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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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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5
引用:
作者JXL
下次警察攔你進行酒測, 你最好用勇敢拒絕.... 最好當作沒看見直接開過去
沒有喝就是沒有喝,既然沒有違規 為什麼要停車? 這樣對嗎?

哪天你妻小被酒駕撞死, 你再來七八區幹警察都不攔檢 害我家人死於酒駕
哪天你家人被通緝犯幹掉, 你再來七八區幹警察都不攔檢 害我家人被砍

你要警察不能攔檢, 然後又要警察抓酒駕 抓通緝犯, 你告訴我怎麼抓?



不能用監視器檢舉交通違規, 又希望警察不要過勞, 也不希望政府加稅加人力
希望交通順暢 希望治安良好
遇到鄭捷這號人物 跑得比誰都快
看到新聞, 罵警察濫權比誰都兇

酒測跟隨意盤查的法源不一,不能類比

請去讀讀行政法好嗎....

基本上這件事挺警察可以隨便盤查的
千萬不要去考公職或是律師,因為會沒分數的.........
     
      
舊 2017-03-21, 07:43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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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5566離線中  
tb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853
引用:
作者cute5566
酒測跟隨意盤查的法源不一,不能類比

請去讀讀行政法好嗎....

基本上這件事挺警察可以隨便盤查的
千萬不要去考公職或是律師,因為會沒分數的.........


糟糕法務部長挺警察沒錯。這人檢察官律師都當過。
 

此文章於 2017-03-21 08:06 PM 被 tbsky 編輯.
舊 2017-03-21, 08:01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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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sky離線中  
cute5566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5
引用:
作者tbsky
糟糕法務部長挺警察沒錯。這人檢察官律師都當過。

就看風向的阿
法務部跟警察職權行使的主管機關又不同

法務部長能推翻大法官釋字嗎?
他的講話能列入教材嗎?
考生敢依他的話去寫答案嗎?
舊 2017-03-21, 08:12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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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5566離線中  
tb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853
引用:
作者cute5566
就看風向的阿
法務部跟警察職權行使的主管機關又不同

法務部長能推翻大法官釋字嗎?
他的講話能列入教材嗎?
考生敢依他的話去寫答案嗎?



他不行的話,你更不行了啊。
畢竟文字都是死的,只有上位的人解釋之後才是真的。

此文章於 2017-03-21 08:15 PM 被 tbsky 編輯.
舊 2017-03-21, 08:13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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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sky離線中  
cute5566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5
引用:
作者tbsky
他不行的話,你更不行了啊。

我當然不行,所以我前面有說我行嗎?

所以我不是說去讀讀行政法嗎..........
我極力推薦林清的行政法,公職考生必備

不是上位人解釋就是真的,大法官釋字的效力等同憲法了
不是一個政治人物的發言可抵的...

此文章於 2017-03-21 08:19 PM 被 cute5566 編輯.
舊 2017-03-21, 08:15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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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853
引用:
作者cute5566
我當然不行,所以我前面有說我行嗎?

所以我不是說去讀讀行政法嗎..........

不是上位人解釋就是真的,大法官釋字的效力等同憲法了
不是一個政治人物的發言可抵的...


憲法也需要有人解釋。大法官釋字同樣需要有人解釋。
而法務部長已經做出解釋了,這就是上位的人的功能啊。
舊 2017-03-21, 08:19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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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sky離線中  
cute5566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5
引用:
作者tbsky
憲法也需要有人解釋。大法官釋字同樣需要有人解釋。
而法務部長已經做出解釋了,這就是上位的人的功能啊。

你在說啥?

大法官釋字就是解釋了還需要有人解釋什麼?
法務部長的解釋可以等同大法官釋字?
這樣下去國家要亂掉的
下去再蹦出來比法務部長更大的官來亂扯
是不是又要更改大法官釋字了.......
舊 2017-03-21, 08:23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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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5566離線中  
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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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39
引用:
作者cute5566
你在說啥?

大法官釋字就是解釋了還需要有人解釋什麼?
法務部長的解釋可以等同大法官釋字?
這樣下去國家要亂掉的
下去再蹦出來比法務部長更大的官來亂扯
是不是又要更改大法官釋字了.......

啊釋535後不是生了個警察職權行使法嗎?

警察職權行使法不就是因應了釋535號解釋才有的,怎麼會認為於法無據呢?
還是你要說釋535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後來修什麼法都沒用?
舊 2017-03-21, 08:34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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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離線中  
cute5566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5
引用:
作者hoba
啊釋535後不是生了個警察職權行使法嗎?

警察職權行使法不就是因應了釋535號解釋才有的,怎麼會認為於法無據呢?
還是你要說釋535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後來修什麼法都沒用?

職權行使法是要有足夠事實確認前題下
而不是鄉民所說可以隨意,這是差很多的

我的意思也不是反對盤查
而是法就擺在那,今天這位李先生拒絕是有理的
而不是鄉民所說的擺官威而已
縱然今天一個阿貓阿狗,路人甲,也是可以主張的

這件事說白了就是太多政治風向的問題
不然一堆人唸過行政法,警察也唸過,以前怎麼不覺得不合理再去釋憲?
後來的釋字推翻以前的又不是沒有過...

今天如果大法官再做解釋可以無足夠事實即可盤查
那我也覺得就去遵守而已

因為法治不是政治,僅此而已

此文章於 2017-03-21 08:42 PM 被 cute5566 編輯.
舊 2017-03-21, 08:40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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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5566離線中  
tb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853
引用:
作者cute5566
你在說啥?

大法官釋字就是解釋了還需要有人解釋什麼?
法務部長的解釋可以等同大法官釋字?
這樣下去國家要亂掉的
下去再蹦出來比法務部長更大的官來亂扯
是不是又要更改大法官釋字了.......


本來就是後面的人解釋可以蓋掉前面的。
覺得不妥的話就用再更後面的解釋去蓋。
就像勞基法訂出來之後,主管機關還要針對一個又一個的案例去做出解釋。
不是一般人直接看書面文字解釋就可以算數的。
舊 2017-03-21, 08:41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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