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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roy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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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
引用:
作者josetsun
〈乘機****罪〉
刑法第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行為,指加害人「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所謂「利用」,即表示被害人之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非由加害人所造成。

我當然知道 犯罪者是錯的 但是可以預防及保護自己的方式 就擺在眼前你不去選擇
同樣的享受可以在不同的地方 我也愛喝酒 我也愛聽音樂 但是我就是不愛上夜店
因為人多雜亂 我根本沒辦法放心去享受這些事物
得擔心身邊的物品 得擔心這麼多人你不知道會遇到哪一種
這樣放不下心的喝酒 我不敢喝醉 到處都是人的地方我不敢閉上眼睛享受音樂
當然會有朋友約 有時候社交不得不去 那我絕對不會讓自己在那個地方喝醉

有可能不出門嗎? 所以我前面就說了 有些是必無可避的 你非去不可
但是去夜店享受酒 享受音樂 是否一定要去夜店??
一人隻身在外沒廚房能夠不吃外食?
這樣要擺在一起看?
食衣住行是必須 樂有很多種 有很多方式可以選擇
又何必一定要選擇最危險的???

不是一定要酸去夜店的女生
如果去夜店 被人下藥 那我絕對會大力的譴責犯罪者
因為根本沒辦法控制
但是去夜店 自己選擇在那個環境喝醉 能怪誰
可以說下藥的手段 我不瞭解 因為了解的人少 手法多
我不是甘願喝醉或是被迷暈
但是你要說你不知道喝酒太多會醉???
一個是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迷暈
一個是把自己迷暈期待不會遇到壞人.....

不是去夜店就該被酸 而是看事件發生的狀況

前面已經有提過了 要在夜店發生這些事情
需要有一些條件 就算不能選擇不去 但是減少這些條件很難嗎?
我無法預知會發生的事件 但是我們可以減少發生這些事情的條件

財不露白 都知道露白很危險
然後領了錢 把錢掛在身上 再放個招牌 "有種來搶 搶了就會關"
被搶了 人家問 幹嘛這麼高調 再來說台灣是有法治的地方
他們怎麼可以這樣 你們應該要同情我
各位大大會怎麼看???這樣還不腦殘嗎?
真的要犯罪的人 只會找犯罪成功機會高的時機下手
又為什麼要把自己放在那個時機?

法治是建築在最低道德上
把自己放在這種環境上才是自己對自己傷害
事情發生了才要再抱怨 為啥被撿屍的不是那些在家裡喝酒的嗎?
     
      

此文章於 2014-09-04 05:07 PM 被 allenroy0414 編輯.
舊 2014-09-04, 04:57 PM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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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roy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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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
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有人會因為這條法律
在半夜把家門打開去睡覺 ......
我們不是有法律嗎?

為啥要把腳踏車上鎖 為啥要把一堆東西上鎖
大家都覺得這是常識
結果去夜店不喝醉 很難?

PCDVD 光是夜店撿屍 要不要同情受害者的文章
就已經出現過不少次
何況是新聞報導
可是呢去那邊喝到醉的少女 還是樂此不彼
會去愛去 還要喝到醉的人 會減少嗎???
這不是自找是甚麼????
 

此文章於 2014-09-04 05:19 PM 被 allenroy0414 編輯.
舊 2014-09-04, 05:14 PM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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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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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lievil
銀行一年有多少人進出?一年出幾次搶案?
想把[特例當通例],是你最大的謬誤。

來看看前面你說什麼?



你那所謂多方求證,不就是為了[將特例變通例],
去銀行的人一堆?都是去搶劫?
去夜店的人一堆?都是去撿屍?

夠了!為了合理化酸受害者,所造成的二次傷害,你做的努力已經夠了。
沒證據只好去將[特例變通例],甚至惡意揣測受害者是故意的,

不過就是希望大家不要去再次傷害受害者,這算什麼高標準?

每個人都有笨的時侯、都有虛弱的一刻,犯罪向來是趁虛而入,
多一份同情與尊重,不會要你的命,但會讓社會朝好的方向發展
全台灣每天有許多刑案受害者出現,又能有多少是誣告?
為了特例,而放棄對犯罪受害者的同情與尊重,那是得不償失的啊!


當特例已經不再是特例時

你還在把它當特例~誰的問題

看來連問都不問就算了~資訊也不更新

不更新自己的腦袋~把已經變更通例的當成特例

難怪整天開聖人模式~哦不~是剩人模式

「活屍妹」天天跑夜店等人撿 浪照曝光被男友媽休掉

馬路當床! MUSE夜店 直擊撿屍熱褲妹

這個經典~必看
跨年夜爛醉女遭「撿屍」 男脫裙一半中離:她很臭!【圖+影】

特例???

