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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ari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1
關於奴性這個詞

的確是反應過大,在用之前也沒有細想過,造成大家不舒服,鄙人在此致上歉意



你的老闆如果能夠事事都照規定(公司章程)行政處置,

在台灣真的該偷笑,自己有這麼一個好老闆

但很可惜這種老闆是少數

在本土如果有一個強勢的工會,其工會裡有所強勢作為的人

也許在公司裡會沒有什麼朋友(怕一起黑掉),也許被火掉了也不會有人留他(怕一起黑掉)

,也不會有什麼同事感謝他之前為同事所爭的權益,

很多時侯也許還會笑他,幹什麼當那個出頭的人

很可惜的,這是本地目前的現實,而且我也見識過了

有時侯自己會很生氣,氣這些笑別人呆的人,這些爽爽領額外獎金,還笑幫你爭取的人正直過頭是呆子

自以為聰明的一群人.....




我看這個事件的角度是"工作權的保障"

今天這個案子很明顯是不當且過重的處罰,我只能由法院的判決來間接證實,因為我看不到高鐵的內部規定

在判決結果上,公司不當裁員,而且服務員在工作權上是應受到保護的

在單個案件上,這個關於工作權的案件上,這是我認為再正確不過的事

就同為勞工的立場上,爭取合理的工作權是絕對應該支持的

因為今天公司用的是"不合法"的手段讓你走路,所以告上法院是應該的


但是,該服務員做出有違反"公共安全"的事,那應該"分案"討論或訴訟

如果今天,高鐵公司對該員求償,我也覺得合情合理

因為該員行為的確不當,而且危險

但是,這不當的行為,沒有直接連結到"到達開除標準"(即明文規定的公司內規)的罰則

那麼,公司就不能開除該員工

總結一下

該員公共危險行為不能連結到被開除標準,而公司內部並無相關處罰規定

所以行為與處罰不當連結,而損害該員的工作權,該員有權利可以提告

但公共危險行為或對高鐵公司的名聲損害,高鐵公司有權利對該員提起損害賠償

即使提出了損害賠償,在沒有內部明文規定"禁止進入駕駛艙否則開除"這項處罰的情況下,

也不能連結到開除的處罰


以上是我的看法

因為沒有時間看判決書,所以想法正確與否我也不知道

法理上有錯,或是想法有錯,請不吝提出指教,感謝各位
     
      
舊 2010-05-08, 12:59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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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ari離線中  
yanli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172
糟了!當時是猩猩在駕駛高鐵
 
舊 2010-05-08, 03:35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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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lin離線中  
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民事上規定與約定與否都是其次
「公平」才是判決關鍵

怎樣判斷公平,從得證(心證)事實去判斷
說不只是送飲料而有進一步接觸,總不能說了算阿?
QK大前一句講得什麼都知道,後一句又講只有當事人知道?不合邏輯吧
又這陳述內容有些...不妥吧,網路言論請小心喔
舊 2010-05-08, 06:02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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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離線中  
wangks
Major Member
 
wangk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279
好奇怪
這一篇怎麼看到好多篇在幫業者說話

先不管服務員跑進去駕駛室會造成多大的危險
至少公司原本的規定是扣錢+上課
那照這個處罰就夠了啊

除非有規定說
「讓長官面子掛不住 → 滾!!!」
或者是補規定
「閒雜人等進去駕駛室 → 滾!!!」
然後朔及既往
要不然
真的看不出來這個事件
公司方面站得住腳
__________________
在正確的時間, 正確的地點, 做正確的事
舊 2010-05-08, 09:55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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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ks離線中  
skydiv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03
大家都是勞工一族理應有志一同
平日在資方有意無意的剝削下大家都忍住不當出頭釘以免被資方拿來祭旗
但是如果資方已經做出懲處後
後來因為上報又以開除違規員工以證明安全標準超高
這第二次的懲處就不恰當,也是非法解雇!法院判決可以證明
所以高鐵應該訂一本工作規則裡面兩萬條規定
動輒開除員工來證明安全標準是玩真的

附上參考資料如下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舊 2010-05-08, 10:02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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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diver離線中  
skydiv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03
其實非法解雇對於員工是一件好事各位不知道箇中蹊蹺
重要的是要蒐證和懂法律知道公司在亂搞
例如上次那一位台中的銀行經理被火調後後來告贏一樣
官司打上十年定讞只要大公司還在這十年間的薪資都要賠給你的
意思是你在家翹二郎腿寫訴狀也是有錢領的自由業
如果這段訴訟期間去上班領的錢到時賠償時會被扣掉喔

另一方面來說
面子就做給大公司(讓他對外宣布標準多高多高)
但是裡子要拿到所有應得的薪水的(當時作決定的主管也都不必負責了)
這算是三方得利
民眾滿意
公司有交代
員工有賠償的薪水、回復工作權有年資等退休、天天在家當自由業

記得要蒐證和懂保護自己的法律喔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舊 2010-05-08, 10:14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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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diver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676
引用:
作者wangks
好奇怪
這一篇怎麼看到好多篇在幫業者說話

先不管服務員跑進去駕駛室會造成多大的危險
至少公司原本的規定是扣錢+上課
那照這個處罰就夠了啊

除非有規定說
「讓長官面子掛不住 → 滾!!!」
或者是補規定
「閒雜人等進去駕駛室 → 滾!!!」
然後朔及既往
要不然
真的看不出來這個事件
公司方面站得住腳

幫業者講話的人可能是用"乘客"的角度去看,並沒有站在工作權的觀點

據報導高鐵從處罰到開除是受"輿論"壓力影響,這個所謂輿論是完全把工作權排除在外!
舊 2010-05-08, 10:43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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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現在在線上  
Q.K.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51
我幫女服務生說話

關於之前的橋段
是掰的

如有冒犯
本人在此
致上最大的歉意
舊 2010-05-08, 10:49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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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離線中  
skari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1
引用:
作者skydiver
大家都是勞工一族理應有志一同
平日在資方有意無意的剝削下大家都忍住不當出頭釘以免被資方拿來祭旗
但是如果資方已經做出懲處後
後來因為上報又以開除違規員工以證明安全標準超高
這第二次的懲處就不恰當,也是非法解雇!法院判決可以證明
所以高鐵應該訂一本工作規則裡面兩萬條規定
動輒開除員工來證明安全標準是玩真的



你用幾句就說出我的重點

小弟折服,看來表達能力還要多修練一下
舊 2010-05-08, 01:27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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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ari離線中  
BLUESKYVFX-
Senior Member
 
BLUESKYVF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58
這篇高鐵告輸剛好而已. 如果說高鐵扯什麼安全之類的.靠~明明車子開動後,就己經定速了. 最好服勤員進去會去動那些東西啦.

而且坐在前面看那些燈號看久還真的會想睡覺.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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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5-08, 01:55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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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SKYVFX-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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