緝,就不是專屬授權,不能代表著作財產權人提起訴訟,還會吃上包攬訴訟的刑責。但因為智慧財產局對授權採創作制,沒有登記和公告規定,查證是否獲專屬授權有困難,檢警便宜行事,沒有查明這點,吃虧的就是小網友。

鑽研著作權法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謝榮林指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是惡法,他稱為「通殺」條款。其中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是部分不肖代理商釣魚的法律依據,就算只賣一片看過的、中古的光碟,就構成「散布」而觸法。

謝榮林說,九十三年九月以前的著作權舊法才符合人性和社會實際現況。舊法是處罰以營利為目的之重製犯行,即以大規模壓片的光碟工廠和大盤商為目標;不處罰轉賣一片或一套中古光碟的個人。除非轉賣的數量超過五份、或價值三萬元以上才會被法辦。

後來因為美商及國內代理商施壓,才修訂著作權法,增訂現今的通殺條款。通殺條款一出,違反著作權法案量激增,造成今天部分不肖代理商走偏門,「釣魚」坑殺網友的怪現象。

【2007/04/29 聯合報】

popo5201 2009-07-29 04:30 PM

轉貼ganbaday:

誣告罪也重罪喔,雖然不見得起訴,不過告下去不吃虧(刑案都不用訴訟費),還有點機會反將一軍
如果身受其害,別怕麻煩,跟他耗到底,最後連帶損害賠償說不定還能砍他一刀
別怕事,不懂都可以問,覺得有被威脅的感覺時別屈服...

哪裡可以問?

台大有法服社,其他學校不清楚,各鄉鎮市區公所有調解會,固定時間會有義務律師可諮詢
PTT有法律版,知識+有很多高手,GOOGLE搜尋一下就有很多資訊

除非你賣燒片,否則你也是受害者,沒做壞事怕什麼?天在看啦!

有些時候不能怕事,是我的話,就算有輸的風險,一樣會跟你耗到底,不計成本。不是為了一口氣,這是信念,是不變的原則

popo5201 2009-07-29 04:36 PM

轉貼nhdvd :

影片類因為比較複雜
所以很混亂
據我所知
正版被抓的寥寥無幾也都告贏
比較倒霉是拍賣正版被搜出盜版及燒錄
被基本抓的9成以上是盜版及燒錄

popo5201 2009-07-29 04:42 PM

轉貼chman:

知法玩法,行司法勒索。
要檢討的不是這些公司...,而是讓奸商有漏洞可鑽、有利可圖未完善的法律,
代理權無限上綱到侵犯合法版權的轉讓,也是侵犯到人權。
這些立法之人才是該檢討的,如何督促他們修正更完善合乎實際的法律才是。
不過難的就在於這些政客眼裡、心裡只有錢與利,而無老百姓的存在,
不然也不會制定這種只合乎財團利益的法律。

popo5201 2009-07-29 04:46 PM

轉貼jasonec:

電視台報導, 台灣95年發生的500多件著作權侵權訴訟
其中300多件是基本國際.
一件求償二十萬來算好了, 成功率算50%
200,000x300x50%=30,000,000

一年三千萬的"業外收入"搞不好比他們營業額還高

popo5201 2009-07-29 04:53 PM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現行法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為財政部83年6月16日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釋,該函釋係財政部基於職權就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應否課稅所為所為解釋,符合法律規定意旨,自得適用。
該局表示:按「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所明定。次按「二、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現行法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三、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財政部83年6月16日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所明釋。該函釋係財政部基於職權就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應否課稅所,其解釋符合法律規定意旨自得適用,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580號判決可參。

該局表示:「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為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規定,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1934號判例參照),是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誤解徒增稅務爭訟。

popo5201 2009-07-29 05:13 PM

網拍陷阱/真品平行輸入 販賣未經授權也違法
2006/10/06 14:33
記者羅暐智/專題報導

很多網拍族在國外花錢買「舶來品」,帶回國內後卻沒注意到授權的問題,在網路上販售所謂的「平行輸入」品,惹來不必要的官司,讓許多網拍族賠錢、賤賣物品,卻還得賠上官司纏身的困擾。

