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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2017-07-14 04:29 PM

引用:
作者rainwens

如果某A沒有呢?又如果該婦人好死不死沒有不在場證明呢?
兩位證人記了同樣車號卻看錯顏色,該判有罪還是無罪?

你還是搞不懂自己的邏輯謬誤在哪裡?

是否恐龍判決,在這個案例的爭議點是"不在場證明"

一審法官採信,二審法官不採信..才會出現恐不恐龍的爭議

你硬要說如果好死不死沒有不在場證明

抱歉,完全不是本主題的爭議點,既然重點被你排除掉,就沒有所謂恐不恐龍的問題

惡蟲 2017-07-14 04:47 PM

引用:
作者起司
再讓我笑兩聲 哈哈哈~~ :laugh:

你沒看過通聯出現短時間內交替使用二基地台的情況,還敢說通聯紀錄已經看到不想看

1. 在訊號容易飄的地方 (例如兩基地台訊號外緣交界處)
2. 連續打幾通電話

有這兩個條件,通聯就可能出現短時間交替使用二基地台

這兩個條件是有多困難? 困難到現實中很難出現?

你的臉皮厚,臉不會痛,但我手會痠
本篇不再回你了


我有說沒看過嗎??

我說的是通聯紀錄看不出來基地台重疊情形,你也只能去假設一個非常特殊的情形,即使如此也只能達到一個可疑的程度而已,無法單靠通聯證明基地台有重疊情形。

你還是先去了解一下通聯紀錄內容到底有什麼再說吧。

Jo Jo Chin 2017-07-14 04:49 PM

引用:
作者rainwens
其實這有點無奈,要求太過嚴謹的證據,會放掉很多犯罪的人,
但一旦用有點不充分的證據來判罪,隨著不充分的程度越高,
被冤枉的人就可能越多.......世界上就是會有那種特別塞的人 :nonono:


無罪推定原則 :o :o :o

supstring 2017-07-14 04:58 PM

+1…搞不懂一直被強調的無罪推定跑哪去了?! :confused:
還是其實只適用於有權勢或廢死有興趣的對向?! :jolin: :stupefy:

healthfirst. 2017-07-14 05:01 PM

https://www.google.com.tw/maps/dir/...j勇街25巷2號號/

那個中和黃昏市場離永和也蠻近的
距離愛買永和店不到1公里
google地圖顯示步行約10分鐘
應該有可能在中永和的訊號重疊區吧?

Jo Jo Chin 2017-07-14 05:05 PM

引用:
作者supstring
+1…搞不懂一直被強調的無罪推定跑哪去了?! :confused:
還是其實只適用於有權勢或廢死有興趣的對向?! :jolin: :stupefy:


法官跟警察甚至有些鄉民的想法

1.寧可錯殺一個,也不想錯放一個

2.小案子罰罰錢有什麼關係

3.結案了事

4.反正冤的又不是我

傳說 2017-07-14 05:11 PM

對某些法律人士來說
只有牽涉到 死刑 的案件才會想起無罪推定.....

引用:
作者supstring
+1…搞不懂一直被強調的無罪推定跑哪去了?! :confused:
還是其實只適用於有權勢或廢死有興趣的對向?! :jolin: :stupefy:

rainwens 2017-07-14 05:30 PM

引用:
作者sclee
你還是搞不懂自己的邏輯謬誤在哪裡?

是否恐龍判決,在這個案例的爭議點是"不在場證明"

一審法官採信,二審法官不採信..才會出現恐不恐龍的爭議

你硬要說如果好死不死沒有不在場證明

抱歉,完全不是本主題的爭議點,既然重點被你排除掉,就沒有所謂恐不恐龍的問題

前面在下所說的某A不是指本案的婦人,而是另外舉個例子。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無罪推定原則 :o :o :o

是無罪推定原則沒錯......問題在於什麼樣的證據才能定罪
有人被車撞到,只要有人或監視器記下車號及車型就能定罪,
還是要有人或監視器親眼看到當時是那個人開的車才行?

Jo Jo Chin 2017-07-14 05:44 PM

引用:
作者rainwens
前面在下所說的某A不是指本案的婦人,而是另外舉個例子。


是無罪推定原則沒錯......問題在於什麼樣的證據才能定罪
有人被車撞到,只要有人或監視器記下車號及車型就能定罪,
還是要有人或監視器親眼看到當時是那個人開的車才行?


兩方證人相衝突那不是要提出更有力的證據來證明

難道我找3個證人來說人是你殺的,你就要乖乖伏法...

supstring 2017-07-14 06:29 PM

其實再審同樣理由也能維持判有罪?!
法客:「這婦人怎麼這麼盧?! 直接賠錢了事就好了啊… 夠了…算妳贏了行不行?! :unbelief: 」
引用:
作者apple
警方:當教育案例
合議庭認為,當年110受理民眾報案的通話錄音已逾期沒保存,無法確認到底哪裡出錯,更無法釐清「N」跟「M」何者正確;中華電信也函覆,張婦擺攤位置屬中永和3個基地台重疊區,訊號移動不代表她離開攤位,且她在車禍發生前約1小時曾在攤位打電話,顯示她不在場證明具可信度,今年5月底逆轉改判她全部無罪,檢方未上訴已定讞。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等人,日前在協會網頁公布張婦遭遇,提及張婦的堅持「我清清白白的,我的人生不能有污點」,雖有人勸她(認罪)賠錢了事,但她無法接受,「賠了就承認自己有做啊!」
警方當教育案例… :jolin:
若被害者不夠堅強是不是直接變衛福部宣教案例… :stup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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