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好棒~舌吻5秒無罪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01516)

sparc10 2008-07-10 08:16 PM

引用:
作者Lisa Hsu
只有不相干冷血父權沙文的男性,
才能說出"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真的感覺受到很大傷害"
好像覺得男人褻玩未成年少女,其實沒什麼了不起。

從上下文關係來看 horace0110網友的回覆是要指出,
把"告訴人"放寬成"一般人"不妥 應該只放寬成"社工等人員".
而"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真的感覺受到很大傷害"應為用詞不當 而非其本意.

引用:
作者Lisa Hsu
明明判強制猥褻就能救了小女孩,還要推到法律漏洞上 :mad:

刑法第一條就規定"罪刑法定" 也就是法官一定要照條文判刑.
強制猥褻罪若要成立 則被告須有使用強制手段!!
依據[新聞稿 970627] 被告於摟抱時,突然以舌頭伸入被害人口腔...
此行為不算強制 算偷襲.
因此 法官依法不能判其"強制猥褻罪"成立.

引用:
作者Lisa Hsu
國外當法官,要出社會就業一陣子才能當,就因法律判斷要顧到法理情,
那有這樣放任小女孩會被繼續加害,還輕判的。就小女孩來說,如果她生活費由繼父提供,
天天要與繼父相處,她提告意願一定很低...台灣習慣把兒女當父母財產,所以要改很難。
國外一看到小孩有不正常傷口,社工就把小孩帶走,讓小孩經濟上不必再依賴父母,
就是有考量到這一層。

社會局歸行政院管 那行政院不該想辦法避免類似情況嗎?
法官依法律審判 那立法院不該立各更好 更完善的法嗎?
這件事難道只靠法院就能處理嗎?

sparc10 2008-07-10 08:21 PM

國內法學教育不夠完善, 而少數記者報導有失公正.
如此一來 反而使法官遭到誤會.
這實在是... :(

tlk 2008-07-10 09:47 PM

一個腦殘的記者,寫了一則腦殘的新聞

無數腦殘的民眾看了這則腦殘的記者寫的腦殘的新聞

於是無數腦殘的民眾罵法官腦殘

horace0110 2008-07-10 10:19 PM

引用:
作者Lisa Hsu
只有不相干冷血父權沙文的男性,才能說出"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真的感覺受到很大傷害"
好像覺得男人褻玩未成年少女,其實沒什麼了不起。明明判強制猥褻就能救了小女孩,還要推到法律漏洞上 :mad:

國外當法官,要出社會就業一陣子才能當,就因法律判斷要顧到法理情,那有這樣放任小女孩會被繼續加害,還輕判的。

就小女孩來說,如果她生活費由繼父提供,天天要與繼父相處,她提告意願一定很低。就常聽到保母虐待小孩或老人,但出錢雇用者往往很晚才知道。這是因小孩或老人怕保母或看護報復,以至不敢告訴母親或子女自己被虐。

台灣習慣把兒女當父母財產,所以要改很難。國外一看到小孩有不正常傷口,社工就把小孩帶走,讓小孩經濟上不必再依賴父母,就是有考量到這一層。

一個成年男子強抱起一個女童親臉頰算不算性騷擾?
一個父親抱起他的女兒親臉頰算不算性騷擾?
假如一個莫名其妙的人去告了這個父親,這個事件裡面真的有人被性騷擾了嗎?

性騷擾本來就是很個人很主觀的東西,旁人很難說一定是有性騷擾還是不算性騷擾,不要什麼都扯到什麼沙文主義之類的...

法理情 法字在最前面
法律怎樣規定就怎樣判決,那有什麼法不是這樣規定,但是因為不合情理所以可以自行擴張法律解釋的道理
引用:
作者sparc10
從上下文關係來看 horace0110網友的回覆是要指出,
把"告訴人"放寬成"一般人"不妥 應該只放寬成"社工等人員".
而"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真的感覺受到很大傷害"應為用詞不當 而非其本意.

