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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車闖紅燈遭撞飛 汽車駕駛也有罪?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47029)

sutl 2011-10-28 01:31 AM

引用:
作者lompt
針對這邊
法律沒規定
除非是閃光號誌
別亂了
此外
一秒鐘從油門到煞車很快了吧
你都不用判斷路況與神經反射?
用鍵盤開車也可以撥個影片試試看多快能按下暫停

另外要求立法減速那怎麼不說都已經有法律要求不能闖紅燈了

http://tw.myblog.yahoo.com/linxx56/...rev=117&next=-1

隨便搜尋一下,真正的實際測試都在一秒以上。

我記得以前玩過一個Flash遊戲,右手手指準備在按鍵上,看下紅燈再按,大概都會落差0.5秒。更別說是腳的反應更慢,還要換踏板,而且還是在非預期狀態下。

另外說到減速,國外有所謂的停車再開路口,就是要完全減速到靜止才能再起步。

台灣如果說路口要減速的話,那就立個牌子,10/20/30我都可以接受。不要不立牌子,事後在那邊543,這我不能接受。

至於紅燈,要是在台灣真的那麼沒有用的話,那就比照平交道用柵欄,甚至是極堅固的柵欄。我寧願違規者自己撞死,也不要違規者連累他人。

s953812 2011-10-28 01:35 AM

寧願違規者自己撞死,也不要違規者連累他人 +1

rexchang 2011-10-28 05:15 AM

我想還有一個叫 "秩序" 的問題, 真的, 說 "應注意而未注意" 太沉重了,
若要保持車子隨時能停下來, 15km/hr 吧, 如果遇到存心想撞過來的, 即
使不動也是讓他更好撞!

有明確的是非與對錯判斷標準, 才是防止及避免意外發生的根本!


引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
執照三個月。


sd640801 2011-10-28 07:16 AM

引用:
作者CMC503T
去年5月,我在秀朗橋右轉新店中正路時被逆向行駛的機車撞上。
行車紀錄器上記載我有停下來且完全靜止,但初審法官說了"對方受傷了!"
判過失傷害三個月,目前上訴中。




那你八成只有安裝前面一個鏡頭的
而非四向鏡頭

=

所以現在在你是否有未注意 ( 安 94 ) 的問題上繞

=

djbobo 2011-10-28 07:50 AM

引用:
作者sutl
http://tw.myblog.yahoo.com/linxx56/article?mid=114&prev=117&next=-1

隨便搜尋一下,真正的實際測試都在一秒以上。

我記得以前玩過一個Flash遊戲,右手手指準備在按鍵上,看下紅燈再按,大概都會落差0.5秒。更別說是腳的反應更慢,還要換踏板,而且還是在非預期狀態下。

另外說到減速,國外有所謂的停車再開路口,就是要完全減速到靜止才能再起步。

台灣如果說路口要減速的話,那就立個牌子,10/20/30我都可以接受。不要不立牌子,事後在那邊543,這我不能接受。

至於紅燈,要是在台灣真的那麼沒有用的話,那就比照平交道用柵欄,甚至是極堅固的柵欄。我寧願違規者自己撞死,也不要違規者連累他人。


台灣也有停車再開路口
路口會設置一個八角型紅底中間是個停的標示
還有倒三角型白底中間寫個讓或是閃紅燈的號誌燈都有類似作用
不過很多駕駛人其實是不鳥的

小弟曾經發生車禍(被撞)
因對方因未依號誌讓我先通行
也是負起全部賠償責任

不過基本上一般過十字路口時還是會下意識減速慢行
畢竟怕死 :fear:

tsushi 2011-10-28 09:18 AM

引用:
作者作者CMC503T
去年5月,我在秀朗橋右轉新店中正路時被逆向行駛的機車撞上。
行車紀錄器上記載我有停下來且完全靜止,但初審法官說了"對方受傷了!"
判過失傷害三個月,目前上訴中。
=

就是有這種法官 難怪台灣法治觀念這麼差 因為連法官都不講法了

這就像有人莫名奇妙揍了你一拳 你沒還手 揍的人手卻骨折 法官判被揍的人過失傷害 這合理嗎?

CMC503T 2011-10-28 09:27 AM

引用:
作者sd640801
那你八成只有安裝前面一個鏡頭的
而非四向鏡頭

=

所以現在在你是否有未注意 ( 安 94 ) 的問題上繞

=

不,法官連看都不看。只說非公正單位的機器,不能當證據。
交警以及鑑定單位都認定我完全無責(100%)。
但是法官認定原告受傷了,就是我的責任。
當時狀況為,秀朗橋為綠燈,也有右轉燈號,中正路雙向紅燈。
我右轉後,過人行道後發現對向有7台機車逆向行駛,立即停車。
前面六台都有縮入正常車道,只有他撞上來。

semmy 2011-10-28 09:28 AM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mm.. 原來我真的引錯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確沒有規定汽車駕駛行經十字路口時要減速
(除非地上有標示)

難怪一堆人振振有辭認為穿越十字路口不需要減速

好吧, 那就自求多福, 出事的時候不要遇到恐龍法官跟鄉愿鄉民.. :D :D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
有號誌:依號誌行駛,紅燈停,綠燈向前衝
無號誌:才需要減速慢行

YCD 2011-10-28 09:56 AM

引用:
作者sutl
很多人物理都沒學好,以為高鐵三秒鐘就可以煞停是吧 :rolleyes:

時速50km/h等於每秒14m,發現後右腳從油門移動到煞車約1秒,這時已移動14m,基本上已經要撞到了,此時全力煞車到停大約也要14m,所以停止時已經過路口了。(必撞)

另外,何謂減速慢行?請交通機關定出一個車速。


我在一般人眼中開車也不算慢了
但通常我經過路口我一定會減速
至於減到多少?
我無法說出個明確數字
因為我都是從當時路況(視野)/進入口前車速與坐駕性能(家中多台車)去判斷的
總之進了入口後的車速都是我有把握應付大部分的突發狀況的(反應有人闖紅燈只是基本)
確定沒狀況後再輕踩油門盡快離開
目前開車5年多
也遇到不少突發狀況
但通通安全得很
這就是行車經驗!!

我認為當這方面比較缺乏的駕駛者
那就請開慢點吧!

小建 2011-10-28 10:12 AM

引用:
作者CMC503T
不,法官連看都不看。只說非公正單位的機器,不能當證據。
交警以及鑑定單位都認定我完全無責(100%)。
但是法官認定原告受傷了,就是我的責任。
當時狀況為,秀朗橋為綠燈,也有右轉燈號,中正路雙向紅燈。
我右轉後,過人行道後發現對向有7台機車逆向行駛,立即停車。
前面六台都有縮入正常車道,只有他撞上來。

您有權利可以提出再上訴!

但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
事故地點在這對吧?
http://g.co/maps/7zkzt

反請教...
您下秀朗橋時,有沒有減速? 停車的位置在哪? 這些都牽涉到機車騎士有沒辦法反應的問題...

當然, 不是說主要您錯; 很明顯機車騎士違規在先...
但您的駕駛行為若僅是完全信任綠燈, 而沒有在轉彎處或相關應注意地方減速慢行, 造成對方反應不及而撞上, 那就很難說您100%毫無罪責.

行車記錄器影片可以分享上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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