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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當事人同意上網散布影片,有辦法提告嗎?
小弟和友人前陣子在閃黃燈路口發生行車糾紛,有請警察來處理,想說沒事了,但最近瀏覽網頁時才發現對方將當時雙方爭執所錄的影片(內容有臉部特寫與車牌號碼)PO上網,想當然爾該文章與影片內容對我方不利,而不知詳情的網友因此發表了具人身攻擊或侮辱的言詞。
小弟對這種事後諸葛當然是氣不過,便把網址與網頁節錄下來準備提告,沒有想實質賠償,但要讓對方知道她必須對他所作的行為付出代價 :mad: :mad: 所以小弟我可以用民法18或民法195?或甚至刑法305提告嗎?除了會去請教律師,也在這邊請諸位博學多聞的七八區前輩幫忙不吝分相關經驗或訊息,先向大家說謝謝。 :) :) ps: 小弟不想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撤除影片是因為不知情網友的謾罵與侮辱已是事實,而且一想到對方會用方唐鏡的嘴臉說來告阿來告阿,我就嚥不下這口氣 :mad: :mad: |
頂多是向Youtube檢舉下架(假設是Youtube),
真要搞到告官,你大概又花錢傷身最後不起訴或孬癢癢你不是又氣死, 重點就是,把官司拿來當成洩憤的管道是最笨的。 |
引用:
謝謝前輩經驗分享,看來我實在太嫩了:jolin:,想說網路世界敵明我暗,可以收集證據讓他一刀斃命.... 難道只能尋求非正常管道來討回公道了嗎? :think: |
引用:
頂多告那些謾罵的人,你能告 po文者什麼? |
報警...
再看看對方要不要來搓... |
刑法305是恐嚇,你應該是刑法 310誹謗罪,
民法18,是用來要求對方撤掉網路文章, 民法195,是向對方請求精神上的慰撫金,與民法195不衝突。 可以先請對方撤除,不理你再提告吧。 |
先別取暖
把對方的影片連結POST上來 若你真無辜 PCDVD的網友會還你公道 :flash: |
告這種的,只是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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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高雄的話
可以拜託老佛爺的大哥鄰居 如果自認請神容易送神輕鬆 這種事情拜託他們比較有用 :flash: |
引用:
我也沒說誰對誰錯,這位網友不用急著扣帽子吧。 並不是我想把已和解的行車糾紛又訴諸網路尋求慰藉,只是希望有經驗的網友分享如何以合法手段對付這種愛上網取暖的人,勝算多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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