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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us797 2011-08-04 09:31 PM

引用:
作者semmy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什麼是緊急醫療救護?
1.送傷患到醫院
2.送死人到殯儀館
3.送將死之人回家等死

緊急醫療救護誰在執行?
1.消防隊救護車
2.私人救護車

倒底救護車有沒有錯呢?新聞重播愈多次,反而真相愈明

誰說他沒錯?
重點是路上遇到
以後每台先攔下來看該不該讓嗎?
不小心讓了不該讓的會使人痛不欲生?
還是從此都不讓
回家再來上網找不必讓的理由?

egw248 2011-08-04 09:43 PM

引用:
作者GXroots
時速一百多公里平順的變換車道很難?

既然其他人會禮讓救護車 打了方向燈 然後花20秒鐘切進隔壁車道 是有多困難?

還這麼愛將自打嘴巴放嘴邊說哩 討論就討論 人身攻擊就不用了



我不是專家~以下是我個人觀點
1.不是每種救護車都是頂級的,也有比較簡單的
可能怕東西亂掉

2.隨行的醫護人員在高速行駛應該是沒有綁安全帶
因為行駛中可能還要急救,如突然煞車或變換車道
醫護人員會摔的 人仰馬翻 頭破血流

3.請自行體驗一下時速破百蹲在[發財車]後方
手不要扶任何東西,體驗一下突然變換車道

甘禮良 2011-08-04 09:46 PM

民營救護車依規定只有四項工作範疇

1:分別為載送轉診病人
2:載送非緊急醫療救護的病人
3:依救護指揮派遣載送病人
4: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的救護工作

且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民營救護車執行勤務時,必須有兩名合格救護人員同時出勤,一人負責開車,另一人照顧患者。

如情況並不緊急,民營救護車仍恣意鳴笛、打開閃光警示燈,可罰款六萬至三十萬元。

-----------------------------------------------------------------

然後再來說此案件
此案件病人離院要送回家的時候
你去問看看家屬是不是簽了放棄治療自動離院同意書(通常就都是要帶回家才拔掉呼吸器)
不然醫院不會讓你離開的,要送殯儀館的就會直接開立死亡證明(一樣整路鳴笛)
這已經不是緊急醫療的事件了(緊急醫療通常也都輪不到民間救護車)
而是民營救護車拿著雞毛當令箭而已
黑色豐田車主也有錯,不過這整個事實和責任歸屬都要釐清

MrHermes 2011-08-04 09:54 PM

引用:
作者egw248
http://w3.hrps.tp.edu.tw/class2/%E5%BB%B6%E5%B9%B3%E5%8C%97%E8%B7%AF/photo/19%E6%B6%88%E9%98%B2%E9%9A%8A%E6%95%91%E8%AD%B7%E8%BB%8A%E5%85%A7%E9%83%A8.jpg

我不是專家~以下是我個人觀點
1.不是每種救護車都是頂級的,也有比較簡單的
可能怕東西亂掉

2.隨行的醫護人員在高速行駛應該是沒有綁安全帶
因為行駛中可能還要急救,如突然煞車或變換車道
醫護人員會摔的 人仰馬翻 頭破血流

3.請自行體驗一下時速破百蹲在[發財車]後方
手不要扶任何東西,體驗一下突然變換車道

.
救護車最後總得切到中線再切到外線再下交流道再轉幾個彎才能到目的地吧?
既然能當救護車駕駛, 功力就有一定程度, 穩穩的變換車道絕對不是問題!

