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17,417
|
該公司可能有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裡面的第二項、第三項,至於第四項那就要看法官如何認定了,當契約內的條款內容對『單方』有利,對另一方則有『顯失公平』的時候,這種契約基本上就違反契約訂立的最基本的一個原則,那就是必須基於“公平”。
PS.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__________________
台灣Pioneer獨家販賣閹割版 DVR-A12FX 跟 DVR-112 只差在面板! 價格卻比大陸販賣的減震安靜版 DVR-112DXL 還貴! AMD INTEL CPU 雙核心修正檔 Windows XP SP2 |
|||||||
2008-07-03, 03:12 AM
#41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178
|
只弄到看到檔名 卻無法讀出開啟....這是在救辛酸的喔 ?
這樣也能收錢 真是見識到了 |
||
2008-07-03, 06:29 AM
#42
|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1,071
|
之前也有好幾次救出來的檔案不能讀取。
這樣的話,我用救援軟體就可以開一家公司了~ 利用對方急切想救回檔案的心態,草草簽下不平等條約, 簽約前怎麼說的誰管你,又沒有錄音錄影存證。 反正不管怎樣對方都要付錢,真是穩賺不賠。 |
2008-07-03, 11:50 AM
#43
|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
引用:
自己開工作室弄基本的 早上還是繼續上班 晚上弄自己的 不要專弄硬碟 太浪費時間了 糾紛比較多 多花點時間在SD CF XD 和 USB FLASH 上面 這些比較快 需要的技術不會太高 (除非得拆開來) |
|
2008-07-03, 01:22 PM
#44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16
|
這兩天剛好在「兔眼看天下」網站看到站長被告,雖然是完全不同情形,不過只能說對這家公司越來越畏懼。
|
2008-07-03, 03:29 PM
#45
|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
當初進PCDVD時候 看到有人介紹硬碟救援公司
說南北各一家 後來就上網查 兩個公司的網站一看 亂七八糟的 尤其是問答那邊 要是我是客人 我兩家都不要 樓上說的那個事情剛在 GOOGLE 看完了 只能說 認倒霉吧 不然還能怎麼樣 我自己本身都是跟 SEAGATE DATA RECOVERY 來往 也因為是公司合作關係 讓我體會到什麼叫做世界級的公司 |
2008-07-03, 03:56 PM
#46
|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622
|
引用:
我覺得這條有問題,反正通知你救出來,無論你滿不滿意,14天到了你就要付款,那這樣何必讓客戶驗收
__________________
已關閉簽名檔 |
|
2008-07-03, 06:58 PM
#47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244
|
樓主可反問要什麼情況才算驗收失敗(最好錄音存証)
要不然驗收是寫好玩的嗎 |
2008-07-03, 07:53 PM
#48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244
|
如果是a843433所說的XX威
他們網站上的 Q & A 好像有提到是依故障不同收費 ,而非資料 但樓主跟該公司似乎是陷入救回資料的定義的死胡同走不出來 由於合約中卻又有要委託人驗收資料,且「救回」資料的定義未說明,很容易有誤導之嫌,以為是不符合期待不用付錢 而且必竟要認定救回資料的定義是指「可救回」的部份而不包含損壞的部份(可能是壞軌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數據毀損,如剛好壞軌壞在資料上之類的) 業者應該有事先告知並詳細說明的義務 因為委託人通常在專業常識居弱勢 小弟是認為不用付錢啦,雖然救回資料的定義有爭議,但即然是專業公司,當然要有告知的義務,而且又不是第一次發生的,如果說沒告知義務說不過去 無論最後是判付錢或不用付錢 有必要要求消保官要公司方面要限期改善,並有詳細靠知委託人「救回」資料的定義之義務 |
2008-07-03, 08:05 PM
#49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
這篇掃了一下。
問題很多。 一:資料救回的定義為何,在合約裡的文字定義又為何。 二:資料救回後的驗收期問題,這點x威公司是站的住腳的,一來他們公司有叫事主前往驗收,而事主無前去驗收,x威公司已善盡告知義務;而事主是因為知道救回資料不如預期而不驗收,如果拿這點來去反擊是無力的,或是有看到mail告知都有收到的情況之下,有事而無法前去驗收,這也視同合約上的驗收。 可見在這條文,x威公司的律師團是有下過苦心的。 除非,事主也用「告知義務」來反擊,像是驗收後資料不如預期之類再發存證信拒絕驗收,這就可以反擊這條文的弱點。 再來目前的情況∼x威公司已經提告了嘛?…這代表的是事主不出面處理不行,依合約事主已驗收而拒付款,再來事主如果不出面不出庭,法院應該很快就能判出得以強制執行的命令。 所以最大的問題就在那紙合約,還有「告知義務」的問題。 看來x威大概也吃了不少消費者的苦頭吧(笑 而其他版友提及的民法「公平」之原則,那基利點可能會被x威公司的「幫你救援資料不需工資時間還有材料費等問題」而打 破,而且不是說沒救出來並於合約裡已有善盡告知義務,如果站在兩方的公平基利來說,頂多是可以讓x威這次的收費打點折而沒辦法拒付。 要完全拒付,除非今天資料是救不回來的。 此文章於 2008-07-04 11:59 AM 被 封真大地 編輯. |
2008-07-04, 11:54 AM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