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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這是柯P第一次被查稅就跳出來嚷嚷 如果國稅局之前沒有被人發現採取針對特定對象的查稅公文 如果這件案子不是去年8月就鬧很大,而且借貸關係其中一方也已經做到公佈存摺這個等級 今天站在國稅局一方的人肯定會比較多 可是以上三個如果都....... :think: |
從MG149打到現在
傻瓜都看的出來 執政黨是針對性的 還可以更爛一點 繼續XX到2016 :laugh: |
引用:
我說的是依證據,稅捐法很死,超過220萬沒證據、沒申報,就是逃稅,跟民法不相牴觸。 你要用民法舉證? 怎麼舉證? |
引用:
你說反了吧!!! 是法條到哪 稅徵機關只能照著辦 如果單獨談證據 那...很多高官貴人的合法避稅手段怎麼沒被約談 |
引用:
你到底懂不懂你自己在說什麼 我就是說證據的多寡,效用,不是國稅局說得算,要依其他法律,所以我舉民法 你說不是民法決定,我問你哪條法說得算 結果你說稅捐法 問題是稅捐法沒有這樣的功能阿 大哥.... 民法為什麼不能舉證消費借貸跟贈與?78樓我打什麼你不是知道嗎.... |
引用:
柯P家的問題就是忘記贈與稅這一塊,還好有匯款資料,不然最後可能要付錢了事。 合法避稅手段,其實也很難認定,像很多達官貴人會成立境外公司,遊走於灰色地帶, 連D家好像是用基金會,節稅並核銷開支,還有國內外公司,結構複雜。 |
引用:
好吧... :think: ![]() |
引用:
瞎子都看得出來你是針對性的,少在那邊凹說啥這很簡單,國稅局要查,可以! :o 靠~第一次覺得複製超好用 :laugh: |
引用:
我前面不就是說證據為主,沒證據不管是不是借貸就得依稅捐法課徵,如果沒異議這話題就此結束。 |
引用:
偏偏國稅局又很白目 http://www.ntbna.gov.tw/etwmain/fro...159188589586938 要找藉口,偏偏要找出一個證明國稅局自己標準不一的藉口 :rolleyes: 我有點為白股長感到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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