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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virus已經犯了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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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qqqaaa330兄是如何得知那些電話是經由trirus兄所轉貼的資訊而造成的?
也許是打錯電話也不一定!~反正答案很多種! 麻煩qqqaaa330兄告完後,po個過程及結果出來看看,我蠻想知道這類型的事件到最後會怎樣? |
引用:
如果你沒同意,就不該把資料放在不需要密碼就可以看得到的網頁上,散佈這樣的網址,一點都沒有違法,不要搞不清楚法條的規定,隨便胡扯一通。 如果你放這些資料的地方是需要密碼才看得到的,有密碼的人未經你的同意散佈這的密碼,才有妨害隱私權的問題。 你到底懂不懂啊 ... |
引用:
不好意思喔~我沒有為誰講話 但是確實有人把qq的資料用g狗搜尋貼上來 不是貼在這裡~雖然我不知道這有沒有違法啦~ 只是我覺得這樣做不太好... 我不是分身喔 :jolin: ------------------------------------------- nod和gdi又打了第四場泰伯倫戰爭 (逃...) |
引用:
網路規範不是法律,所以違反網路規範並不見得違法,除非法律有條文規定,否則就不違法 ... 所以才要你找出哪一條法律條文指出,公開含有公開資料的網址是違法的 ... |
引用:
那我可以告訴你,你絕對告不贏的 ... 如果你告贏了,我心甘情願讓你叫我一聲小白 ... 如果你告不贏,就讓所有人稱呼你是小白一輩子吧 ... 再告訴你,你轉貼的網路規範,並沒有具備法律地位 ... |
引用:
重點是轉貼公開網頁的網址並不需要你的同意,就算當中包含你的個人資料,你還是不懂嗎? 還自稱讀過法學概論,卻連一點基本觀念都搞不懂 ... |
關係這麼好~還需等到星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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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屬路過
剛剛回到學校就看到驚天動地的討論串....!! 看來當事人跟眾位網友的意見都沒有交集 就等待結果吧....這篇就讓他沉下去吧..... 讓討論區回歸主題... 套一句屏中學務主任的話 "感恩啦" (ㄜ...這跟屏東校友沒有關係啦) |
引用:
講這話之前,你要不要看看是你先洗版還是先被人公開link ? 從時間點比對,是你先開分身洗版+嗆人,最後才搞到被公開的。 至於那篇投票,前面可是不少人雖然對你有意見,但都不贊成那種投票的。 |
口傑~口傑~口傑~嘴砲打那麼多 到底報案了沒阿?
台灣最好是有"網路刑事警察局" 給你報 有沒有報錯地方了阿? 是到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隊巴? 這點小事警察會裡你嗎? 搞不好被吃案了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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