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社會時事發言區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polo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73
零碳時代的軌跡

2022-01-27 不再搞混碳稅、碳交易!邁向零碳時代必懂的 15 個關鍵字
1. 淨零碳排、碳中和
2. 淨零排放
3. 負碳排
4. 氣候中和
5. 碳定價
6. 碳排放交易
7. 碳稅
8. 碳費
9.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10. 碳權
11. 碳足跡
12. 綠色溢價
13. 碳權概念股
14. 碳權ETF
15. 綠能ETF

2022-01-24 台灣需要什麼樣的碳權市場?
我們首先需要認知到:所謂的「碳權」,來自兩種不同碳定價機制,
一是政府法令規範的「總量管制與交易」(碳交易),二是「碳抵換機制」;
前者是交易政府發放的「排放配額」,後者是減碳投資開發所得的「減排量」。
世界各國碳交易市場都是前者為主,後者為輔,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總量管制與交易」和「碳稅(費)」都是經濟學教科書上的碳定價機制,
學理上可以達成相同效果,但因為「價格」和「數量」不能同時限制,所以兩者互斥,
通常會擇一採用,而環保署目前規劃是先採用碳費。
     
      
舊 2022-01-28, 10:29 P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現在在線上  
polo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73
[歐盟CBAM浪潮來襲:台灣中小企業的減碳挑戰(我們的島 第1229集 2023-11-06)]
#1

今年十月,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開始試行,對進口產品徵收二氧化碳排放關稅,
第一波受影響的產業包括水泥、鋼鐵及下游的螺絲螺帽等等,這將對台灣產業造成什麼影響?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3-11-08, 03:46 P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現在在線上  
polo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73
2024-04-30 碳費收費辦法引環團譁然 若依草案計算,企業最低只需付20%碳費,轉嫁15%減碳義務

環境部延宕多時的碳費收費機制,4月29日終於預告三項相關子法:
「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碳費收費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
但細細檢視相關辦法,卻是對企業大開碳權後門,引發環境團體憤慨,
包括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氣候行動網絡、台灣環境規劃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發出共同聲明,
呼籲即將就任的賴清德總統正視相關問題。

一、國際碳洩漏論述學半套,產業競爭力白白內耗

二、2.5萬噸免徵免門檻,歡贈碳排大戶300億元

三、自主減量目標輕鬆達陣,濫發優惠規避企業責任

四、環境部毀諾又拖延,碳費公告才跳錶收錢

五、碳權抵換制度烏白舞,企業轉嫁15%減碳義務

以先期專案而言,草案規範的取得相當寬鬆,且不具「外加性」,根本不能等同於現行規範的減量額度,
環境部卻允許企業用於抵減2024、2025年的排放量,大幅影響碳費制度驅動的減碳成效。

此外,草案更直接將國內減量額度的減碳效益放大1.2倍,此舉更是與普遍的碳抵換原則相去甚遠,
環境部也未說明1.2這個數字的由來。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4-05-06, 10:16 P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現在在線上  
polo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73
2024-05-07 碳費徵收新納入碳洩露風險考量 蕭代基:推動台版碳關稅CBAM更具效益

因應費率審議委員會要求,4月底環境部一口氣公告三項碳費子法草案,
包含碳費收費辦法、徵收對象減量指定目標、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各界最關注的最後一塊拼圖「碳費徵收費率」,則待費率審議委員會再決議。
第三次碳費審議委員會於7日召開,目前各界都評估碳費費率勢必會在新內閣520上任後,才會有明顯進展。

草案預告期兩個月內,環境部表示將展開社會溝通、聆聽各界意見,以利完備相關規範措施,生效實施日另行公告。

這次碳費草案更新了什麼?
根據三項子法草案內容,環境部歸結出三條碳費計算公式,
分別就「事業是否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以及「事業是否屬高碳洩漏風險」兩大條件區分事業適用算式:

從中清楚可見兩大關鍵訊息:一是,碳費依然維持「2.5萬噸以下的排放量免徵」。

第二大關鍵:新增「碳洩漏風險係數值」,且第一期最低從打兩折起算。

蕭代基認為,歐盟ETS指令中包含清楚的算式,計算所謂的「高碳洩漏風險」,
且以歐盟委員會為首進行廣泛協商,再提出官方認定的「碳洩漏清單」。

相比我國作法,何謂「高」風險仍不明,且仔細看「碳費收費辦法」草案第6條的說明,
高碳洩漏風險評估程序應另訂一項審核原則。
蕭代基說:「等於我們又多了一項需要訂定的法規,增加更多行政和法遵成本。」

國際實施碳定價,為防堵碳洩漏風險,基本上有兩種做法,
一是補貼國內洩漏風險高的產業,另一是徵收碳邊境税,如歐盟採取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蕭代基認為,按目前草案等於是選擇效益較差的前者,反而可能因此減弱產業倡議推動邊境税的動機。

碳費草案該如何修訂,才有助於台灣產業轉型?

