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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毒蠻牛案大逆轉 受害者質疑:用劇毒也叫無犯意?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57022)

josephtsun 2009-06-16 03:56 PM

引用:
作者Lisa Hsu
每次看惡蟲用法律字眼顛倒黑白,連強姦未成年少女的惡棍,都能為其辯護,就有些想暈倒的感覺. :jolin:

人是習慣的動物.當人習慣一件事時,很多小細節都會被忽略掉,只是按習慣去做,心理學實驗不知做過多少次.這是因為人的大腦要節省資源,所以不會在不重要細節上花工夫,不然日常生活實在太累人.

所以在飲料上貼有毒字樣,與一瓶氰化鉀完全兩回事.人會習慣喝飲料,所以看罐子包裝差不多時,不見得會注意上面有其它字樣.但一瓶氰化鉀包裝與蠻牛有明顯不同,所以要喝一瓶氰化鉀,那就不可能是習慣使然.

這個判例確實是惡例,以後要殺人,拿罐對方常喝的飲料,上面貼些有毒小字,成功機率滿高地,事後又可說沒犯意 :stupefy:


又不是判無罪,你不爽的話拿一灌給你老公喝看看啊...

zzz333 2009-06-16 03:58 PM

引用:
作者FlyNews
從殺人行為刑責輕重立法用意來看,若有"給他死"的動機,依法刑期都是被判較重!
若有悔改的樣子就不一定是死刑,若還是一付殺人很爽的樣子就很容易死刑(沒救了!)

給他死是"動機",若實際的行動更兇殘,則有較大的可能被判死刑。
但不殺人/不凶殘也一樣可以被判死刑,像判國罪什麼的...

法律是立法委員定的,立委是人民選出來的,現在是民主法制
若你說 他x的法律 就等於 他x的立委 = 他x的選民
因為這個法律是由多數的民意所組成,你罵了半天都在罵多數人!

而法官是中立的,就只能依他x的選民,所選出的他x的立委,所立的他x的法律 的字義來做判決。
刻意扭曲字義的人,才是想當他x的皇帝,或他x的流氓暴民,
以為自己心理所想的就是他x的聖旨,對多數選民所支持的法律不予尊重。




不用再扯法律條文了啦!真當大家都是笨蛋!
你們學法律的都只想把所有人拉到法律條文的洞裡,
用一堆似是而非的理由,讓所有人陷在裡面跟你們討論法律,
也不用在那延伸解釋灌我罪名,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推論:"你們那麼為殺人犯去死刑,只是要助長罪惡讓社會動璗不安,如果天下太平,你們學法律的就無法從中得利了"

大部份人只是不懂法律的人,無法服人的法律與垃圾無異.
:tu: :think:

FlyNews 2009-06-16 05:13 PM

引用:
作者zzz333
不用再扯法律條文了啦!真當大家都是笨蛋!
你們學法律的都只想把所有人拉到法律條文的洞裡,
用一堆似是而非的理由,讓所有人陷在裡面跟你們討論法律,
也不用在那延伸解釋灌我罪名,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推論:"你們那麼為殺人犯去死刑,只是要助長罪惡讓社會動璗不安,如果天下太平,你們學法律的就無法從中得利了"
大部份人只是不懂法律的人,無法服人的法律與垃圾無異.
:tu: :think:

在極權國家/皇帝時期同樣有法律,但極權國家的法律是由少數人定出來的,
而在民主法制國家,法律是經由民主程序產生的,

你的推論,已經在民主程序的辯論/妥協下而立法了!
殺人者全都判死刑,是不被大多數的民意所接受,
但兇殘而不知悔改的人被判死刑,大多數的民意都能接受。

若不遵重民主法制國家的法律,真的就只是個不懂什麼叫做"民主"的笨蛋!

zzz333 2009-06-16 05:54 PM

引用:
作者FlyNews
在極權國家/皇帝時期同樣有法律,但極權國家的法律是由少數人定出來的,
而在民主法制國家,法律是經由民主程序產生的,

你的推論,已經在民主程序的辯論/妥協下而立法了!
殺人者全都判死刑,是不被大多數的民意所接受,
但兇殘而不知悔改的人被判死刑,大多數的民意都能接受。

若不遵重民主法制國家的法律,真的就只是個不懂什麼叫做"民主"的笨蛋!


民主程序是吧!在台灣的民主程序就是,
不投票還是有人當選,再怎麼投還是那些人當選,
結果有改變嗎?沒有改變.
所以.....

還有你那一隻眼睛看到"我推論所有殺人者全都判死刑",
反正你們都是這樣顛倒是非入人於罪的就是了啦!

最後只有我有意見嗎?你當這些在抗議的人都是死人就是了啦!

kctsai0821 2009-06-16 06:06 PM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sleep: :sleep: :sleep: :sleep: :sleep:

jasen_10 2009-06-16 06:15 PM

引用:
作者zzz333
民主程序是吧!在台灣的民主程序就是,
不投票還是有人當選,再怎麼投還是那些人當選,
結果有改變嗎?沒有改變.
所以.....

還有你那一隻眼睛看到"我推論所有殺人者全都判死刑",
反正你們都是這樣顛倒是非入人於罪的就是了啦!

最後只有我有意見嗎?你當這些在抗議的人都是死人就是了啦!


哈哈哈哈哈

jasen_10 2009-06-16 06:17 PM

引用:
作者kctsai0821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sleep: :sleep: :sleep: :sleep: :sleep:


都什麼時候了
還玩這些家家9

造反

才是硬道理
:cool:

噓嘘尿布二代目 2009-06-16 06:39 PM

我不想再發言, 有誰能發動司法人員退場機制, 我就支持他

polar168 2009-06-17 02:39 AM

余母問凶嫌︰你們願讓我砍三刀,再原諒我嗎?

:think: :think: :think:

Eav 2009-06-17 03:12 AM

照法官的說法,犯人的目的是取財,所以沒有殺人的故意。
那麼依此推論拿刀砍路人是好玩,所以不小心砍死人不能成立殺人罪,
好玩犯哪條法?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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