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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槍擊斃通緝犯 警判刑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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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警槍及檢刀依據: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款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上述條例需全滿足點數才能開槍 ? 為何現在討論變成一定要警察有可能被嫌犯搞死了才能開槍? |
不需直接上綱上線吧
根據判決書 現在是警察碰到不聽話不配合的就直接放走對方就好了! 有什麼手段比直接放走侵害更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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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照判決書寫的情景來說 然後想一下該員警會遇見的狀況 該員警左手抓著車門上緣右手伸進門內,駕駛同時往左後方倒車 車門後緣一定會撞到伸進去的右手,運氣不好的話就會被車門拖著跑 被拖倒的話更是直接會被左前輪輾過 拿車門後緣去撞擊員警算不算襲警? 今天該員警是運氣好人沒被拖著跑,拖下去運氣好少個手臂運氣不好就爆西瓜了 |
引用:
警察不對人開槍=直接放走,這也不是種極端嗎? |
引用:
有影片你還沒看嗎 [YOUTUBE]1JMc4FCs_Oo[/YOUTUBE] |
引用:
很抱歉我是沒看影片 不過看了以後我怎麼想都覺得這嫌犯根本就是死好 該員警還先對空鳴槍才動手 而且在動作中還很冷靜的只開了三槍還全部命中 不管嫌犯犯了什麼罪遇警就跑是事實 在對空鳴槍還不停下的時候警員就有權力對人開槍了 如果對空鳴槍對方照樣跑警察就不該有接下來的動作那幹嘛配槍給警察? 回到19世紀發哨子跟警棍吹哨子不停下來放他走就好了嘛 至於這樣搞治安會變怎樣 我想鄉民一點都不會關心吧 |
那你要去問法官唄
判決書要求警察使用侵害最小之手段.... 有什麼手段比直接放走侵害還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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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你前面說是因為怕衝撞所以必須開槍是怎麼回事,純粹腦補? :jolin: 我後來想想嫌犯也夠白木,那種情況下不該還想開車跑走的,不過對逃走中的嫌犯開三槍十洞? :rolleyes: 擁有公權力的人都必須警覺有起碼的節制,因為他們的權力很大造成的損害很難回復,這也是法官的想法吧 |
引用:
假如要這樣事後諸葛我也會啊~~ 為什麼是順時針,看影片,如果逆時針的話有很大的機率是撞牆的 而且是繞不出去的,有開車經驗的人不會選逆時針轉的 還是說法官都有司機不自己開車的 |
引用:
+1 看過影片後也覺得該警察有點 Over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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