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影片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7)
- - 海關主動查扣權----全民入罪時代正式來臨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372291)
|
|---|
引用:
一樣只能帶一份,但還有三萬總金額限制 :stupefy: 所以,我一直在想,要是我買一套US5000的軟體是不是就過不了海關了 :laugh: |
真是笑話 我們是生活在那 ? "陰森林" or 桃花源 自以為是的政府 什麼是好 什麼是對都不清楚 還有臉立法 自己回家當家管 免得誤國誤民
|
引用:
5000x34.5 = 172500... 就算讓你帶大概也得課稅. |
第九十一條 之一 (處罰)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未經合法授權重製之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未經合法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黃色的是原法條 綠色的是修正後的 說明 1.92/6/6 在多方爭議,各界囑目的著作權法修正案,於立法院休會前,法案清倉中完成立法,趁亂過關,當時立法院經濟能源,資訊科技,司法委員會各立法委員,對於真品平行輸入之著作物散布,移轉苛以刑責很有意見,經朝野協商,特針對真品行行輸入著作物之散布移轉於本法九十三條罰則除罪化. 2.朝野協商過程中,各黨委員認為,現行法課以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刑事責任極不合理,最後認為應加以刪除刑事責任之規定,讓著作權人回歸民事救濟程序.理由略述如下: 1.同為智慧財產權法制一環的專利法與標法中,均規定真品行輸入係合法的行為,若無堅實的理由,實無必要維等嚴苛的刑事處罰,況且有學者指出,台灣就此部份的不當立法,造成國外著作產品於國內售價居高不下,損害消費者權益和市場供需,(資策會研究指出,台灣軟體價格較國際高150%).3.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朝野協商時,議場全數委員一致取得共識主張將真品平行輸入之著作物其移轉散布不應視為侵害著作權,應予除罪化,通過刪除第九十三條第二項違反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罰責,順利完成朝野協商條文.但如料未及的情事終究發生,因主管機關刻意隱瞞資訊,未即時將新增的九十一條之一針對著作原件(真品平行輸入)移轉,散布再處以刑責之條文刪除,造成九十三條除罪化,九十一條之一又產生罰則,前後矛盾,致使權利人,使用人產生適法爭議及司法實務見解分歧.九十一條之一罰則是針對真品移轉散布而言,簡單舉例:若你以八折購得一書,以九折販售圖例,你就會被認定意圖營利侵害著作權,或你在國外看到較便宜的書藉,CD唱片,電影DVD等著作物,欲想購買回國賺送新朋好友,你只能精挑細選五份,不得再多,否則你就被告侵權而坐牢.也就是說你可以在美國買20罐維他命,但不能購買20本哈利波特書藉回國贈送親友.直接想:以上行為到底侵害原創著作,出版商或是代理商(值得保護)的權利嗎?再簡單地看,為什麼花錢買正版著作�**棜n受到數量之限制,否則就犯法吃牢飯,這算民主 自由貿易國定嗎?本法九十一條之一法源 法理,容易產生社會大眾動輒觸法,應予修正,以杜爭議. 來源網頁(有時效性) http://lis.ly.gov.tw/lgcgi/lgmempro...:ttsalldb.ini:1 或是到這可以看到相關的會期議事 http://nplnews.ly.gov.tw/do/forward...%D7%C4%B3%B5%7B > %B5%DB%A7%40%C5%76%AA%6B 這個是在93/6/10的文 但是不確定三讀通過了沒有 但是以上資料所言應該是可以帶DVD回來且不受限制才是 |
E04 AMERICAN
|
過些陣子要買或要租一區港版的片子
可能要被帶進去小巷子 然後拿出證件 再騎車帶你到另一個鐵皮屋 跟你說這片有橫壓 這一片有DTS ES6.1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然後有幾個染頭髮的小弟 在附近兜售 問路人說 ㄟ要DTS的一區片嗎 要有粵語的港版片嗎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原來這就是台灣 以後買片子或是租片子 請先在路口閃注意燈 會有專人服務 停車一陣子後 車上會貼手機號碼 上面註明 要買一區港版日版韓版 請電洽093XXXXXXX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也會有一區跟港版的皮條客喔 那大家就是嫖客啦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小心誤觸法網喔 |
引用:
那現在是否透過自行帶回 國外網購 等應該都沒問題 只是卡在不能因此販售圖利嗎? 還有 板上網友很在意電腦中的MP3是否犯法 個人認為 如果在自己沒有持有這份原版著作物的情況下 這不是已經犯法了嗎? 我還有一點很好奇 如果我從FM中錄下新歌 這樣算不算犯法 如果惡蟲大有看到 麻煩解答一下 雖然我的NB是有附系統啦 但是裡面其他的 我自己都不知道 那是否海關可以扣下我的NB 或是怎樣? 請知道情況的大大解答一下吧 我想目前大家應該要追問的不是政府如何的無能 而是應該知道 目前的新法規定 我們在怎樣的情況下不會犯法吧 EX 自行帶回 亞馬遜網購 (即使台灣已經有代理) 國外寄回份數 金額上限 等等 如果真的不能讓大家接受 我們再群起抗議吧 小弟是常買國外書籍的 出國也是常常帶各種書回台灣的 不知道這樣是否會出問題呢 |
從個人所看到的資訊來看,似乎目前自國外購入真品尚未觸法,但是不得轉賣。
還有就是關於非台版出租業者,在過去幾場勝訴的官司,都是因為國內代理商實際上並未擁有專屬著作權,因此對於一區、港版出租行為沒有告訴權。但是在改成非告訴乃論之後,是不是仍然可以以此獲得勝訴,恐怕就大有疑問。 還有就網路下載資料,包括版權歌曲等等,在過去的條文中,只要非營利,複製不超過五份就不罰,現在是沒有以上限制,一律處罰。 另外海關的主動查扣權,沒有看到具體條文,但是並非像前面網友所說的海關抓到直接起訴,前述情形是絕不可能發生的。就現行條文來說,海關對於違反著作權之物,需由著作權人(事先)提出申請,方得查扣。修正案應該是海關發現可能違反著作權之物,可以先行查扣,並通知著作權人,如無違反著作權方得發還,否則移送檢察官偵辦。修正案表面上看起來沒差,但是曾跟得利等打過交道的應該知道,以後買海外版,可能麻煩一大堆。 個人所學有限,僅就所知的部份,提供大家討論。 |
引用:
這句話真經典! :cool: |
引用:
現在知道提案立委是 朱星羽 邱垂貞 林豐喜 據查最近將有更具爆炸性法案將闖關 希望各位提供以上有功立委資訊 讓它們感受民意 |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7:23 P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