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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聞]車禍私了遭罰3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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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車禍私了遭罰3千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引用: 
 說實話,我也完全不知道有這規定 :ase :ase :jolin: :jolin: 雖說這年頭出車禍一定得報警以減少糾紛,但是有人受傷也和解了還被罰錢我還是第一次聽到 不過,開單的警察也實在是.... :jolin: :jolin: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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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工具怎麼畫? 還是一通電話叫警察來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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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處理有沒有算"業績"? :confu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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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解的是,為何車禍時私了,但拿到和解書卻送警局? :confused:  若不相信對方,當初為何私了;若不相信警方,為何送和解書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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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備案 我看是為了申請保險理賠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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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正解沒備案沒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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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這個故事是告訴你 既然都和解沒事了 就不要再到警局去備案 增加警察工作量 要白目增加警察工作的話 就請你吃罰單 因為你去備案 警方就有義務處理案情 但是車都移了 也沒證據了 要從何判定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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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有要保險理賠的 就一定要現場叫警察來拍照才算數 事後備案的都不算 這應該是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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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就算備案 保險也有權不賠 第一、現場被破壞 第二、保險也會懷疑是否詐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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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犯了好幾次,不過都是很小條的事故,以後應該會仍有機會繼續犯。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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