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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at_TW 2007-04-27 02:57 AM

引用:
作者lompt
說再多
還不是靠囤積域名來牟利
這不就是蟑螂
因為很多人這樣做 所以你就不是蟑螂了嗎
蟑螂一開始也是國外出現的吧
死蟑螂就蟑螂
你是否會是蟑螂
這跟鄉民與否無關
這跟你的行為有關


Lompt 大大認為這種行為是蟑螂
所以 Google 開一家公司服務國外的蟑螂 ==)
ref: http://Oingo.com (== Google 公司的域名停放服務公司

lompt 2007-04-27 03:33 AM

所以呢?
你想表達啥?
這種行為再怎麼說還是蟑螂
不會因為是你這個蟑螂或是大的外國蟑螂而有所改變
還是說人家正牌公司有需要時
你會無償歸還?
狗屁

Vincent_at_TW 2007-04-27 03:40 AM

小弟所知道的 Google 公司尊守的是 ==) 不為惡.

大大真好, 可以 "狗屁" 一直說...

小弟只會對 TWNIC 稱他是台灣大飯桶...

Vincent_at_TW 2007-04-27 03:49 AM

最新的新聞, 大大有空就看看貝.

(20070416)Google looses in googles.eu case! ==)
http://domaine.blogspot.com/2007/04...leseu-case.html

lompt 2007-04-27 03:51 AM

何謂不為惡
哪個網路蟑螂是買來為惡的
所以這世界沒有蟑螂囉
大方承認自己是蟑螂
承認自己操作跟環境判斷失誤
導致套牢等等
不是更恰當嗎

Vincent_at_TW 2007-04-27 03:59 AM

小弟只想告知大大,
對錯是一時的, 時間會告訴我們...

台灣網路由 tw.Yahoo.com 一家獨大, 您滿意嗎... ==) 小弟超級不爽, 我有能力一定幹掉他, 可是我沒能力.
TWNIC 承載台灣人的網路期待, 一錯再錯, ==) 小弟超級不爽, 我有能力一定要改變他, 可是我沒能力.

大家如果看不出來, 小弟這個帖的目的, 那真的浪費您的時間了...

小弟算是多說了...

lompt 2007-04-27 05:42 AM

我只認為你再自怨自艾
認為時不我予
認為政府妨礙你賺錢
事實上 這都跟網路蟑螂無關
蟑螂始終都是蟑螂

另外雅虎獨大也與蟑螂無關
此外我也不喜歡雅虎
但是這不能改變蟑螂與否的問題

建議你想說啥 直接說出重點來
免得真的浪費大家時間

SoftPig 2007-04-27 05:57 AM

雅虎獨大跟網路蟑螂有什麼關係?
自己投資失敗跟TWNIC有什麼關係?

邏輯不通才是真的。

Earstorm-2 2007-04-27 06:23 AM

搭順風車加上自己也有努力貢獻, 那算是會看時機.
架起順風車找人共襄盛舉, 然後真的成功, 也行.

而搶先註冊一些別人建立起名氣的名稱, 那就很髒了.
法律不會永遠保障強盜的, 合法的強盜是皇帝.
你投錯胎了, 錯了時空, 也投錯人家.

要玩弄法律, 永遠要記得人上有人.
成功了要低調, 失敗了自己吞下去.
既然是小強, 那就要記得自己是小強,
別惹到不該惹的人.

不是只有黑道才能把人整得很慘, 切記.

leaveme 2007-04-27 07:21 AM

我們這邊,沒把這種行爲叫得這麽難聽,稱呼的是“玉米蟲”(諧音域名蟲)
既然說到cnnic,那我就把cnnic的相關條例貼出來,我了解的跟摟主不太一致呢。

另外說一個我知道的案例。大陸一家很有名氣的社區站點,被某内部人士悄悄將域名據爲己有,以此要挾管理層,以爲這樣能發大財,結果管理層沒理睬,直接發通告給每個用戶和各大門戶站點,啓用新的域名,安全過渡,一點事兒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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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絡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於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 所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得到支持:
(一)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三)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第九條 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注冊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冊或受讓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
(三)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第十條 被投訴人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送達的投訴書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對該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一)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二)被投訴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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