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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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個例子要用,如果謝女是在當班時在咖啡下毒,把兩老毒殺,才比較符合你說的情況。 但現在的情況並不是這樣,用你的比喻,比較像德航機師和人有過節,在下班後謀殺那個人,請問德航要不要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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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02:14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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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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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什麼賠不賠的問題,富士康自殺本來就有撫恤金,相當於二十年的工資。所以當初才有人說,「跳一次勝十年工,很多人才會去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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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02:21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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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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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兩老怎麼被殺的?因為在店裡喝的咖啡被下了藥(晚間,陳進福及張翠萍夫婦至八里「媽媽嘴」咖啡店消費,而後失蹤)。。。。這是個因造成了後面的果。。因果因果 此文章於 2015-04-01 02:35 AM 被 KGB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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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02:33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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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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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因果也太牽強了,那如果他們中間還去麥當勞上廁,請問麥當勞要不要負賠償責任?他們死在國家土地上,那是不是要國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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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03:37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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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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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那個航空公司的比喻也不對。德航失事賠錢的是「德航這家公司」不是老闆或股東,公司如果資產不夠賠,直接破產,老闆或股東自己還是一毛都不用賠。
基本上另一篇所提的自殺事件也是一樣,賠的是公司法人,不是老闆私人。換句話說,承受賠償的是公司所有人,老闆、股東、員工(公司賠太多員工就沒分紅或減薪、裁員)....而非由老闆自己承擔。 但這裡被判賠的卻是「顧主」,對象根本不一樣。 此文章於 2015-04-01 03:49 AM 被 Adsmt 編輯. |
2015-04-01, 03:43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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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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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二審改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36萬元,緩刑3年,公益捐也改為50萬元;全案定讞。 總共應該是要86萬,除非他要進去關那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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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03:44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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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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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
老闆要如何事先善盡督導之責? 是要特別向員工告知不可以殺人? 而事後又該如何舉證已善盡督導責任? |
2015-04-01, 06:40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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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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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沒判錯,大家不要再批了,民188都寫那麼清楚了,是保障受害者。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2015-04-01, 07:26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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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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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要思考的點是 若非這層雇傭關係 一般人要如何大喇喇地利用店內的空間設備 遂行他的殺人計畫? 進一步想 星巴克會允許員工下班後 還利用店裡的器械原料來招待自己的朋友嗎? 90台上字1235 ...受僱人職務上予以機會之行為,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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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08:42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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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第七層
文章: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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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講殺人犯的父母親 .老師 ,不就更應該要負責任
亂亂來....... 亂判也不用負責 |
2015-04-01, 08:47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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