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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搖扇公子 2013-02-02 08:02 PM

100了....路過 :o

archarch 2013-02-02 08:04 PM

引用:
作者惡蟲
要批評、罵人家,不需要一點證據嗎?

如果一點證據都沒有罵法官,那我真不知道這裡的鄉民是如何能夠這麼理直氣壯了。


有的法官是活在雲端的人
跟市井小民不一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31/today-t1.htm
邵燕玲合議庭指出:「違反意願的方法,須以客觀事實為限,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聽任擺佈的機會予以性交,實際上未違反意願,只能成立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


小老百姓只能看判決文...來論斷法官..

惡蟲 2013-02-02 08:12 PM

引用:
作者archarch
有的法官是活在雲端的人
跟市井小民不一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31/today-t1.htm
邵燕玲合議庭指出:「違反意願的方法,須以客觀事實為限,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聽任擺佈的機會予以性交,實際上未違反意願,只能成立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


小老百姓只能看判決文...來論斷法官..


不必扯到別的地方去,請直接說明,本件法官的錯在哪裡。

<< andy1106 >>. 2013-02-02 08:20 PM

兒福單位這麼多

現在這位姑姑成立的最晚也最紅

newfire 2013-02-02 08:46 PM

引用:
作者惡蟲
要批評、罵人家,不需要一點證據嗎?

如果一點證據都沒有罵法官,那我真不知道這裡的鄉民是如何能夠這麼理直氣壯了。


被虐殺的幼兒與法官三十年的輕判
不最明顯的證據?
不然閣下還要什麼?

將殺人犯輕如鴻毛般的說詞
然後用法官之眼放大成重如泰山的理由
勝過死不瞑目的屍骸

可悲,完全失衡的司法天秤....

z29112027 2013-02-02 08:54 PM

引用:
作者惡蟲
不必扯到別的地方去,請直接說明,本件法官的錯在哪裡。


惡蟲大,以我個人的觀點來看,依法(注意,我是說依法喔),二審的三位法官沒錯,但照一般人的觀點來看,二審的三位法官簡直就是死腦袋的恐龍法官 :tu: 。
另外,我想請教惡蟲大你的觀點,如果你覺得二審那三位法官的判決是依法辦事,那請問你,對於一審的法官所做的判決,你又是持怎樣的看法(她也是依法辦事啊),為什麼一、二審的法官,對同一件案例的判決,可以如此的大不同,難道是因為二審的那三位法官做人比較高尚?比較有慈悲心腸嗎?
而二審的法官,沒判那四個凌虐小孩的畜生死刑,所以比較能得到你的認可?? 就此,在下想聽聽你的看法 :ase 。

黃金蕃茄 2013-02-02 08:56 PM

引用:
作者qneb
例一:
我故意一刀揮下去砍斷人家頸動脈,再打電話叫救護車,等車來了,就看到我手在按住死者(裝的,就算是醫師真正來做按住動作,也沒辦法止血,一定是死)的頸,要讓血不要流出。

法庭上我這樣講:我氣憤,只想給死者一點點教訓,對他的手臂揮去,死者亂閃,結果不巧他的脖子來碰到我的刀,我"沒有要殺他的意思",從我叫救護車,我對他止血,都可看出我無意殺他。-----------看來狡詐的我、熟知法律的我,能從運作已百年的法庭判決例子中找出一些門路的我,頂多大約判個十年甚或八年左右。

正題:
這法條應這樣解讀(我本人的解讀):1受害人已不在歹人的控制下,2這時還活著,3並已受醫治(自助去或別人幫助去),4數天後,5才不治而死。也就是說受害人在有活命的機會下,上面5個條件都必要有,卻不幸死亡,這樣這條才適用。要這樣解釋才合理,才不用去"猜歹徒的意圖",有句話"誅...


故意拿刀揮下去一定是殺人罪或殺人未遂罪
事後叫救護車並不能改變一開始殺人的故意意圖
只能表示事後改變殺人的想法而已

黃金蕃茄 2013-02-02 09:01 PM

引用:
作者newfire
被虐殺的幼兒與法官三十年的輕判
不最明顯的證據?
不然閣下還要什麼?

將殺人犯輕如鴻毛般的說詞
然後用法官之眼放大成重如泰山的理由
勝過死不瞑目的屍骸

可悲,完全失衡的司法天秤....


問題是你提的虐殺跟所謂三十年輕判的衡量, 其標準為何?
你不能把問題的癥結所在當作證據丟回去反問別人

lievil 2013-02-02 09:03 PM

不知是不是受到戲劇、漫畫等的影響,
我們只要輕鬆坐在沙發上,
來龍去脈自然會清楚的[演]給我們看,
大家都是全知全能者,
無論犯人如何狡辯推拖,都逃不出我們的法眼

但在真實社會哩,是這樣嗎?
法官是全知全能者嗎?

同樣一顆足球,
因為觀看的次元不同,還可以被看做圓形或一個點
這些觀察者的答案錯了嗎?
以此類推,那同樣一個犯罪事件呢?

【我們永遠無法知道事實,即便本身就是事件參予者,僅能從各種角度,盡力的逼近它】
先能理解這樣的認知,再來的法律問題討論,才不會流於意氣。




留在車禍現場的,不一定就是肇事者,也能是救人的熱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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