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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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如果沒人能簽手術就不會做了嗎?每每有人舉這例子我就覺得很荒謬..... 2.比如爭分產是嗎? 3.平常就要多和朋友交流,不要等到晚年才在哭哭沒朋友.. 4.領養要立法是為了保護兒童,不要搞錯精神了。同性戀者要保護什麼?沒"立法"時不是也是在一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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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6-10-25 12:11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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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12:09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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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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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那朋友可以簽放棄急救同意書嗎? 2.遺產可用遺書,這反而問題不大,雖然血親可以拿到特留份。 3.朋友再多,都沒有進重症病房的權力。 4.保障有如親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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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12:18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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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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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獨居單身老人也會遇到這個問題 現在有解決方法,還在清醒有體力時,早點去註記健保卡放棄無效急救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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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12:24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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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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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我看來你可能是把這些事情當成很簡單,權利義務很好界定,所以才不需要立法來規範 (我不覺得你特別反對同性戀或者多元成家,你只是在必要性上質疑而已) 我倒是覺得,現在社會複雜的多,無論是同性婚姻或多元成家的立法,只是將這些情境可能出現的權利義務爭議,透過立法定出一個原則而已 也就是在法律上當出現權利義務的爭議,有一個可以讓司法機關判定的原則 當然你可以繼續覺得這沒必要,但我覺得現在才做已經是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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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12:25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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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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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預立安寧意願』如果有需要,現在可以先準備。不必等到到時候在來找人幫你簽!! 2.遺產你都知道能用遺書了,那其他許多事情不能事先規劃好?非得要跟對方結婚才能??? 3.不是醫護人員我實在也不知道跟著擠進重症病房是在湊什麼熱鬧的!!多給醫護人員空間不是更好?還是說要擠進去干預醫護一下更好呢?! 4.那沒立法的現在,同性者就不親了嗎?立法後親的方式會不同? 引用:
我身邊也看過不少同性戀, 前工作就有同事二人是同居一起。 我只是表達我個人很厭惡"凡事都要立法"。 當然,如果有鄉民很認同"凡事有合法", 他會比較安心,也是他的自由,那最好是他們那麼守法,沒立法的事都不會做。 只是我還是會覺得立那種法很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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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12:26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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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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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問題的癥結在婚姻 有法律跟民俗上的雙重意義
法律上的技術性問題其實都可以解決 例如放棄急救同意書就算不是以配偶的身分簽字 仍可以用家屬的身分 但同性伴侶希望的是社會意義上的"一樣" 而不是法律效果的雷同 弔詭的是 民俗意義上的婚姻 是法律能保障的嗎? 法律上承認的婚姻 能強制週圍的人給與認同嗎? (不過如果沒走這一步 大概永遠也不會有什麼改變吧…) 此文章於 2016-10-25 12:32 PM 被 人生現在才開始 編輯. |
2016-10-25, 12:26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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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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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認為這是人權發揚的象徵
同性要求結婚 自然是因為這時代和大家進步到一個程度 自然而然能體會的 我認為民法上的問題比較大 就把法律部分弄得健全一點 (其實也不難) 但是有了法源依據是很重要的 就好比法律沒辦法說 不能因為性別而不平等 但確實沒規範到 陰陽同性 或者 變性別 等等 那就要後來的人立法做好 |
2016-10-25, 12:35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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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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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個人是覺得, 要就具體的把會發生的爭議舉出,再去看有沒有解決方式, 而不很含糊的講...同性婚姻立法就可以解決, 這同性婚姻的功效也他馬的太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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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12:43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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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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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關於家產這件事, 我一向是認為"誰賺的誰想怎麼分"並不會困擾, 感覺困擾的是被分配的人. 同樣性別的人需要一張合法的證書可依據/闡述/表達婚姻關係, 這真的與人無損, 請成全他們. 此文章於 2016-10-25 01:06 PM 被 Earstorm-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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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01:04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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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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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性婚姻主是是基於人類天生的傳宗接代本能給予法律保障
異性不結婚一樣可共組家庭或傳宗接代 同性本可比照異性不婚共組家庭 現在是基於什麼理要要尋求法律給予保障? 基於各方有各的理由,礙於社會難有共識 不該由少數人決定其存在否 最簡單方法就是...... 公投 此文章於 2016-10-25 01:08 PM 被 dragoncat 編輯. |
2016-10-25, 01:06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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