智慧財產局科長毛浩吉表示,出版商或權利人若授權給他人(不一定是代理商)代為主張、行使,在法律上是允許;換句話說,即使被告的學生認為該國際公司仗勢懂法而「釣魚」索賠,也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根據著作權法第87條第四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且著作財產權人依第28條之一,對於其著作原件或重製物,原著者擁有「發行權」或稱「散布權」;因此,販售台灣已有代理權的海外正版DVD,亦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散布權,並應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如從這次女大學生的個案為例,從國外帶回電影DVD可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盜版,另一種是真品,也就是所謂的「平行輸入」;前種物品本身就已違反重製罪,法律上已經站不住腳,不過,後者的討論空間就比較大。

國際著作權公約對於是否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任由各國立法決定。不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多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包括台灣、歐盟、美國等國在內,不過,美國不包括自美輸出後回銷境內的行為;澳洲、紐西蘭則同意真品「平行輸入」,不過紐西蘭有重新對於特定情形加以限制的打算,可見「平行輸入」的問題並無絕對答案。

註:96年智慧財產局為平行輸入限定數量除罪化,特別提出了解釋令。以上論點,現有修正。

popo5201 2009-07-29 05:55 PM

轉貼nhdvd:

"花錢買來的貨物不能夠在二手市場進行流通" 法律從來沒有這樣規定喔

事實上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8 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民法
第 348 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法律上對人權物權的保護.是相當完整的
亂抓的公司只不過是 " 賊卡惡人" 先告先贏
著作權法所謂禁止平行輸入及代理商條款都是違法甚至於違憲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心知肚明
該局主管人員也承認著作權法所謂禁止平行輸入及代理商條款都是無法對抗憲法
第 148 條及民法第 348 條的

這些年幾家公司就抓光告倒數千家出租店
出租店影音公會也到近年來才正式反告
都是因為不懂權利不懂法律
也不能說該公司比較賤, 抓住這法律的把柄大賺其錢
被抓的有錢自認倒霉.吃過期牛肉麵喊爽者有之
才會讓它食隨知味
先前狂抓猛賺的群體也是因出租店受害者反擊
網上開罵者眾.發動國稅局.公評會.....圍勦
才有基本國際瓜代
而以前網上開罵論戰
網友都認為是代理商和店家間的爭鬥
網友對著作權法所謂禁止平行輸入及代理商條款的殺傷力遍及全民
對惡法一樣是一竅不通
直到我接到被釣魚網友受害人數倍增超過出租店
而開了"yahoo賣片被抓" <消失了>
收集多起案例在智財局研討會公佈
引起與會學者專家嘩然
智財局才感受到"正版判刑.全民入罪"的時代來了
美國也接受到相關迅息
現在大概就剩下"受害人記者會"
平行輸入除罪就實現了

最少要打到高等法院判決後才有違憲及釋憲的問題
連主管機關也不希望發展到那個程度
所以近年來在政府單位的協助及公會合作下
只要不是盜版及燒錄片
出租店幾乎都不起訴
這也就是現在都是網拍民眾被拖出來痛宰
而且已經手法拙劣到跟搶劫差不多
但也因為網拍受害者四散
已進入司法程序的也沒那麼快結案
所以還須要更多受害者積聚力量
到那時後
連付過和解金的錢都拿的回來
以法律層面來看
基本國際立場薄弱且手法多有違法之處
網拍受害者只要團結起來就贏了
只可惜
無知以外.人多鄉愿.火燒不到自己.不關己事

所以網路開罵才是民氣累積的開始
香港600萬人.台灣2300萬人
就算港版同步在台發行售價也要在300以下
那有現在晚香港半年發台版dvd還賣300
還賣出口碑來

從前出租店被狂抓
政府.片商.甚至於網友都是以有營利行來看
跟文化鎖國.全民入罪無關
出租店求助無門
幾家dvd商就告倒近萬家出租店
現在只不過幾家出租店反告
dvd商就停火了

吃到甜頭的卻也還另闢財源
狂抓猛賺
這種情勢發展到現在早已經成為社會問題
何時積聚引爆民怨
連美國都很關心<美商八大只抓盜版及燒錄片>
原本301只是逼台灣將著作權法刑事入罪<在外國連盜版及燒錄片都無罪.只有民事賠償>
讓台灣片商付重金給美國以取得國家刑器來壟斷市場
狂殮暴賺
出租店
租美版被抓
租港版被抓
租直銷版被抓
租出租版也被抓
幾年來影音同業全成了前科犯
正版通通判刑
現在更也真成了全民入罪運動
傳回美國的話
美商八大都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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