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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2009-05-15 07:21 AM

引用:
作者yoyo0716
當他真的要蒐證時~~
看到開一個網頁需要這麼久的時間
我想他也辦不下去~~^^

我們已經習慣這裡的速度
也知道時間與速度的關聯性
所以沒差~~

人家法官會說
給我小點點
我要打包回去慢慢看



.................. :D :D :D :D

cwlan 2009-05-15 07:29 AM

花生什麼事?這麼熱鬧? :eek:

sunnywalker 2009-05-15 07:47 AM

引用:
作者惡蟲
唉,悲哀,居然沒有人回答。

只好自問自答了。


殺人、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強制****、持有第一級毒品、竊盜、公然侮辱。


只有持有第一級毒品的行為,無法和解,其餘各項,皆可以和解。


我說實在的:

法感,不是要法律人給一般人"考試",來突顯自己懂得很多
而是能讓一般人輕易接觸.使用法律.了解法律
減少認知落差

sunnywalker 2009-05-15 08:18 AM

引用:
作者referee_c
請問一下,結論呢?
到底是有沒有[公訴罪]?


公訴罪,向來不是個法律正式用語

"公訴".則是刑事法規中的正式用語

可以這樣討論:

公訴 V.S 自訴 (區分標準.目的)

告訴乃論之罪 V.S 非告訴乃論之罪 (區分標準.目的)

但告訴乃論之罪 V.S 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區分,與自訴無關

因此,說非告訴乃論之罪是"公訴罪",沒人會說你"錯"

我用個非正式舉例:

車廂內有一群"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之人

A小姐說:
我要相親,條件是"被害人能自訴的",符合條件的,請出列:

結果 ,可能全車的人都下來.

~~~~~從來一次
B小姐說:
我要相親,條件是"檢察官能主動提起公訴的",符合條件的,請出列:

結果 ,非告訴乃論之罪之人下車集合

這些非告訴乃論之罪,就是公訴罪

A小姐接著搶說:我也要那些非告訴乃論之罪之人

A.B小姐開始搶人,但不影響B小姐所提出的相親條件

~~~~~
另外,自訴制度在未來會更萎縮.甚至消失
它是個例外.補充制度

sunnywalker 2009-05-15 08:59 AM

引用:
作者惡蟲
有意思,你居然是認為說「公訴罪」不能與刑事訴訟法上的公訴混為一談,而是一個完整名詞,意思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我這樣的理解沒錯吧?

可是,為什麼你前面是這樣說的?






從你之前這二篇來看,為什麼我覺得你本來也是以公訴\自訴之區別來為「公訴罪」定義呢?畢竟刑訴251條,可是檢察官公訴的依據呀。

再者,後面這一篇也有錯誤。



是告訴非自訴,公訴、自訴、告訴是三個不一樣的名詞,不能弄錯。再說,你這樣的說法也是有問題,因為被害人只要表達要提起告訴之意,即已完成「告訴」的要件,檢察官即可提起公訴,而且告訴是訴訟要件,而非偵查發動要件,所以在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告訴檢察官也是可以進行偵查,在告訴人提出告訴後即可提起公訴,整個過程中「公」權力一點都沒缺席,如何與你所說的定義區分?

再退一步來說,為什麼要去特別主張一個「公訴罪」的名詞呢?

明知道...


「公」權力一點都沒缺席
我本來的意思就是如此嘛
所以才說此"公"非彼"公".....

你如果要推翻某論點,勢必找漏洞
這不是法律人專有的邏輯,一般人都會....

所以,你的思維其實跟一般人比......沒什麼差別
跟論死刑廢除問題時,差不多
讀法律做什麼?
考公職阿.出考卷給老百姓阿
難道你上頭主管冒出一句"公訴罪",你還跟他辯勒?

沒有告訴檢察官也是可以進行偵查
多此一說...
今天檢仔高興,帶人去你家檢查你家是否為海砂屋
有沒有建商疏失....當然可以

雖然什麼告發啦.告訴啦...追訴啦,我用詞不精準
你盡量鑽,沒關係

A ROD 2009-05-15 09:26 AM

引用:
作者referee_c
請問一下,結論呢?
到底是有沒有[公訴罪]?



在法界中沒有 , 在民間跟媒體中有 .
這答案應該很清楚了 :)

就好像在日本的宅 , 跟台灣的宅 , 用法跟意義都不同 ,
但是在台灣的宅 , 卻好像約定成俗了 , 就成了大家慣用的名詞

你要說公訴罪 , 很多人都聽的懂 , 但是他卻是一個誤用的結果 .


至於有人無論如何就是想辯解 , 那 , 我們就尊重他的權利了 :)
那應該不是他的問題 , 而是對他授課的教授的問題 .
教不嚴 , 師之惰嘛 :laugh:






































上過法學課,還能有這麼大的謬誤 :stupefy:

sunnywalker 2009-05-15 09:37 AM

引用:
作者A ROD
在法界中沒有 , 在民間跟媒體中有 .
這答案應該很清楚了 :)

就好像在日本的宅 , 跟台灣的宅 , 用法跟意義都不同 ,
但是在台灣的宅 , 卻好像約定成俗了 , 就成了大家慣用的名詞

你要說公訴罪 , 很多人都聽的懂 , 但是他卻是一個誤用的結果 .