蕭代基提出三大建議:

(一)一般費率與優惠費率的差距要拉大。

(二)我國若採取針對下游徵收碳費,收費對象應逐步納入運輸部門、住商部門,另一解則是加強針對上游課徵能源稅。

(三)至於防堵碳洩漏風險,仍須啟動台灣碳邊境調整機制才有效。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4-05-12, 09:42 A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現在在線上  
polo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73
2024-05-18 不論起徵點多低…彭啟明:碳費愈快上路愈好 還要派駐歐盟接軌國際

氣象達人、準環境部長彭啟明520入閣,淨零轉型、碳費徵收、四接爭議、能源政策等都是一上任就要面對的挑戰。
他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他雖無法決定碳費費率及上路期程,但考量企業國際競爭力,「無論起徵點多低,碳費應愈快上路愈好」,
另針對氣候變遷、推動淨零提出「氣候債券」概念及長期派駐歐洲的規畫。

針對優惠費率、高碳洩漏企業2折優惠,彭啟明表示,排碳大戶除了台積電、友達,
也包含傳產內需型企業,若起徵點低,前段班會覺得沒誠意、沒企圖,
但後段半仍覺得門檻高、壓力大,要用一個碳費解決台灣所有問題,只有「鞭子」很難有用。

他也強調,外傳電價調漲,碳費就能少收,這是錯誤觀念,
碳費與電價是兩件事,初步也已估算碳費對CPI衝擊甚小。

另外,為讓台灣更好接軌國際,也爭取環境部能長期派駐歐洲。
彭啟明表示,未來進入碳定價時代,真實參與國際交流與談判、參與CBAM後續協商及深入討論,
對未來制度設計更有益,行政院長官及外交部長林佳龍都非常支持,預計下半年就會進行相關作業。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4-05-18, 08:21 P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現在在線上  
polo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73
2024-05-24 民眾想在屋頂「種電」賺錢要小心了 超過這個金額需課稅

房屋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的課稅,安候建業KPMG會計師事務所之前統整4大重點,提醒民眾在屋頂種電涉及四種稅,
留意裝設方式條件,若每月「售電」銷售額超過一定金額,還是要辦理稅籍登記,被課營業稅。

其中房屋稅,依據財政部解釋,其以支柱支撐之太陽光電板,未另外舖設頂蓋建材及設置門窗牆壁,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此外,所產生的電能若有出售情形,由於依據內政部解釋,太陽光電設備非屬建築法所稱雜項建築物,
不致於構成房屋提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原定房屋、土地用途及功能不變,應可按原適用稅率及減免方式課徵房屋稅、土地稅。

關於售電收入的營業稅課徵,由於個人不是營業單位,故應根據是否以銷售為目的而有不同。
如以自用為主,僅在有賸餘時由發電事業收購,依據財政部解釋,可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否則,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以上,應辦理稅籍登記,使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其為小規模營業人,則由稽徵機關以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

在所得稅方面,個人如須辦理稅籍登記,其售電收入應參照獨資組織營利事業,
按自行申報或稽徵機關查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如不須辦理,按發電事業通報一時貿易資料課徵綜合所得稅。

至於建築物因區分所有權而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取得的售電收入,如符合須辦理稅籍登記條件,
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不須辦理,因其收入產生是附屬於大樓管理事務而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
是否能比照大樓管理委員會取得的孳息或補助收入,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待澄清。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4-05-24, 11:36 A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現在在線上  
polo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73
2024-05-26 碳費開徵》減碳仍要繳碳費 企業被剝兩層皮

企業是否為高碳洩漏風險、及是否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將左右碳費徵收。
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教授李堅明直言,企業推進更換設備等減碳措施已是一筆支出,
但減碳後仍得繳納碳費,形同負擔二次成本,負荷沉重、也不公平。

李堅明呼籲,碳費是「減碳工具」,不該淪為環團、產業界各自喊價,而是該就「如何最大程度推進減碳」的角度思考,
尤其碳費對企業衝擊大,「若企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達成目標,就應免徵碳費」,最能促進企業自主減碳。

綠領產業高層指出,企業需先確定碳費費率,才能計算營運負擔、決定如何因應,
越延宕壓力越沉重,也影響對碳權的投入興趣;
李堅明認為,既然台灣已箭在弦上,無法如歐盟用二十餘年循序漸進,就更應盡量降低對企業營運的衝擊、給予足夠時間適應。

李堅明說,碳費徵收尚需釐清「高碳洩漏風險企業」如何界定,
應有合理客觀的計算公式,可參考歐盟標準,以企業、而非行業別來區分;
國內外碳權交易制度也應儘快上路,作為「蘿蔔」促進企業減碳。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4-05-27, 05:41 PM #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現在在線上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關閉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39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