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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交不構成通姦...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3/2/12gcl.html
妻出牆 驗女DNA…親夫情夫都非爹 台中市民黃姓男子今年到汽車旅館抓**,查到任姓妻子為邵姓男子口交,他憤而提告;但檢方以口交並無男女性器結合,不構成通姦、相**罪, 昨天不起訴處分。偵查期間曾檢驗DNA,竟然驗出他與邵姓男子都不是女兒的親生父親。 黃姓男子知道女兒不是自己親生,還是妻子與「第四者」播的種,氣得好幾天闔不上眼,天天借酒澆愁, 並與妻子分居;獲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心頭更不平,將向台中高分檢提起再議。 檢警查出,黃姓男子與卅六歲的任姓女子九十一年八月間結婚,婚後產下一女,去年底他發現妻子常趁他上班時外出, 有可疑簡訊,懷疑妻子紅杏出牆,委請徵信社人員跟監。 黃姓男子與徵信社人員今年元月八日,發現妻子與邵姓男子(五十七歲)投宿桃園縣平鎮市丹尼爾汽車旅館房間, 立即會同員警進入房間內抓**,發現床上被單、毛巾凌亂,並在垃圾桶內發現沾有****的衛生紙。 妻子辯稱,只與對方愛撫及****,當天她人很不舒服,沒有想要性交;邵姓男子則稱,當天只和她抱一抱,沒有發生性行為。 黃姓男子回到家後,愈想愈氣,六歲的女兒也越看越不像他,反而鼻、眼、嘴有點像邵姓男子,就帶著女兒到婦產科做DNA親子鑑定; 鑑定報告證實他不是女兒的親生父親,懷疑是妻子與邵姓男子所生,便控告妻子涉嫌通姦、邵姓男子涉嫌相**。 檢察官開庭時,邵姓男子堅稱他不是女童的親生父親,檢察官當庭採取邵姓男子的唾液,並檢附黃姓男子所提出的血緣鑑定報告書, 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證實邵姓男子也不是女童的生父。 不過任姓婦人在檢察官偵訊時,堅稱女童的親生父親是黃姓男子,質疑是DNA親子鑑定搞錯了。 ------------(分隔線)------------ 挺亂的新聞...不過原來"****"不構成通姦的條件! :laugh: 會不會以後被效法...每個都來這招! |
肛肛也不構成啊...
這東西我三年前就在板上提過了 刑法就這樣規定 立委諸公每天又都在忙一些沒意義的事 不把法律漏洞補一補 人民自己想辦法吧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flash: |
刑法告不動
可以告民法啊.................. |
通奸也沒用
世界潮流除了阿拉伯 其他不太管通奸事 印象中某一年台灣真正因通奸被關的人數是 1人 |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其中之內容:
稱****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請問這條文對於上述之情況如何解釋?? |
引用:
別把謝啟大修的條款拿出來 看了就刺眼 好好一個刑法被搞個春宮條款 :tu: :tu: :tu: :tu: :tu: (凸立委的 別亂想) 好 言歸正傳 一般來說 立法或修法 都一定要作包裹立法或包裹修法 也就是你修了一條 還要去考量到其他法律會不會有衝突 有沒有要修的 要一併改進 今天刑法第十條 把"****"的定義規定出來 就要把其他可能牽涉到"****"的法律條文一併作調整 拿一條大家俗稱的"強姦罪"來看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裡面提到的就是"****" 那各位再往下看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者亦同。 這裡規定的是通姦 也就是要有性器官契合的動作 簡單說就是0+1 這就是立法者的疏失 這漏洞大家都知道 這還好 再看更嚴重的 之前通過繼承法案 未成年人限定繼承可以溯及既往 這可以拯救很多背債兒 但提案的 也只是為通過而通過 沒考量全盤 以致很多背債兒還是被冷血銀行催債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還是被執行處打回票 那背債兒就啞巴吃黃蓮 繼續被逼債 立委不是會作秀就好 要作秀 我選豬哥亮就好了啊 :tu: :tu: :tu: :tu: :tu: |
親夫情夫都不是小孩的爹
那這小孩是誰的? 好亂 :stupefy: |
引用:
問隔壁老王啊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no.......
這不是烏龍新聞,就是烏龍檢察官 起碼要起訴吧 |
引用:
老王說:"壞研所沒說人妻不適用阿"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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