感謝您的幫忙解釋,但我真的是那個意思,只是可能用詞不夠精準
我的意思是所謂的被害人自己真的有感覺被性騷擾的感覺

kuraki0607 2008-07-11 12:55 AM

噗,這個聯合報跟我想的一樣說,因為我也寫了司法信箱去問彰化地院為啥不公布判決書,彰化地院不理我就算了,發這新聞稿是啥意思,一方面說法官已經詳盡說明理由,然後又說上訴書要不要公布是檢察官的事情,挖哩勒那這個判決的判決書既然已經詳盡理由表示可以受到社會公共的監督,為何不公開???!!還扯到檢察官的上訴書,整個就是鬼扯,你的判決書是否受公評跟檢察官的上訴書有什麼關係= =||。

隨便在司法院查詢系統打上猥褻兩個字,一堆未滿十四歲的妨害性自主的判決書一堆,然後彰化法院跟大眾說這是不公開的案件???是偵查不公開還是審判不公開???根本就是荒謬,為了 保護個人資訊或是保護兒童以及青少年早就有技術性事項可以防止,我不客氣的講,這個判決一定有鬼,官官相護。

引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7月8日新聞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針對聯合晚報97年7月7日標題「襲胸10秒無罪 舌吻5秒也無罪 判決挨批 法院不檢討→搞封鎖」報導之回應說明:
一、報導本院「搞封鎖」過濾判決書乙事,本院基於判決係可受公評之事,從無召開法官會議或庭務會議討論,也無人建議過濾判決,更無「登門拜託」彰化地檢署乙事,特予澄清。
二、基於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之精神,司法院刑事廳從未透過行政監督程序要求本院對類似判決之文字、用語作重點把關與修飾。
三、相關引起爭論之判決,法官均已詳盡說明心證形成理由,檢察官如不服各該判決,提起上訴,乃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之職權,本院對於檢察官就個案是否提起上訴、是否將上訴書對外公佈,予以尊重。
四、「民刑分流」為司法院訂頒之政策,審判長均為從事刑事審判多年之實任法官,且案件無論大小,法官均盡責進行評議,尤其社會矚目案件,更不可能輕率裁判。

kuraki0607 2008-07-11 01:15 AM

另外我要說明一點,這個案子的重點根本不在是否有強制力,而是在於修法後,猥褻與性騷擾的定義不明,根本就沒有一個明確的區別標準說明何為性騷擾?何為猥褻?

如果法院理解性騷擾防制法,把所謂親吻跟碰觸等等行為理解成就是性騷擾了,就請大大方方講出來,順便也把;
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第一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改成:「所謂性騷擾,係指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這樣的理解才能夠表達法院真正的意思,不然說什麼這案子就是性騷擾了,根本把性騷擾防治法當成一個"客觀處罰要件"了。發那三篇新聞稿完全是無法交代的。整個就是跳針跳很大,這個案子這麼重要,真的需要更為精緻化的說明。

Cudacke-Dees 2008-07-11 01:26 AM

引用:
作者horace0110
一個成年男子強抱起一個女童親臉頰算不算性騷擾?
一個父親抱起他的女兒親臉頰算不算性騷擾?


原來親臉頻跟親嘴五秒是一樣的.

horace0110 2008-07-11 06:24 AM

引用:
作者Cudacke-Dees
原來親臉頻跟親嘴五秒是一樣的.

如果被親的那個人感覺到被侵犯,親臉頻跟親嘴或是腳指頭是一樣的。
還有性騷擾沒有幾秒鐘的問題。
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第一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sparc10 2008-07-11 06:44 AM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彰化法院跟大眾說這是不公開的案件???是偵查不公開還是審判不公開???..
請教各位網友幾各問題.
一般人(非原告/被告..)可否去彰化法院申請閱讀或影印本案的判決書?
本案的判決書有可能會張貼在彰化法院外面的公佈欄嗎?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如果法院理解性騷擾防制法,把所謂親吻跟碰觸等等行為理解成就是性騷擾了,就請大大方方講出來,順便也把;性騷擾防制法第25條第一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被告行為是把舌頭伸入被害人口腔.
一般而言 情侶才可能會"把舌頭伸入對方口腔" 父女之間怎麼可以這樣作?
個人以為 從被告行為推知 他應有性騷擾的意圖.

吉他之繩 2008-07-11 07:26 AM

有幾位專業人士將新聞背後的事實給點出來,讓我們不求甚解的人也得到知識,討論就是該如此才是。
甚好,甚好。 :agree: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03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