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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駐美官員遭FBI逮捕! 外交部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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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妙~! 身分夠格,不會失面子。 不過這也有人說是陰謀論喔~陰謀論會找其他正常一點的理由吧,例如從事間諜活動等。 殺雞儆猴,宣示意味大。 台灣大官的女兒在大陸墜樓,我看還比較陰謀哩 |
你有證據嗎?
還是你也這樣租了再報帳? 人云亦云並不代表發言很厲害 這次被抓 主要是因為美國聯邦檢法官認為美國未承認台灣 所以台灣不是主權獨立國家 並不是用外交豁免權 不要扯遠了 連美國聯邦法官都敢打台灣一巴掌 抱美國人大腿抱的再勤也沒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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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就是要豁免,除非母國放棄,否則你警察單位就是拿外交人員沒皮條。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1111200128.html 這次老美的確很過分,不過我傾向認為是地方檢察官搞不清楚狀況。 |
沒辦法啊,現在這個時刻,不強硬一點,會被別人說軟弱,國家主權盡失叭啦叭啦的,你人要回來了,也沒辦法關他個兩三年,到時又說是台灣是犯罪的天堂啥鬼島之類的(看菲律賓那些詐欺犯就知),其實我懷疑FBI敢抓敢鬧那摸大的原因,關鍵字"美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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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抱人家的大腿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喔那你先跟 張董 郭董 還有台灣大老闆講先 不要總是想賺人家的美金抱人家的大腿 不然台灣總是給人打巴掌 :cry: :cry: :cry: :cry: :cry: |
引用:
我原本也是這樣想,但發現有提到她作風強硬評價兩極在想... 會不是被搞 :flash: |
逆向思考
這狀況在台灣也常發生. 要是這位菲傭好吃懶做呢? 說一動,做一動呢? 或者常把事搞碴了呢? 假設屋主常遺失東西, 或虐待老人或小孩? 卻又找不到証據呢? 各位看官要發生在自家,又應該如何處理? |
這篇寫得滿仔細的,供參考。
http://www.npf.org.tw/post/3/9242 摘要: (外交豁免權部份)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of 1961),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係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absolute )。 一般而言,被駐在國接受的外交官享有絕對豁免權 (absolute immunity),包括人身、檔案、使館館官舍都不容侵犯,此為相互的,並無吃不吃虧的問題。上述1961年維也納國際公約予以明確規範。 (功能性豁免權部份) 相較於外交官絕對豁免權,功能性豁免權(functional immunity)就沒那麼絕對了。就IMF主席遭美國警方逮補一事,由於很多國際組織總部設在美國,因此這些國際組織和美國簽有協定,國際組織職員享有功能性豁免權,即在執行公務時的行為不受當地法律管轄,且限於本人不及於家人。又當時是否執行公務仍須在案件審理時由法官認定,因此並非國際組織職員就不能逮捕,檢察官照樣可以起訴,法官照樣可以審理,而是當事人要在審理中向駐在國法院提出主張豁免權,經認定後才得享受。這也是為什麼這次IMF主席卡恩會被逮捕的原因了,更何況案發當時卡恩並非執行公務。 (台美之間) 就與我無邦交關係的國家而言,來台設立辦事處,因非大使館,其人員均不具外交官身份,此為常識。唯一例外,就屬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中美斷交後互設辦事處,美國設立非官方性質的在台協會,而我方則設立與之對應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其駐美機構已改為台北駐美經濟文化代表處),但雙方機構並非大使館,也非外交機構,故無外交豁免權。為此,雙方機構曾簽訂Agreement on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Between the 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North American Affairs and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此協定規定雙方人員享有類似國際組織的功能性豁免權(Functional Immunity),也就是在執行公務時免受當地法律的約束。 |
對於美國來說,這已不是一般的雇傭糾紛,而算是slavery,是違憲,所以由FBI來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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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逆向思考? 還是 拍腦門的補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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