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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0123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17,417
該公司可能有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裡面的第二項、第三項,至於第四項那就要看法官如何認定了,當契約內的條款內容對『單方』有利,對另一方則有『顯失公平』的時候,這種契約基本上就違反契約訂立的最基本的一個原則,那就是必須基於“公平”。

PS.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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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03, 03:12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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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0123離線中  
不要迷戀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178
只弄到看到檔名 卻無法讀出開啟....這是在救辛酸的喔 ?

這樣也能收錢 真是見識到了
 
舊 2008-07-03, 06:29 A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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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迷戀我離線中  
Beagle2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1,071
之前也有好幾次救出來的檔案不能讀取。
這樣的話,我用救援軟體就可以開一家公司了~

利用對方急切想救回檔案的心態,草草簽下不平等條約,
簽約前怎麼說的誰管你,又沒有錄音錄影存證。
反正不管怎樣對方都要付錢,真是穩賺不賠。
舊 2008-07-03, 11:50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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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gle2離線中  
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Beagle2
之前也有好幾次救出來的檔案不能讀取。
這樣的話,我用救援軟體就可以開一家公司了~

利用對方急切想救回檔案的心態,草草簽下不平等條約,
簽約前怎麼說的誰管你,又沒有錄音錄影存證。
反正不管怎樣對方都要付錢,真是穩賺不賠。

自己開工作室弄基本的
早上還是繼續上班
晚上弄自己的

不要專弄硬碟 太浪費時間了 糾紛比較多
多花點時間在SD CF XD 和 USB FLASH 上面
這些比較快 需要的技術不會太高 (除非得拆開來)
舊 2008-07-03, 01:22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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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darkforce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16
這兩天剛好在「兔眼看天下」網站看到站長被告,雖然是完全不同情形,不過只能說對這家公司越來越畏懼。
舊 2008-07-03, 03:29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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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force離線中  
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當初進PCDVD時候 看到有人介紹硬碟救援公司
說南北各一家 後來就上網查
兩個公司的網站一看 亂七八糟的 尤其是問答那邊
要是我是客人 我兩家都不要

樓上說的那個事情剛在 GOOGLE 看完了
只能說 認倒霉吧 不然還能怎麼樣


我自己本身都是跟 SEAGATE DATA RECOVERY 來往 也因為是公司合作關係
讓我體會到什麼叫做世界級的公司
舊 2008-07-03, 03:56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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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dmwc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622
引用:
作者GOBBY
4.經XX科技通知資料救出後14日內,委託人需完成資料驗收,逾期視同驗收成功,

我覺得這條有問題,反正通知你救出來,無論你滿不滿意,14天到了你就要付款,那這樣何必讓客戶驗收
__________________
已關閉簽名檔
舊 2008-07-03, 06:58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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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wc離線中  
mgsup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244
樓主可反問要什麼情況才算驗收失敗(最好錄音存証)
要不然驗收是寫好玩的嗎
舊 2008-07-03, 07:53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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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super離線中  
mgsup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244
如果是a843433所說的XX威
他們網站上的 Q & A 好像有提到是依故障不同收費 ,而非資料

但樓主跟該公司似乎是陷入救回資料的定義的死胡同走不出來

由於合約中卻又有要委託人驗收資料,且「救回」資料的定義未說明,很容易有誤導之嫌,以為是不符合期待不用付錢
而且必竟要認定救回資料的定義是指「可救回」的部份而不包含損壞的部份(可能是壞軌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數據毀損,如剛好壞軌壞在資料上之類的)
業者應該有事先告知並詳細說明的義務
因為委託人通常在專業常識居弱勢

小弟是認為不用付錢啦,雖然救回資料的定義有爭議,但即然是專業公司,當然要有告知的義務,而且又不是第一次發生的,如果說沒告知義務說不過去

無論最後是判付錢或不用付錢
有必要要求消保官要公司方面要限期改善,並有詳細靠知委託人「救回」資料的定義之義務
舊 2008-07-03, 08:05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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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super離線中  
封真大地
*停權中*
 
封真大地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這篇掃了一下。

  問題很多。

  一:資料救回的定義為何,在合約裡的文字定義又為何。

  二:資料救回後的驗收期問題,這點x威公司是站的住腳的,一來他們公司有叫事主前往驗收,而事主無前去驗收,x威公司已善盡告知義務;而事主是因為知道救回資料不如預期而不驗收,如果拿這點來去反擊是無力的,或是有看到mail告知都有收到的情況之下,有事而無法前去驗收,這也視同合約上的驗收。

  可見在這條文,x威公司的律師團是有下過苦心的。

  除非,事主也用「告知義務」來反擊,像是驗收後資料不如預期之類再發存證信拒絕驗收,這就可以反擊這條文的弱點。



  再來目前的情況∼x威公司已經提告了嘛?…這代表的是事主不出面處理不行,依合約事主已驗收而拒付款,再來事主如果不出面不出庭,法院應該很快就能判出得以強制執行的命令。


  所以最大的問題就在那紙合約,還有「告知義務」的問題。


  看來x威大概也吃了不少消費者的苦頭吧(笑


  而其他版友提及的民法「公平」之原則,那基利點可能會被x威公司的「幫你救援資料不需工資時間還有材料費等問題」而打 破,而且不是說沒救出來並於合約裡已有善盡告知義務,如果站在兩方的公平基利來說,頂多是可以讓x威這次的收費打點折而沒辦法拒付。

  要完全拒付,除非今天資料是救不回來的。

此文章於 2008-07-04 11:59 AM 被 封真大地 編輯.
舊 2008-07-04, 11:54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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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真大地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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