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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13 2015-01-12 11:24 PM

引用:
作者雷瓦登
所以可以把房子權狀切5塊
一次送一塊?

學到了 :like:


可以依持分比例切割,不是權狀割五塊。 :ase

crabster 2015-01-12 11:26 PM

要查應該一視同仁,沒錯.
可是被查了出來喊也怪怪的.
就好像疑似酒駕被攔下來酒測,
然後抗議說前面那幾個明顯飚車還蛇行的為什麼沒被查?
:ase

我沒說選擇性辦案是對的,
但是要求不辦案也不是正確的.

cute5566 2015-01-12 11:26 PM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同樣的,是借貸還是贈與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如果沒辦法舉證,不管是不是真的借貸,都
會被課贈與稅,而且國稅局已經認定是借貸了,還要吵甚麼?

我哪有跟你吵......是你說法源不是民法的
所以我好奇國稅局是可以依什麼特別法之類的
是你說的阿~先生.......

Quaker2013 2015-01-12 11:27 PM

引用:
作者艾德 II
有些人思維真是奇爬,
就很簡單,
國稅局要查,可以!
麻煩連D、祭止兀那一干人等同樣的標準下去查!

瞎子都看得出來國稅局是針對性的,
少在那邊凹說啥這是國稅局本來就該做的。


有些人才是其爬,大筆資金移轉本來就會有贈與稅的問題,連D家為什麼可以逃稅,那要
另外去追,現在底色黨執政可能做不到,以後政黨輪替麻煩查清楚,就這麼簡單。

針對性應該是對所有有錢的人,為什麼連家可以例外,最好以後也查清楚。

Quaker2013 2015-01-12 11:29 PM

引用:
作者cute5566
我哪有跟你吵......是你說法源不是民法的
所以我好奇國稅局是可以依什麼特別法之類的
是你說的阿~先生.......


稅捐稽徵法。 :ase

cute5566 2015-01-12 11:32 PM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稅捐稽徵法。 :ase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7%A8%85%E6%8D%90%E7%A8%BD%E5%BE%B5%E6%B3%95

我是沒看到裡面有哪條你說的
可以分辨贈與與消費借貸的
:jolin:

或是可推翻民法的

Quaker2013 2015-01-12 11:41 PM

引用:
作者cute5566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7%A8%85%E6%8D%90%E7%A8%BD%E5%BE%B5%E6%B3%95

我是沒看到裡面有哪條你說的
可以分辨贈與與消費借貸的
:jolin:

或是可推翻民法的


如何分辨要看證據到哪裡,舉例說,我父親借我一千萬轉到我帳戶,但是還款用現金,也沒
有任何借據,此時國稅局找上門,我們當然百口莫辯,柯P他家還好有匯款資料,不然也是
同樣情形。

salfonxman 2015-01-12 11:45 PM

真是不知道誰才是不知法 :laugh: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五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
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
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這跟民法的認定有哪裡不同

cute5566 2015-01-12 11:45 PM

引用:
作者Quaker2013
如何分辨要看證據到哪裡,舉例說,我父親借我一千萬,但是還款用現金,也沒有任何
借據,此時國稅局找上門,我們當然百口莫辯,柯P他家還好有匯款資料,不然也是同樣
情形。

你到底在講什麼
所以我說分辨贈與跟消費借貸還是要依民法不是嗎?
是你自己說不是,是依稅捐法
那稅捐法要怎麼自行分辨,用哪一條分辨,怎麼推翻民法,我是在問你這個.....

舉這例子跟法條有什麼關係阿............ :jolin:

Quaker2013 2015-01-12 11:51 PM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真是不知道誰才是不知法 :laugh: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五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
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
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
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這跟民法的認定有哪裡不同


還是那句話,證據到哪就怎麼認定,不會因為是真的借貸但提不出證據,就可以避開贈與
稅,柯P家有還款證據,國稅局認定為借貸,如果他們當初還現金,可能結果就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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