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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觀念當然很重要 , 不是出事才拿來灰的
台灣人一直很缺乏路權觀念 , pcdvd 這邊也是一堆人聽到路權就抓狂 .
甚至還會嗆說路權根本不重要 , 只是出事後拿來灰責任的 . 可見這種人是多麼糟糕的用路人 . 在路權逐漸被重視的同時 , 科學證據也逐漸普遍(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 , 事故後各說各話的情形也將因為科學證據的普及而慢慢減少 , 司法人員也越來越傾向於 不再兩邊各打50大板 . 行車遵守路權 , 所有用路人才得以平安 . ======================== 路權被侵犯 開車撞死人…不起訴 曾姓貨車司機行經閃黃燈巷道時,林姓女機車騎士忽然從支道竄出,曾煞車不及撞上,林住院3天後死亡,家屬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板橋地檢署根據監視器畫面和事故場圖,認為林違規在先,曾反應不及無過失而不起訴。 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駕駛「能注意而未注意」前提,並非所有事故都用「未注意車前狀況」認為駕駛有過失;檢察官認為國人應建立正確「路權觀念」,才可減少車禍數量。 新北市警局股長吳恆隆表示,閃光黃燈是「幹道」、閃光紅燈是「支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支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支道沒先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600元到1800元罰鍰。 處分書指出,44歲曾姓貨車司機今年3月1日晚間6時許,開車行經永和區保福路3段與新生路口,以30多公里時速緩慢開過,25歲林姓女子忽然騎車從左側閃紅燈支道衝出,遭貨車重擊、夾在車下,住院3天後身亡。 林母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曾喊冤說當時車速很慢,開過巷口才看到林,根本來不及煞車;新北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曾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認定曾有過失。 但檢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認為當時騎在支道的林女絲毫沒減速,侵犯曾路權在先;再根據現場事故圖和煞車痕跡推算,貨車時速約35公里,沒有超速,曾反應時間明顯不及,因此推翻行車鑑定結果;且曾事後賠償300多萬元,林母也不追究,因此不起訴。 ========================== 這檢察官夠認真 , 不是單純的以車鑑會的報告作為判斷依據 . |
且曾事後賠償300多萬元,林母也不追究,因此不起訴。
------------------------------------------------------ 這樣都要賠三百多萬... :jolin: |
問題是...還是賠了 300多萬..
不是嗎? 300多萬..我不會拿去買台凱燕就好!! 沒錯又要給這些錢...又不是太閒呢?? 台灣這些"理"..還是有很大的問題! |
強制險理賠兩百萬 , 司機還賠一百多萬 ..
怎麼談的就不曉得了 . 開車騎車的人, 保險除了保強制險外 , 多花一點小錢買一下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吧 . 保險費不高 , 但是一旦用到 , 你就會知道當初多花這幾百幾千元的好處 . |
如果路權上沒錯,自己還要花一百多萬來消災…
這跟輸了民事沒兩樣…只是可能相對賠的少…:stupefy: 我比較想知道「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爛觀點,近來還有沒有被法官拿來濫用, 不知道有沒有那種突然侵入別人路權,被撞到後,法官明察判主權者無罪的案例? |
引用:
有呀......印象中是在高速公路... |
有路權觀念的話保險公司還要陪200多萬?
保險公司的律師幹什麼吃的.... 這種情況因該要林女的保險公司理賠貨車車主才對阿 :stupefy: 台灣的路權果然是虛的... |
引用:
強制險的理賠 , 是不看肇事責任的 . 不論對錯 , 受害的一方都可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 . |
引用:
你提這個案例 會被打臉的 因為貨車司機還是有賠錢 要我說 要談路權以前 先把馬路三寶的駕照全部收回去重新再教育吧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d&v=VGJCyH62PGk 看看這種騎車不看路的三寶 路上有多少? 我每天在路上都有看到 多的跟死不完的小強一樣多 沒出事的 都是其它用路人反應好 出事的 我只能說 絕對不意外 |
引用:
感覺有點和稀泥... 不知道外國相關規定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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