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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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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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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光之傳承者
可以和解的都和解掉了..誰會去上訴到最後申請釋憲...
沒有犯意也不是圖利自己純粹是看完想賣掉應該只是過失犯吧..
這條又不罰過失..應該沒事才對阿...

目前為止被抓的消費者幾乎百分之百付錢和解
父母親當場給錢的更不在少數
釋憲是想太多了
現在被抓的出租店反而不多<正版>
但在公會協助下多能脫身

而消費者就沒那麼幸運了
大多數消費者被抓時也被搜到其他燒錄片
或者有其它賣盜版的陳年交易被掌握
所以沒有犯意也不是圖利自己而純粹是看完想賣掉
是說不通的
自認只是過失犯
更不可能免去刑責

法令的修改早已經到了持有就成罪
不用燒錄或買賣
下載就也算完成犯罪
<有女孩在戲院用手機拍NANA片段20分就被判刑>
而所謂這條又不罰過失..應該沒事才對阿...的說法
只能算自我麻醉的想法
法律根本沒這條

要慶幸的是只有基本國際在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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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18, 04:50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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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之傳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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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hdvd
目前為止被抓的消費者幾乎百分之百付錢和解
父母親當場給錢的更不在少數
釋憲是想太多了
現在被抓的出租店反而不多<正版>
但在公會協助下多能脫身

而消費者就沒那麼幸運了
大多數消費者被抓時也被搜到其他燒錄片
或者有其它賣盜版的陳年交易被掌握
所以沒有犯意也不是圖利自己而純粹是看完想賣掉
是說不通的
自認只是過失犯
更不可能免去刑責

法令的修改早已經到了持有就成罪
不用燒錄或買賣
下載就也算完成犯罪
<有女孩在戲院用手機拍NANA片段20分就被判刑>
而所謂這條又不罰過失..應該沒事才對阿...的說法
只能算自我麻醉的想法
法律根本沒這條

要慶幸的是只有基本國際在抓

著作權的地方沒有很董..所以這是我的看法啦..討論討論..
你所說的持有就成罪是著作權的哪一條阿..
持有就成罪的是盜版..拍NANA那個也是盜版..
跟自己買來的東西是不一樣的..買來的是正版.你有他的所有權,你看完不想看賣出去等於是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東西,這樣不算犯罪...
基本會抓的是因為他沒有在台灣販售..可是他有在國內販售的權利..你賣了一堆就侵犯到他的權利了..只要是只有一片沒有刻意拿來販售圖利..都沒事才對..
 
舊 2006-12-20, 12:53 A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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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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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光之傳承者
著作權的地方沒有很董..所以這是我的看法啦..討論討論..
你所說的持有就成罪是著作權的哪一條阿..


第九十一條之一
內容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所以有人被抓港版<正版>時.同時被查獲其他燒錄片和盜版............






引用:
作者光之傳承者
持有就成罪的是盜版..拍NANA那個也是盜版..
跟自己買來的東西是不一樣的..買來的是正版.你有他的所有權,你看完不想看賣出去等於是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東西,這樣不算犯罪...


拍NANA那個罪名叫重製.
因為在著作權法中是沒有盜版這個罪名的

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東西<正版>,這樣不算犯罪........只對了一半.

著作權法中也是沒有正版這個名詞的.著作權法中稱為合法重製物
所以為甚麼基本抓港版也是用盜版來抓.
因為平行輸入是違法的
所以當你的正版是平行輸入的
就不會被法院視為符合合法重製物






引用:
作者光之傳承者
基本會抓的是因為他沒有在台灣販售..可是他有在國內販售的權利..你賣了一堆就侵犯到他的權利了..只要是只有一片沒有刻意拿來販售圖利..都沒事才對..

事實上著作權法規定如果還沒有在台灣發行販售
片商是不能主張其權力的
甚至於先發行白牌dvd出來賣以後
再買版權回頭抓也是不行的

而....只要是只有一片沒有刻意拿來販售圖利..都沒事才對..
是自我安慰
基本國際抓到的幾乎都只有賣一片
因為受害者都是消費者自用
著作權法更沒有一片除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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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20, 03:02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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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之傳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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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hdvd
第九十一條之一
內容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所以有人被抓港版<正版>時.同時被查獲其他燒錄片和盜版............








拍NANA那個罪名叫重製.
因為在著作權法中是沒有盜版這個罪名的

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東西<正版>,這樣不算犯罪........只對了一半.

著作權法中也是沒有正版這個名詞的.著作...

翻了一下著作權法.87條第一項第三款有例外規定..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所以自行網路購買的正版DVD應該也算是"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佈之利用"不是嗎??

只要進口人初始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即為已足,不以永遠以之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必要蓋本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立法意旨僅在對權利人給予適當之保護,並無凌駕民法物權篇規定,永遠限制物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物處分之意。易言之,此等標的物只要在輸入之時點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其在法律上之評價即為「合法重製物」。例如:輸入者輸入行為當時係供個人學術研究之用、供個人純欣賞之用等,均屬之。(這是智慧財產局的講法)
舊 2006-12-20, 03:58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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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光之傳承者
翻了一下著作權法.87條第一項第三款有例外規定..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所以自行網路購買的正版DVD應該也算是"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佈之利用"不是嗎??

