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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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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utl
同居人能簽手術同意書之類的文件嗎?

很多事情,要有親人的權力才能執行。

甚至不見得是性伴侶,如果一群老人住在一起,當其中有人重病時,其他同居老人連探視的權力都沒有。

或許法律上該出現非血親與姻親外的第三種法親,例如領養就是一種法親。

1.如果沒人能簽手術就不會做了嗎?每每有人舉這例子我就覺得很荒謬.....
2.比如爭分產是嗎?
3.平常就要多和朋友交流,不要等到晚年才在哭哭沒朋友..
4.領養要立法是為了保護兒童,不要搞錯精神了。同性戀者要保護什麼?沒"立法"時不是也是在一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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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6-10-25 12:11 P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16-10-25, 12:09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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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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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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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EAC212
1.如果沒人能簽手術就不會做了嗎?每每有人舉這例子我就覺得很荒謬.....
2.比如爭分產是嗎?
3.平常就要多和朋友交流,不要等到晚年才在哭哭沒朋友..
4.領養要立法是為了保護兒童,不要搞錯精神了。同性戀者要保護什麼?沒"立法"時不是也是在一起嗎?!

1.那朋友可以簽放棄急救同意書嗎?
2.遺產可用遺書,這反而問題不大,雖然血親可以拿到特留份。
3.朋友再多,都沒有進重症病房的權力。
4.保障有如親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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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10-25, 12:18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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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676
引用:
作者sutl
1.那朋友可以簽放棄急救同意書嗎?


獨居單身老人也會遇到這個問題

現在有解決方法,還在清醒有體力時,早點去註記健保卡放棄無效急救就好
舊 2016-10-25, 12:24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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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micall.lee
*停權中*
 
micall.le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EAC212
1.如果沒人能簽手術就不會做了嗎?每每有人舉這例子我就覺得很荒謬.....
2.比如爭分產是嗎?
3.平常就要多和朋友交流,不要等到晚年才在哭哭沒朋友..
4.領養要立法是為了保護兒童,不要搞錯精神了。同性戀者要保護什麼?沒"立法"時不是也是在一起嗎?!

在我看來你可能是把這些事情當成很簡單,權利義務很好界定,所以才不需要立法來規範

(我不覺得你特別反對同性戀或者多元成家,你只是在必要性上質疑而已)

我倒是覺得,現在社會複雜的多,無論是同性婚姻或多元成家的立法,只是將這些情境可能出現的權利義務爭議,透過立法定出一個原則而已

也就是在法律上當出現權利義務的爭議,有一個可以讓司法機關判定的原則

當然你可以繼續覺得這沒必要,但我覺得現在才做已經是晚了
舊 2016-10-25, 12:25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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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utl
1.那朋友可以簽放棄急救同意書嗎?
2.遺產可用遺書,這反而問題不大,雖然血親可以拿到特留份。
3.朋友再多,都沒有進重症病房的權力。
4.保障有如親人的權力。

1.『預立安寧意願』如果有需要,現在可以先準備。不必等到到時候在來找人幫你簽!!
2.遺產你都知道能用遺書了,那其他許多事情不能事先規劃好?非得要跟對方結婚才能???
3.不是醫護人員我實在也不知道跟著擠進重症病房是在湊什麼熱鬧的!!多給醫護人員空間不是更好?還是說要擠進去干預醫護一下更好呢?!
4.那沒立法的現在,同性者就不親了嗎?立法後親的方式會不同?

引用:
作者micall.lee
在我看來你可能是把這些事情當成很簡單,權利義務很好界定,所以才不需要立法來規範

(我不覺得你特別反對同性戀或者多元成家,你只是在必要性上質疑而已)

我倒是覺得,現在社會複雜的多,無論是同性婚姻或多元成家的立法,只是將這些情境可能出現的權利義務爭議,透過立法定出一個原則而已

也就是在法律上當出現權利義務的爭議,有一個可以讓司法機關判定的原則

當然你可以繼續覺得這沒必要,但我覺得現在才做已經是晚了

我身邊也看過不少同性戀,
前工作就有同事二人是同居一起。
我只是表達我個人很厭惡"凡事都要立法"。
當然,如果有鄉民很認同"凡事有合法",
他會比較安心,也是他的自由,那最好是他們那麼守法,沒立法的事都不會做。
只是我還是會覺得立那種法很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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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16-10-25 12:35 P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16-10-25, 12:26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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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18
個人認為問題的癥結在婚姻 有法律跟民俗上的雙重意義
法律上的技術性問題其實都可以解決
例如放棄急救同意書就算不是以配偶的身分簽字 仍可以用家屬的身分
但同性伴侶希望的是社會意義上的"一樣"
而不是法律效果的雷同

弔詭的是 民俗意義上的婚姻
是法律能保障的嗎?
法律上承認的婚姻 能強制週圍的人給與認同嗎?
(不過如果沒走這一步 大概永遠也不會有什麼改變吧…)

此文章於 2016-10-25 12:32 PM 被 人生現在才開始 編輯.
舊 2016-10-25, 12:26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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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現在在線上  
teraflare
Senior Member
 
teraflar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我是認為這是人權發揚的象徵
同性要求結婚 自然是因為這時代和大家進步到一個程度
自然而然能體會的


我認為民法上的問題比較大
就把法律部分弄得健全一點
(其實也不難)

但是有了法源依據是很重要的
就好比法律沒辦法說 不能因為性別而不平等
但確實沒規範到 陰陽同性 或者 變性別 等等

那就要後來的人立法做好
舊 2016-10-25, 12:35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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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aflare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micall.lee
只是將這些情境可能出現的權利義務爭議,透過立法定出一個原則而已
也就是在法律上當出現權利義務的爭議,有一個可以讓司法機關判定的原則

個人是覺得,
要就具體的把會發生的爭議舉出,再去看有沒有解決方式,
而不很含糊的講...同性婚姻立法就可以解決,
這同性婚姻的功效也他馬的太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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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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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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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10-25, 12:43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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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引用:
作者eat&drink
大概就是可以名正言順的說「我們是合法的」,封大家得嘴,這樣?

分家產時,家族就會造成困擾了,記得之前版上就有一位...


關於家產這件事, 我一向是認為"誰賺的誰想怎麼分"並不會困擾, 感覺困擾的是被分配的人.

同樣性別的人需要一張合法的證書可依據/闡述/表達婚姻關係, 這真的與人無損, 請成全他們.

此文章於 2016-10-25 01:06 PM 被 Earstorm-2 編輯.
舊 2016-10-25, 01:04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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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cat
Master Member
 
dragonca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545
異性婚姻主是是基於人類天生的傳宗接代本能給予法律保障
異性不結婚一樣可共組家庭或傳宗接代
同性本可比照異性不婚共組家庭
現在是基於什麼理要要尋求法律給予保障?
基於各方有各的理由,礙於社會難有共識
不該由少數人決定其存在否
最簡單方法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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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16-10-25 01:08 PM 被 dragoncat 編輯.
舊 2016-10-25, 01:06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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