loxin 2011-08-04 09:54 PM

引用:
作者mobius797
以後遇到鳴笛中救護車人人都可攔下來盤查
確定他是公家的
確定車上的病患是要往醫院急救
確定駕駛廣播時彬彬有禮
然後才讓他先行

怎麼一堆滿嘴歪理的東西

網兄點出關鍵點了,誰知道路上在鳴警笛的到底是什麼車,所以在路上遇到不管是緊急救護還是工程救險,一般車輛都要讓路,因為法律賦予他們執行勤務的優先權力,任何人阻擋阻礙都是必須受到責罰的行為。
但是阻擋的人不對,被阻擋的人一定就是對嗎??
以今天看到的這台救護車來說,百分之九十九也是不對的那個,
不管是消防局的消防救護車,警察局的偵防車,還是台電的電力搶修車,法律都有授權,但是警察抓賊,雖然可以鳴笛但是記得是不能闖紅燈,
而今天的這台民間救護車卻是法律規範不能鳴笛的,亂鳴笛要罰六至三十萬,更不用說在行駛中用廣播驅趕前車。
為什麼一台救護車會被法律限制權力,因為說穿了這台車除了名稱叫救護車以外,不管外觀塗裝,內裝配備,人員配置沒有一樣是跟救護車搭的上邊的,而且他在路上跑執行的是公司業務,跟路上大部分的運輸車輛一樣,收錢算業績的,而不是法律賦予特權的任務,除了運送的內容比較特殊,可能是我家某長輩臨終了,要回家落葉歸根以外,他並不具備法律必須賦予它特權的任何條件,所以說到底,應該是馬路上不該出現這樣的救護車,造成一般用路人混淆,甚至因為這些自以為是救護車的假救護車在路上行駛時濫用警笛,反而會造成一般人觀感不佳,甚至影響真正救護勤務執行。

以月為影 2011-08-04 09:58 PM

"個人真的覺得我們有恐龍法官跟恐龍判決 真的不用太意外"~~~~

semmy 2011-08-04 10:01 PM

引用:
作者mobius797
誰說他沒錯?
重點是路上遇到
以後每台先攔下來看該不該讓嗎?
不小心讓了不該讓的會使人痛不欲生?
還是從此都不讓
回家再來上網找不必讓的理由?

私人救護車車身上只會寫著XX救護車事業有限公司,消防隊的救護車,在車側與車尾會有鄉鎮、區地名+91、92(或95)的編號,車身上還會有大大的119符號,在外觀上絕對區分的出來。區分不出來的,只有警示燈與警笛聲

不能做緊急救護的車輛,本來就不該允許它使用警示燈與警笛。台灣放任不做緊急救護與不隸屬於醫院本身的救護車(要開醫院就要自己養救護車,才能有效管理)在路上跑本來就是的錯!

loxin 2011-08-04 10:09 PM

引用:
作者E.A.G.Y.O.O
車上婦人還沒死,到家後30分後才死,是要在家裡告別的,豐田車縮短人家告別的時間。

死亡定義是一個爭議的題目,
話說當年我老爸回家時,
是一路上按呼吸器的,
上車時醫院護士有特別交代要按好,
停了就沒了,
到家之後司機還很好心的先問了一下,
要不要先看時辰,基本準備工作差不多了嗎,
都沒問題了,放手拿掉呼吸器,那個時間就是要報驗的死亡時間,
我還是覺得這個業務,現在這些生命尊嚴的業者應該要好好重新包裝一下,不要再用這些假救護車了,以前的搭棚貨車都能改成雙B加長豪華大禮車了,這個就沒辦法改,台灣的競爭力不只這樣吧??

甘禮良 2011-08-05 01:35 AM

曾經有案例處罰過民間救護車的亂象
前幾年跨年夜載阿妹趕場的一心救護車就被檢舉然後罰了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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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另一新聞:
載藝人阿妹趕場的一心救護車公司,違規使用救護車不只一樁,該公司曾載送非緊急任務病患在台北市疾駛闖紅燈,結果撞到機車還以救護為由不認錯,檢方抽絲剝繭發現他們載的只是醉患,依違反使用規定將司機提起公訴。

一心救護車公司使用警鳴器、開啟紅色閃燈在台北市疾駛,結果在南京東路與中山路口闖紅燈,撞到騎士,騎士自覺救護車是救人事業,僅要求賠償機車費用,但一心認為機車未讓路有錯,堅持不賠,案經被害騎士提出告訴,台北市交通警察還一度判定是機車未閃避救護車的疏失。

經檢察官調查後才發現,當天救護車上的病患只是喝醉酒在家鬧事的醉患,一心違規使用還肇事,檢方據此將司機依過失傷害提起公訴。

檢方認為,民間救護車違規使用情況普遍,主管機關應加強管理,才能避免救護資源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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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告起來,我覺得這台救護車也討不了好,各被打巴掌
我很想檢舉這台救護車,看到底結果會怎樣
可是我要跟誰檢舉?這次的事發地點國道七隊警察?

tsushi 2011-08-05 10:55 AM

看來因為阻擋者身分問題
所以連一些網友都開始轉移焦點
開始改質疑救護車本身有問題了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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