只要進口人初始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即為已足,不以永遠以之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必要蓋本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立法意旨僅在對權利人給予適當之保護,並無凌駕民法物權篇規定,永遠限制物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物處分之意。易言之,此等標的物只要在輸入之時點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其在法律上之評價即為「合法重製物」。例如:輸入者輸入行為當時係供個人學術研究之用、供個人純欣賞之用等,均屬之。(這是智慧財產局的講法)

以上的解釋是本公會推動真品除罪化在向智慧財產局抗議87條第四項是惡法
嚴重違反憲法及民法
他才補出來自圓其說的說法
而不是<修法>喔
說法這麼多
為何不修法直接去掉87條第四項而真正達到真品除罪化正版無罪
當然是美國乾爹不准
所以法官認定平行輸入有罪的原因
你有信心說服嗎
別傻了
著作權法九成九九保護權利人<片商>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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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20, 04:29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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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hdvd
以上的解釋是本公會推動真品除罪化在向智慧財產局抗議87條第四項是惡法
嚴重違反憲法及民法
他才補出來自圓其說的說法
而不是<修法>喔
說法這麼多
為何不修法直接去掉87條第四項而真正達到真品除罪化正版無罪
當然是美國乾爹不准
所以法官認定平行輸入有罪的原因
你有信心說服嗎
別傻了
著作權法九成九九保護權利人<片商>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目前有判例是採用這個說法的嗎??沒有的話用這個真的也沒用..
希望年輕一輩的法官可以採取這個看法...
要立委認真去修法..除非她老爸是個兔子...
舊 2006-12-20, 04:48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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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是在智慧財產局幾年前在警察大學向全國法官檢察官及警察上課時的教材
所以從那時起許多正版都被紛紛判刑
我開庭時
法官連問我五次
你這片平行輸入的片子從哪來的
我連五次都回答法官
我這片不是平行輸入而是合法重製物
法官氣死了
問我為甚麼這樣回答
我小聲告訴他
我知道你上課就是教<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要判刑的



而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一片>重製物者..
所以自行網路購買的正版DVD應該也算是"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佈之利用"不是嗎??

也只對了一半
因為片商在法院都會主張你賣出.送出.借出都算散佈
要法官認定你自行網路購買
是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佈之利用
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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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20, 04:54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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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hdvd
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是在智慧財產局幾年前在警察大學向全國法官檢察官及警察上課時的教材
所以從那時起許多正版都被紛紛判刑
我開庭時
法官連問我五次
你這片平行輸入的片子從哪來的
我連五次都回答法官
我這片不是平行輸入而是合法重製物
法官氣死了
問我為甚麼這樣回答
我小聲告訴他
我知道你上課就是教<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要判刑的



而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一片>重製物者..
所以自行網路購買的正版DVD應該也算是"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佈之利用"不是嗎??

也只對了一半
因為片商在法院都會主張你賣出.送出.借出都算散佈
要法官認定你自行網路購買
是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佈之利用
是不可能的

那大大到最後的判決為何??
是緩起訴嗎??何不聲請釋憲??
大大敢跟法官這樣講的勇氣還真大!!請問是女法官嗎??

此文章於 2006-12-20 05:15 AM 被 光之傳承者 編輯.
舊 2006-12-20, 05:13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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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判例是採用這個說法的嗎??沒有的話用這個真的也沒用..
希望年輕一輩的法官可以採取這個看法...
要立委認真去修法..除非她老爸是個兔子...

在許多正版被判刑後<還好我漏網.一審無罪>
但在二審高等法院的法官態度丕變
認定只要賣出或出租就不符合<非散佈之利用>
還好智財局在公會壓力下才作出類似說法的解釋函<更早之前>
並以我一審判決為附件作例子
但是我當庭提出時解釋函.
也陳述我先前有另一案.高檢署早已不起訴
而本案一審也無罪.本產業主管機關新聞局.智財局都說合法...
還是被臭罵一頓
法官說高檢署一審法官算甚麼.它們都比我小
主管機關新聞局.智財局的解釋也不能影響我的判決
隨後就宣佈判決日
我當場傻眼

判決日過後
我又收到開庭通知

又換另一法官審理
讓我印象很深的是他對著作權法相當熟悉
也又重頭開好幾庭才獲判無罪
但無罪理由卻是罪嫌不足
所以那些主管機關新聞局.智財局的說法不是主因
因為在我之後還是有多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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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20, 05:28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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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光之傳承者
那大大到最後的判決為何??
是緩起訴嗎??何不聲請釋憲??
大大敢跟法官這樣講的勇氣還真大!!請問是女法官嗎??

聲請釋憲早有被判刑的業界前輩做過
事實上釋憲不是想提就提的
不符合釋憲門檻
提了一定打回來

是女法官
現在幾乎都是女檢察官和女法官
類似案件是沒有緩起訴的
因為是片商提告
除非片商肯放手

我前貳個案子合併二審無罪
第三個案子逼廠商撤告
第四個案子不起訴
第五個案子在搜索時就趕走.帶頭警員調職

法律真的是保護懂的人
不懂的一次就掛
被抓時
決對不可以說郵購
案重初供
講錯了死路一條
也不能同時被逮到其他燒錄或盜版
有人港版被告時沒事
結果有其他燒錄片
法官也是當庭說和解也沒用.因片商也不能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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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20, 05:52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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