舊 2014-09-04, 05:59 PM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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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roy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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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
我說一個真實的例子 來說明同情與不同情的改變
不是說去夜店就是活該 而是事件發生的狀況 讓人沒辦覺得他不活該

在十年前 詐騙才剛發跡 但是新聞也報很大了
有個婦人家 被 騙夫妻辛苦存的家產 幾百萬一天之間沒了
後來被家人發現 沒有人責罵他 畢竟婦人家不太了解詐騙手法
全家族的人都是安慰他 但大家也提醒他 那確定是詐騙
錢回不來了 沒關係就算了吧 (這時候大家都是同情他的)

但那婦人家還是不信邪 家裡已經沒有錢可以匯款了
他還不斷與詐騙集團通話 為了拿到錢再匯款 他騙了隔壁老阿婆的一百萬
又從很多地方借了許多錢 最後負債累累 丈夫自殺
子女因為這樣 不太願意再繼續跟這個母親往來 頂多就是每個月固定的奉養費

最後沒人同情他

這是為啥 因為在資訊不對等時 是該值得同情
但是在資訊對等時 一意孤行 這真的是活該

去夜店喝醉被撿屍 這些人有資訊不對等嗎?
他家沒電視 他家沒網路 但是卻可以去夜店花錢狂歡喝醉酒.....
說鄉下女孩第一次上都市 在夜店喝醉被撿屍.....那還值得同情

而且這次的新聞 被撿屍也好像不是心不干情不願
那你甘願就好了 一堆小模****裸照才被放出來
你推砲就推砲麻 幹嘛又要讓人拍........ 這真的不是活該是啥.....
根本不知道要從哪裡同情起 .....不都是他自己同意的嗎?
唯一不同意的就是散播出去 你不保護自己 誰會保護你?

此文章於 2014-09-04 06:15 PM 被 allenroy0414 編輯.
舊 2014-09-04, 06:10 PM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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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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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引用:
作者weirock
當特例已經不再是特例時
你還在把它當特例~誰的問題

可不可以不要在湊臉上來讓我打,我不忍心了

前面自己才親口說
引用:
作者weirock
去夜店的難道就是去一夜情~難道沒純喝酒的? 去撿的? 去被撿的? 去喝免錢的?
去銀行難道就是要領錢~難道沒要存錢的? 沒要辦開戶的? 沒要搶錢的?

現在又變去夜店,大家都在撿屍了。

你貼這種沒營養連結,就想把[特例變通例],
哪我貼幾個銀行搶案新聞,是不是就證明搶銀行是通例,大家去那其實都在搶劫?
如果撿屍是通例,那新聞要報的應該是[某男子離開知名夜店,竟然沒有撿屍]
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
聽過嗎?

很抱歉,這是本串我最後一次回你文,
我實在沒有教育你的義務,建議您有空可以多看看書,謝謝。
__________________
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此文章於 2014-09-04 10:25 PM 被 lievil 編輯.
舊 2014-09-04, 10:23 PM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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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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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allenroy0414
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有人會因為這條法律
在半夜把家門打開去睡覺 ......
我們不是有法律嗎?

為啥要把腳踏車上鎖 為啥要把一堆東西上鎖
大家都覺得這是常識
結果去夜店不喝醉 很難?

PCDVD 光是夜店撿屍 要不要同情受害者的文章
就已經出現過不少次
何況是新聞報導
可是呢去那邊喝到醉的少女 還是樂此不彼
會去愛去 還要喝到醉的人 會減少嗎???
這不是自找是甚麼????


以前的人也都是說穿得太清涼的被強姦活該
舊 2014-09-04, 10:44 PM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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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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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lievil
可不可以不要在湊臉上來讓我打,我不忍心了

前面自己才親口說

現在又變去夜店,大家都在撿屍了。

你貼這種沒營養連結,就想把[特例變通例],
哪我貼幾個銀行搶案新聞,是不是就證明搶銀行是通例,大家去那其實都在搶劫?
如果撿屍是通例,那新聞要報的應該是[某男子離開知名夜店,竟然沒有撿屍]
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
聽過嗎?

很抱歉,這是本串我最後一次回你文,
我實在沒有教育你的義務,建議您有空可以多看看書,謝謝。


通例的意思是常見~現實生活中如果有2-3%的人這樣~那遇到的機率高~就是常見了

特例的意思是少見~現實生活中佔的比例可能千分之一或萬分之一都不到~那就是少見了

結果你自己凹成通例就100%...就是大家都在撿

現實生活中~就是不同類型的2-3%集合起來的~連這都不懂?

聖人大大怎麼那麼愛曲解別人的意思啊

聖人大大是書讀太少~連比例都不懂嗎

如果只能用自HI的方式~去自認為自己打了別人臉~那還滿悲劇的

此文章於 2014-09-05 12:01 AM 被 weirock 編輯.
舊 2014-09-04, 11:59 PM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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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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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522
引用:
作者lievil
可不可以不要在湊臉上來讓我打,我不忍心了

前面自己才親口說

現在又變去夜店,大家都在撿屍了。

你貼這種沒營養連結,就想把[特例變通例],
哪我貼幾個銀行搶案新聞,是不是就證明搶銀行是通例,大家去那其實都在搶劫?
如果撿屍是通例,那新聞要報的應該是[某男子離開知名夜店,竟然沒有撿屍]
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
聽過嗎?

很抱歉,這是本串我最後一次回你文,
我實在沒有教育你的義務,建議您有空可以多看看書,謝謝。


小弟我突然之間想回這位01梯的大大文
來玩個真心話大冒險吧
若您有一天喝醉開車回家



在酒精催促之下娶了一個stripper,連戶政手續都辦妥,還送她一個大鑽戒



小弟想請教您打算怎麼處理這個問題?
-------------------------------------------------------------------------
靠,現在才發現
seth macfarlane的東西除了可以拿來刮五毛的臉
還有別的用途

此文章於 2014-09-06 01:02 PM 被 csshih 編輯.
舊 2014-09-06, 12:52 PM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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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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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烈酒膠囊

這個是 撿屍 聖品

還是 一夜情 聖品啊
舊 2014-09-12, 09:35 AM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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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舊 2014-12-30, 11:12 AM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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