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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賞櫻團一家4口3死 保險公司竟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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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樓上有人轉貼不是有規定的嗎? 還是有例外的 兄弟姐妹中意外去世後,對你有實質損失仍然可以請求賠償 如果哥哥過去有撫養過妹妹,或是妹妹撫養哥哥 這個妹妹之死,很明顯哥哥就有實質的損失,符合求償的權利 |
引用:
是的,賠償的用意是在補償相關利害人,所以才會限縮到這樣的範圍。 做錯事該罰啊,所以直接送他進去關或死刑就好啦。 不然假設某個無親無故的人被殺害了,後來跑一個拿祖譜說自己跟他 有關係的人來請求賠償? |
引用:
法律需要舉證的,別的案子會過,這個案子不一定會過啊。 如果那個哥哥舉得出實證出來的話,那也只是能再繼續打官 司而已,不是保證一定會贏的。 |
引用:
沒記錯的話,這種法律權利得行使才有效用啊,他不是自動發生的。 如果要的話,估計得用觀落陰的方式把父母請出來行使了 |
恩∼∼∼
先不論及先死後死的問題 反正責任險的請求資格原則上是如此囉 如果你的兄弟姐妹需要你的扶養 怕萬一自己死了他們沒人照顧 記得要另外加保∼∼ 這是這件事的啟示 不然我明明沒有自己投保壽險意外險 但我路上被車撞死 我的兄弟姐妹甚至擴大到叔叔伯伯堂兄堂妹會有錢拿 這個難道不會令人不安? |
到現在我還是有很多搞不懂
1.責任險替車主、旅行社賠給被害人的,是屬於那些侵權行為? 2.民法194、195規範的請求權究竟是誰的? 是被害人? 還是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自己?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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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人就喜歡沒事無限上綱不知道在想些什麼 :o 正常說來,不牽涉到私利的話,司法立法行政系統專業人才考慮的遠比一般大眾要來的周到許多,偶會有奇怪的例外,像以前的票據法,不過會率先發現缺失的通常也是專業相關的非公家單位的學者專家,大部分還輪不到非相關專業的人來發現 |
引用:
本來就是這樣 如果自己一個人單身,父母早去世,兄弟姐妹各有自己獨立的經濟 單身一人出門旅遊絕不需要考慮自己出意外後,兄弟怎麼辦? 如果會擔心自己不在,需要自己照顧的兄弟姐妹有人活不下去,自然會去投保意外險或壽險 受益人填活不下去哪一位 |
引用:
責任險,我也是這個事件發生後,覺得奇怪才去邊搜邊了解~~ 不過都有講是乘客險、旅責險了,該契約上面應該有寫是哪些損害賠償行為, 查契約內容,應該就會知道… 194、195條你不就有寫了,權利是被害人自己的,被害人不存在,就是父母子女配偶的。 |
我覺這法律可能要修改一下
當初可能設想的不夠周全 或者怕旁系跟直系或配偶爭財吧 可是如果今天直系血親跟配偶都不存在了 那最後一定是旁系的兄弟姐妹或是其他親戚要負責操辦後事 那為什麼保險金不能交給旁系? 政府應該先用個案去處理這事情,讓死者家屬先領到錢 然後趕快排修法去把這事情給處理好 法律是為人民服務 而不是人民要服務法律 不公不義的法就要改 這一點有很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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