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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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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好像沒貼完,幫補充...

憲法法庭為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共37件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10時至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
(1)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
(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
(3)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
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
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二、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
(一)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
(1)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
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
(2)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
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
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二)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
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
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
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
「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
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
(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
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
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
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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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01-28, 10:24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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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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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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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0
2024-01-26 命案35年後…死者2兒觀看氮氣行刑過程 盼能了結一切

查爾斯「查克」桑尼特(Charles 'Chuck' Sennett)本周接受「1819 新聞」(1819 News)訪問時表示,
我們只想要這一切了結,我相信他的家人也是,已經35年了。」

查克接受「WAFF」訪問時表示,「35年來,我們仍糾結,這個男人坐牢的時間,是我們認識母親的兩倍長。」

查克說,「我每天都想到她,那一天揮之不去,我會想起她或父親,她的模樣深深刻在我心裡。」

當被問到想跟母親說什麼時,查克說道,「我會告訴她:我愛她,我想念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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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01-29, 08:36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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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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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0
2024-02-02 日本19歲殺人縱火犯自行撤回上訴 死刑確定

日本甲府市2年多前發生一起19歲男子入侵民宅殺害一對夫妻並縱火的命案,甲府地方法院1月對被告宣判死刑。
日本媒體今天報導,這名男子撤回辯方為他提起的上訴,確定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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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02-04, 08:41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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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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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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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0
2024-04-23 *****分屍、殺警、撕票的死囚全釋憲 審案6大法官任期將屆惹議

關係機關法務部除堅持死刑制度合憲外,強調大多數國家都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
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極為少數,這些國家解釋死刑違憲也具共通背景
,即立法、行政機關間有一致共識或「至少無對立立場」。
法務部指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社會對立及衝突,更侵越立法權決定,逾越權力分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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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04-23, 01:19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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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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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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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0
2024-04-23 台灣憲法法庭首度「死刑是否違憲」言詞辯論實錄

結辯

在4位大法官詹森林(民意)、謝銘洋(死刑案量刑)、黃瑞明(修復式司法)、黃昭元(死刑適用範圍)的提問之後,
進入最後的結辯程序,聲請方推出律師高烊輝、翁國彥、李艾倫,再次強調冤案的不可回復性、死刑量刑的恣意性等可能造成的系統性錯誤,
申明死刑制度違反《憲法》上的基本權,不能交由民意決定或以立法行政之由迴避審查,而要交由憲法審判者實質審查。

法務部則由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代表,舉出與我國情況相似的日本、韓國、新加坡,美國也仍有部分州保有死刑制度,
司法機關在進行違憲審查時,「應該充分尊重我國刑事政策及立法機關的裁量權限,更應該摒除個人對於死刑存廢的主觀意見。
如果透過違憲審查途徑,貫徹廢死的價值觀或理念,混淆了立法與司法權限,背離權力分立原則。」
我國實務上已有《刑法》57條盤點各款量刑事由、認為沒有教化的可能性求其生不可得,才會採用死刑的手段,
並沒有採取殘忍或不人道的方式為之。

簡美慧也舉出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判決立下的「永山基準」,認為死刑不是殘虐刑罰、沒有違憲,
而英法德都經歷約數十年到一世紀的時間,在有政治與社會共識的情況下,才進到下一階段;
反觀台灣從2014年鄭捷隨機殺人、2012年台南電子遊樂場殺童案行為人「聽說殺一個人不會判死刑」,
到日前發生的保母虐童案,許多立委提出《刑法》修正草案要求將虐童致死罪提高到死刑,
在在證明社會情勢並未對廢死形成共識,憲法法庭應該尊重自己之前的決定,
不應該貿然改變過去一致的見解,死刑爭議應該留給民主機制討論,才符合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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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04-27, 04:14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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