至於有人無論如何就是想辯解 , 那 , 我們就尊重他的權利了 :)
那應該不是他的問題 , 而是對他授課的教授的問題 .
教不嚴 , 師之惰嘛 :laugh
上過法學課,還能有這麼大的謬誤 :stupefy:


你這種,.....我早就看破手腳了
還敢出來嘴砲,........

人家問你案例,結果你在寫作文"司法不公"
推給法官....

本串,你只是跟著人家的討論後面放炮

問你個訴訟管轄,....還扯到"網路法院"

最後還自動龜縮,稱"這是我最後一次回答法律問題了"

有網友pm給我,不要再跟你扯了


:laugh: :laugh: :laugh:

惡蟲 2009-05-15 12:45 PM

法感是人類在碰上一行為,無法以自身所學之法律知識去評價,而以直覺判斷其法律評價之方式。

所以基礎法律知識愈豐厚,法感愈好,反之愈差。

現在的問題是,因為臺灣一般人並不具備專業法律知識,而臺灣媒體的素質更是奇差無比,所以常常在出現司法相關新聞時,一般人只能隨著媒體報導起舞,而跟著媒體錯誤的報導而錯誤,常此以往,於是很容易出現以錯誤的觀念,去批評正確的事。

就以這陣子熱門的國中女生**殺案來說,很多人因為事後查出當時遭警察射傷的少年涉嫌強制****殺人罪,而認為當時警察開槍是合法的。這個就是一個錯誤的觀念。

警察開槍要合法無失職,是建立在當時嫌犯確實對警察做出衝撞攻擊、危害警察人身安全的動作的前提下,與嫌犯是否犯下該起**殺案無關。因此如果當時嫌犯並未做出衝撞攻擊的動作,則即使當時警察已知道車上的就是姦殺案嫌犯,警察的開槍也不必然合法。

再如我所出的測驗,很多人因為常看新聞,知道告訴乃論案件和解後,告訴人撤回告訴,則必然可以得到不起訴處分。於是不知道怎麼著,有些人就認為說只有告訴乃論的案件才可以和解,非告訴乃論案件不能和解。於是就在一些討論串中,出現說「這是公訴罪,怎麼可以和解?」之類的言詞,但是這也是錯誤的觀念。

和解是民事訴訟的程序,跟刑法完全無關,當然也跟是否告訴乃論完全無關,新聞上看到的案例,重點是在上面黃字標明的部份,這才是為什麼告訴乃論案件會以不起訴結案的關鍵,跟和不和解無關,純粹只是單純的因為現實中,和解往往必然附隨撤回告訴而已,刑法上看的是撤回不撤回告訴,而不是和解或不和解,和解頂多影響法官的量刑罷了。

這些都是一些因為媒體錯誤的報導,導致許多人跟著產生錯誤的觀念,最後積非成是,結果看到司法機關正確的做法,反而認為那是錯誤的,結果就是一堆人一窩蜂的批評司法機關如何如何,卻不知道錯誤的是自己的觀念。

法律是很講究文字的正確性,有些詞可以互用,有些不能,告訴、自訴、公訴,文字上只差一個字,看起來很相近,意思卻截然不同,當你使用錯誤的字詞,別人自然理解的是該字詞的意思,而非你所想表達的意思,你又如何能夠期待別人去認同你的意見?這樣你還是認為用詞不精準也沒關係嗎?

sunnywalker 2009-05-15 01:24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法感是人類在碰上一行為,無法以自身所學之法律知識去評價,而以直覺判斷其法律評價之方式。
.


我同意你的說法.
我也無法接受"過失殺人"一詞
因為文意上矛盾.無法做文意解釋.

不過,我接觸法律知識十多年了
行政法.民.刑法,觀念一直在變動
原本過去大家接受的通說,如今被揚棄的,太多了.
一些老師也會告誡學生,沒有什麼說法永遠是對的.

自訴,有公權力的介入,我們若採絕對嚴格區分
那可能要發明"公自訴",這個名詞了.

至於法條規定不明者,可透過文意解釋
甚至刑法不禁止對被告為有利之類推解釋(適用)

公訴罪,我一直強調它雖有爭議
有人不能接受(體系解釋),我可以接受人家的看法
但若透過文意解釋它,我認為它還不達錯誤的地步.

我不是在辯解它是絕對正確的,而是在辯解它不是絕對錯誤的.

所以訴訟案件.判決,看不到"公訴罪"這一詞
除了避免爭議外,實際上也用不到
(殺人,起訴書/判決書還寫上此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乃多此一舉)

但我們在行政.立法.甚至司法相關部門.學者用書上
多少都可以看到"公訴罪"一詞
不只媒體在用.

你看看你提出的問題,"和解"
對一般人而言....
乾脆給鬼看...

212410 2009-05-15 01:37 PM

是全台灣都沒有社會事件可以給檢察官辦了嗎?

辦案子找到網路討論區來

檢察官上網辦案跟記者上網找題材發稿 有什麼不同?
工作這麼輕鬆喔! :th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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