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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virus已經犯了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09756)

qeab0908 2007-04-08 02:03 PM

不懂,qqqaaa330兄是如何得知那些電話是經由trirus兄所轉貼的資訊而造成的?

也許是打錯電話也不一定!~反正答案很多種!

麻煩qqqaaa330兄告完後,po個過程及結果出來看看,我蠻想知道這類型的事件到最後會怎樣?

spooky_mulder 2007-04-08 02:24 PM

引用:
作者qqqaaa330
我沒同意可以隨便到處張貼到處分享


如果你沒同意,就不該把資料放在不需要密碼就可以看得到的網頁上,散佈這樣的網址,一點都沒有違法,不要搞不清楚法條的規定,隨便胡扯一通。

如果你放這些資料的地方是需要密碼才看得到的,有密碼的人未經你的同意散佈這的密碼,才有妨害隱私權的問題。

你到底懂不懂啊 ...

Jackie8900 2007-04-08 02:26 PM

引用:
作者qeab0908
不懂,qqqaaa330兄是如何得知那些電話是經由trirus兄所轉貼的資訊而造成的?

也許是打錯電話也不一定!~反正答案很多種!

麻煩qqqaaa330兄告完後,po個過程及結果出來看看,我蠻想知道這類型的事件到最後會怎樣?

不好意思喔~我沒有為誰講話
但是確實有人把qq的資料用g狗搜尋貼上來
不是貼在這裡~雖然我不知道這有沒有違法啦~
只是我覺得這樣做不太好...
我不是分身喔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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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d和gdi又打了第四場泰伯倫戰爭
(逃...)

spooky_mulder 2007-04-08 02:48 PM

引用:
作者qqqaaa330
當然不可能有法律條文定成「未經同意轉貼個人資料網址罪」~你的發言未免太過極端

二、網路規範

面對日進千里的網路世界,網路使用者雖然無法積極參與制定相關法令,抑制不肖份子的破壞,消極方面也應該遵守網路上的禮儀與規範。在此提出相關的法律問題,希望網路使用者能避免觸犯,彼此尊重。

  1. 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散佈他人隱私資料或個人資訊(如電
話、地址),以致造成他人生活困擾或損害名譽。(妨礙隱私
權)
  2. 未經他人同意前,不得公開在網路傳遞他人的文字、圖案或其
他媒體著作資料。(著作權法)

  3. 擅改他人作品名字,以致讓人誤認原著作者,則侵犯他人的著
作人格權。(著作權法)

  4. 不得利用網路集結群眾,組織非法團體或與他國敵人通信,傳
遞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法)
...


網路規範不是法律,所以違反網路規範並不見得違法,除非法律有條文規定,否則就不違法 ...

所以才要你找出哪一條法律條文指出,公開含有公開資料的網址是違法的 ...

spooky_mulder 2007-04-08 02:52 PM

引用:
作者qqqaaa330
他已經把蒐集而來的資料公開在網頁上
由以下發言也足以顯現tvirus的惡質
tvirus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惡運深淵
文章: 632 他已經請出了免洗帳號出來玩了喔 XD
沒關係
玩死你的辦法多的是
最快的
找出你的"人"


要玩死我是不是!?
我就陪你玩真的


那我可以告訴你,你絕對告不贏的 ...

如果你告贏了,我心甘情願讓你叫我一聲小白 ...

如果你告不贏,就讓所有人稱呼你是小白一輩子吧 ...

再告訴你,你轉貼的網路規範,並沒有具備法律地位 ...

spooky_mulder 2007-04-08 02:54 PM

引用:
作者qqqaaa330
他未經我同意張貼在對我不友善的網路環境中

況且他所說
tvirus :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惡運深淵
文章: 632 他已經請出了免洗帳號出來玩了喔 XD
沒關係
玩死你的辦法多的是
最快的
找出你的"人"

目的就是要玩死我的人!這點法官看到就能明白他的惡劣囂張之處了


重點是轉貼公開網頁的網址並不需要你的同意,就算當中包含你的個人資料,你還是不懂嗎?

還自稱讀過法學概論,卻連一點基本觀念都搞不懂 ...

gp6j6cp6 2007-04-08 03:11 PM

關係這麼好~還需等到星期1

kevinburce 2007-04-08 03:38 PM

純屬路過
剛剛回到學校就看到驚天動地的討論串....!!
看來當事人跟眾位網友的意見都沒有交集
就等待結果吧....這篇就讓他沉下去吧.....
讓討論區回歸主題...
套一句屏中學務主任的話 "感恩啦"
(ㄜ...這跟屏東校友沒有關係啦)

darksnow 2007-04-08 03:57 PM

引用:
作者qqqaaa330
一開始我忍了三次
真正洗版也是tvirus利用網路搜尋所得的個人身家資料並未經同意的張貼在PCDVD這種公開的網站上
我才決定洗版的!!


講這話之前,你要不要看看是你先洗版還是先被人公開link ?
從時間點比對,是你先開分身洗版+嗆人,最後才搞到被公開的。
至於那篇投票,前面可是不少人雖然對你有意見,但都不贊成那種投票的。

wayDX 2007-04-08 04:25 PM

口傑~口傑~口傑~嘴砲打那麼多 到底報案了沒阿?

台灣最好是有"網路刑事警察局" 給你報 有沒有報錯地方了阿?

是到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隊巴?

這點小事警察會裡你嗎?

搞不好被吃案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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