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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刺青遭解雇 就業歧視新北裁罰30萬
2012年8月31日 00:10
分享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謝政達29日指出,有雇主發現員工身上刺青,因而以觀感不佳為由予以資遣,但經向新北市政府提起就業歧視申訴,勞工局日前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容貌歧視成立,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新臺幣30萬元。 謝政達表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呼籲,雇主在用人選擇上,應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受僱者工作能力為考慮,而非依據雇主個人的偏好決定用人,或是選擇用人的形式,對受僱者造成不平等,產生「就業歧視」的狀況。若勞工於求職或受僱時遭受雇主就業歧視不平等待遇,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訴電話:29676902),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 新聞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2/08/31/91-2850017.htm 大家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 如果我們公司的業務身上刺龍刺鳳,業績相信會更好. |
就業平等法相關規定
以台灣勞雇文化來說……是有點莫名奇妙的 不過法律是給懂的人去用的~ 不懂的只有被敲了 :laugh: |
罰了30萬是給那個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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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報考警察不能有刺青,是不是也要罰...... |
引用:
還沒五樓就說到重點 :D 台灣的法律很奇怪 這樣的法律等於是告訴廠商:要違法解雇 你只要付費給政府 政府就不講話了 至於原本被解雇的 就算(理論上)回得去 也日子難過 (實際上)多半也回不去了 30萬 ~ 實在很鳥 要不就罰三百萬 政府 員工 三七分帳 |
如果是刺普通的圖形、文字我認為無妨,但如果是刺半甲,我寧可罰錢也不願雇用,
畢竟是直接面對客戶的工作,如果一副流氓樣肯定會影響公司形象。 |
引用:
印象中司法院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曾經解釋過類似的情況,結論是不違憲 忘記是那條解釋了...:ase --------------------------------------------------------- 好像是這條: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
引用:
軍士官規定不能有刺青,但是我記得當兵有看過刺青很大(背部)的志願役... :confused: |
很明顯,那家公司後台不夠硬,不然就是沒後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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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刺青遭解雇 就業歧視新北裁罰30萬
引用:
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 這種情況可能是考核期間 他隱滿過就沒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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