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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駐美官員遭FBI逮捕! 外交部抗議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49094)

Tim Mack 2011-11-12 12:56 PM

引用:
作者虎斑貓
我們把CIA局長夫人(女博士)送過去交換好了。 ;)

這個妙~!
身分夠格,不會失面子。

不過這也有人說是陰謀論喔~陰謀論會找其他正常一點的理由吧,例如從事間諜活動等。
殺雞儆猴,宣示意味大。
台灣大官的女兒在大陸墜樓,我看還比較陰謀哩

aedia_kuo 2011-11-12 12:57 PM

你有證據嗎?
還是你也這樣租了再報帳?
人云亦云並不代表發言很厲害

這次被抓 主要是因為美國聯邦檢法官認為美國未承認台灣
所以台灣不是主權獨立國家
並不是用外交豁免權
不要扯遠了
連美國聯邦法官都敢打台灣一巴掌
抱美國人大腿抱的再勤也沒用


引用:
作者pc
駐外人員根本就是藉機A錢,這已經不是頭一回了,早年駐中東代表幹得更扯,在駐在國租房子,通常是每半年繳交一次租金,他們跟國內報公帳時,將當地人員給的租金數字往上翻一倍,藉此從中賺取差額,反正國內單位也不會去查租金數字真不真實。當這些駐外人員回國時,他們多數可賺翻了。

會游泳的豬 2011-11-12 12:57 PM

引用:
作者Adsmt
本來就這樣,要不然外交人員在本國殺人放火也要給他豁免就是了?:unbelief:

不要說殺人犯火啦,酒駕撞死人逃逸,你要不要給他「豁免」?

沒錯,就是要豁免,除非母國放棄,否則你警察單位就是拿外交人員沒皮條。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1111200128.html

這次老美的確很過分,不過我傾向認為是地方檢察官搞不清楚狀況。

tueng 2011-11-12 01:07 PM

沒辦法啊,現在這個時刻,不強硬一點,會被別人說軟弱,國家主權盡失叭啦叭啦的,你人要回來了,也沒辦法關他個兩三年,到時又說是台灣是犯罪的天堂啥鬼島之類的(看菲律賓那些詐欺犯就知),其實我懷疑FBI敢抓敢鬧那摸大的原因,關鍵字"美國人"

sl005 2011-11-12 01:18 PM

引用:
作者aedia_kuo
你有證據嗎?
還是你也這樣租了再報帳?
人云亦云並不代表發言很厲害

這次被抓 主要是因為美國聯邦檢法官認為美國未承認台灣
所以台灣不是主權獨立國家
並不是用外交豁免權
不要扯遠了
連美國聯邦法官都敢打台灣一巴掌
抱美國人大腿抱的再勤也沒用

抱人家的大腿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喔那你先跟 張董 郭董 還有台灣大老闆講先 不要總是想賺人家的美金抱人家的大腿
不然台灣總是給人打巴掌 :cry: :cry: :cry: :cry: :cry:

53346 2011-11-12 01:20 PM

引用:
作者虎斑貓
某官員:使館為領土的延伸,所以菲傭在館內工作的條件當然比照呆丸... :flash:


我原本也是這樣想,但發現有提到她作風強硬評價兩極在想...
會不是被搞 :flash:

msnow 2011-11-12 02:01 PM

逆向思考
這狀況在台灣也常發生.

要是這位菲傭好吃懶做呢? 說一動,做一動呢? 或者常把事搞碴了呢?
假設屋主常遺失東西, 或虐待老人或小孩? 卻又找不到証據呢?

各位看官要發生在自家,又應該如何處理?

bxxl 2011-11-12 02:16 PM

這篇寫得滿仔細的,供參考。
http://www.npf.org.tw/post/3/9242

摘要:
(外交豁免權部份)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of 1961),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係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absolute )。
一般而言,被駐在國接受的外交官享有絕對豁免權 (absolute immunity),包括人身、檔案、使館館官舍都不容侵犯,此為相互的,並無吃不吃虧的問題。上述1961年維也納國際公約予以明確規範。

(功能性豁免權部份)
相較於外交官絕對豁免權,功能性豁免權(functional immunity)就沒那麼絕對了。就IMF主席遭美國警方逮補一事,由於很多國際組織總部設在美國,因此這些國際組織和美國簽有協定,國際組織職員享有功能性豁免權,即在執行公務時的行為不受當地法律管轄,且限於本人不及於家人。又當時是否執行公務仍須在案件審理時由法官認定,因此並非國際組織職員就不能逮捕,檢察官照樣可以起訴,法官照樣可以審理,而是當事人要在審理中向駐在國法院提出主張豁免權,經認定後才得享受。這也是為什麼這次IMF主席卡恩會被逮捕的原因了,更何況案發當時卡恩並非執行公務。

(台美之間)
就與我無邦交關係的國家而言,來台設立辦事處,因非大使館,其人員均不具外交官身份,此為常識。唯一例外,就屬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中美斷交後互設辦事處,美國設立非官方性質的在台協會,而我方則設立與之對應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其駐美機構已改為台北駐美經濟文化代表處),但雙方機構並非大使館,也非外交機構,故無外交豁免權。為此,雙方機構曾簽訂Agreement on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Between the 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North American Affairs and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此協定規定雙方人員享有類似國際組織的功能性豁免權(Functional Immunity),也就是在執行公務時免受當地法律的約束。

我就是我啦 2011-11-12 02:23 PM

對於美國來說,這已不是一般的雇傭糾紛,而算是slavery,是違憲,所以由FBI來逮人。

duff 2011-11-12 02:24 PM

引用:
作者msnow
逆向思考
這狀況在台灣也常發生.

要是這位菲傭好吃懶做呢? 說一動,做一動呢? 或者常把事搞碴了呢?
假設屋主常遺失東西, 或虐待老人或小孩? 卻又找不到証據呢?

各位看官要發生在自家,又應該如何處理?

逆向思考?
還是
拍腦門的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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