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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察官]貴站內容涉及公訴罪部分,全部主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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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篇很好.... |
引用:
這篇是要....??? |
引用:
公訴罪還有: http://search.moj.gov.tw/hysearch/c...%A8%B4%E7%BD%AA 像不像"鐵枝"... BTW: 那張圖我也會畫 只是畫法不同 兩光! |
引用:
海豹兄,先參考一下: 法務部資料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2005/11/27 違反本法的刑責規定為何規定為告訴乃論? 本法所保護的法益乃個人的隱私權,在法益重要性的位階上屬於較輕者,且為了避免一律公訴造成被害人的隱私權受到二度傷害,宜由被害人決定是否進行訴追,而依我國刑法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第三百十九條、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立法例,皆論以告訴乃論,是故本法從之。或謂應使損害國家重大利益而情節嚴重者,論以公訴罪,但因本法主要在保護個人法益,侵害國家法益的行為得依刑法條款(如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等)或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且何謂「損害國家重大利益而情節嚴重」並不明確,反易招非議,故仍以告訴乃論較妥。 |
引用:
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規定啊 ”非'告訴乃論之罪' ”的意思不就是”不屬於 '告訴乃論之罪' ”。 |
引用:
喔...彼此誤會喔 我是要 A ROD 找出所有刑事法規中,有"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規定給我看. 因為他說法條沒有的,就是錯誤.腦殘! 但刑事法規中,也根本沒有"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字眼 為何他就對"非告訴乃論之罪",言之鑿鑿 (我在反駁他) |
唉,悲哀,居然沒有人回答。
只好自問自答了。 殺人、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強制****、持有第一級毒品、竊盜、公然侮辱。 只有持有第一級毒品的行為,無法和解,其餘各項,皆可以和解。 |
請問一下,結論呢?
到底是有沒有[公訴罪]? |
引用:
真的假的~我原本想說[殺人]是不能和解的 請問有法條嗎~真不敢相信殺人可以和解~? 不過...該不會只是民法和解.刑法還是要判刑吧~? |
what's 78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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