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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菸稅擬漲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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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事當然不會發生 不曉得衛生署長腦袋裡裝什麼 菸稅調高,同常是基於公平原則,因為抽煙者未來為高危險群肺癌患者 高菸稅,是為了能夠平衡健保相關支出 ''補貼中低收入戶的健保費''.....真是夠了 這是哪門子的智障藉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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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抽菸是救人來的 以後香菸上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標語 「抽菸一包,救人一命」 :lik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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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啦~~~一包菸賣1000nt好了 這樣大家都可以被救到 :like: :like: :like: :like: :like:  | 
	
		
 政府幹得好呀 
	台灣的菸真的是太便宜了 英國一個華堡餐要5鎊多,菸一包也約5鎊 拿台灣買的菸去英國賣,賣一條至賺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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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感+1,每次我看到這種不倫不類的比喻,都一定會萌生跟您同樣的看法。  | 
	
		
 我們辦公室裡已經很多人改抽煙斗了…進口菸葉似乎沒有怎麼調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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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這個沒關係吧 :rolleyes: 健康捐跟菸稅, 捲煙和菸絲是都有課滴 :laugh: ~~~~~~~~~~~~~~~~~~~~~~~~~ 菸酒稅法 名 稱: 菸酒稅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法規定之菸酒,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應依本法規定徵收菸酒 稅。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二、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 、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成品;其分類如下: (一)紙菸:指將菸草切絲調理後,以捲菸紙捲製,加接或不接濾嘴之菸 品。 (二)菸絲:指將菸草切絲,經調製後可供吸用之菸品。 (三)雪茄:指將雪茄種菸草調理後,以填充葉為蕊,中包葉包裹,再以 外包葉捲包成長條狀之菸品,或以雪茄種菸葉為主要原料製成,菸 氣中具有明顯雪茄香氣之非葉捲雪茄菸。 (四)其他菸品:指紙菸、菸絲、雪茄以外之菸品。 三、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 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不包括菸酒管理法第 四條第一項所定不以酒類管理之酒類製劑;其分類如下: (一)釀造酒類:指以糧榖類、水果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原 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釀製之下列含酒精飲料: 1.啤酒:指以麥芽、啤酒花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榖類或 澱粉為副原料,經糖化發酵製成之含碳酸氣酒精飲料,可添加或 不添加植物性輔料。 2.其他釀造酒:指啤酒以外之釀造酒類,包括各種水果釀造酒、糧 榖類釀造酒、蜂蜜釀造酒及其他經釀造方法製成之酒類。 (二)蒸餾酒類:指以糧榖類、水果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原 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發酵後,再經蒸餾而得之含酒精飲料。 (三)再製酒類:指以酒精、蒸餾酒或釀造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 、藥材、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精飲料,其抽出物 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者。 (四)料理酒:以榖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 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百分 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 之酒;所稱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指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零 點五公克以上之鹽。 (五)其他酒類:指前四目以外之酒類,包括粉末酒、膠狀酒、含酒香精 及其他未列名之酒類。 (六)酒精:凡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 四、酒精成分: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 。 第 3 條 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者。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者。 三、在廠內因依法強制執行或其他原因而移轉他人持有者。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菸酒。 五、未稅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及廠內,有遇火焚毀或落 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 第 4 條 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 二、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為拍定人。 五、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 人或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菸酒,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者,得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第 5 條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 一、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 府規定之限量者。 第 6 條 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菸酒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者。 四、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 五、產製或進口廠商於運送或存儲菸酒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 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第 二 章 課稅項目及稅額 第 7 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第 8 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 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 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第 三 章 稽徵 第 9 條 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 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第 10 條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時,應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 清應納稅款。 產製廠商自行停止產製已滿一年、他遷不明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或 撤銷、廢止許可者,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登記。但經查獲有未稅存 貨、欠繳菸酒稅或違章未結之案件,應俟清理結案後再行註銷。 第 11 條 產製廠商應依規定設置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菸酒稅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 錄。 第 12 條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 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進口應稅菸酒,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 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拍定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納稅。 第 13 條 本法規定應補徵之稅款及應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 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 第 14 條 產製廠商逾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者,主管稽 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補繳或補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 即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 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第 15 條 稽徵機關對逃漏菸酒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司法機關 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處 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搜索獲得有關帳簿 、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聲請時,認為有理由,應儘速簽發搜索票;稽 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 第 四 章 罰則 第 16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產製廠商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 第 17 條 產製廠商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而已依第十 四條規定之補報期限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按應納菸酒稅 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其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萬元。 產製廠商逾第十四條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 福利捐者,按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金額加徵百分之二怠報金,其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最低不得少 於新臺幣二萬元。 前二項產製廠商無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者,滯報金為新 臺幣五千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一萬元。 第 18 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 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 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 納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之金額,依郵政儲 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第 19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 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 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 。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者。 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者。 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者。 八、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者。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0 條 本法有關登記及稽徵有關事項,由財政部擬訂菸酒稅稽徵規則,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21 條 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 應處每瓶新台幣二千元之罰鍰。 第 22 條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百分之九十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 之十用於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私劣菸品查緝、防治菸品稅 捐逃漏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 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第 22- 1 條 第三條至第六條及第三章關於菸酒稅徵收、納稅義務人、免稅、退稅及稽 徵之規定,於菸品健康福利捐準用之。 第 23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日 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 
	
		
 PCDVD經常看到有些網友旁徵博引地搬出法規條文,有時真覺得,真是老實人也… 
	可是法律條文,往往有許多「奧妙」之處,懂得鑽營之輩,往往可以在緊鄰「不違法」的最大限度之內,攫取到最大的利益、規避掉最多的稅負、……這些奧妙之處,就不是我們平凡人參悟得透的了……  | 
	
		
 絕對的好政策,試想,抽菸的人是怎樣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上的! 
	即使現在禁止在公共場合抽菸,但還是隨時隨地都會受到嗆人煙味的襲擊。 那種味道真會引起莫名的殺機!  | 
	
		
 搞不懂既然禁不了 
	為何不一起開放大麻? 菸酒都是會讓人成癮的東西都合法販賣了 大麻對人體的負擔比尼古丁小 也不會上癮 北歐很多國家大麻是合法的 只是課重稅 而且賣店要有執照 中國雲南還種大麻來吃(種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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