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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21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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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13
引用:
作者godgun
誰來証明你知道是贓物?賣家?法官?還是你自已?

辯:法官我知道他的價是行情的1/10,他可能是開錯價或是標錯價或是缺錢或是有什麼小瑕疵也有可能是(我不知道)贓物,我發現便宜,一話不說就買了,法官,有規定賣家開錯價、標錯價,買家要告訴賣家,並且不能買嗎?他也沒標說是贓物所以便宜賣,買家有義務要去鑑定賣家的東西是不是贓物的責任嗎?


~~~~~~~~~~~~~~~~~~~~~~~~~~~~~~~~~~
收受贓物罪的決定性因素在於
「而在已知(或懷疑)該物為贓物」與否,是否為公開販售並不是決定因素~~~~~~~~~~~~~>法官沒經過審判都不能把人家的東西認定為贓物了,我只是一個買家我會知道他的東西是贓物?
~~~~~~~~~~~~~~~~~~~~~~~~~~~~~~~~~~~


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處所謂『收受』者,係指搬運、寄藏及故買以外無償取得或持有之行為。(例如繼承、受贈是)至於稱『贓物』者,係指他人因犯侵害財產法益所得之物而言。
至於向他人買受之物品,最後經指證為贓品,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規定:「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所謂「故買贓物」者,係指故意以有償行為,取得贓物之所有。例如,須以行為人明知係為『贓物』,而故意為買賣交易之行為而言。因此,是否為「故買贓物」宜從客觀環境加以判斷行為人是否得以確知所買受之物,係為『贓物』,如所買受之物品的價格,是否與市場之行情顯不相當(顯有暴利可圖),如否,於無厚利可圖下,應可推斷為一般之買賣。據此推論,若無從確認所買受之物係為『贓物』,則尚與「故買贓物」之罪責有間。故按本罪之構成要件言,行為人對於所買受之物,必須對其所買受之物係他人犯財產罪所得之物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買受之主觀心態,始足當之。

直接複製貼上了

當然如何去證明,這個就留給法官跟律師去煩惱了
     
      

此文章於 2010-07-01 04:42 PM 被 kf211434 編輯.
舊 2010-07-01, 04:38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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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211434離線中  
godgu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0
引用:
作者kf211434
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處所謂『收受』者,係指搬運、寄藏及故買以外無償取得或持有之行為。(例如繼承、受贈是)至於稱『贓物』者,係指他人因犯侵害財產法益所得之物而言。
至於向他人買受之物品,最後經指證為贓品,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規定:「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所謂「故買贓物」者,係指故意以有償行為,取得贓物之所有。例如,須以行為人明知係為『贓物』,而故意為買賣交易之行為而言。因此,是否為「故買贓物」宜從客觀環境加以判斷行為人是否得以確知所買受之物,係為『贓物』,如所買受之物品的價格,是否與市場之行情顯不相當(顯有暴利可圖),如否,於無厚利可圖下,應可推斷為一般之買賣。據此推論,若無從確認所買受之物係為『贓物』,則尚與...

這條法沒規定到買東西的"地點"是一敗筆。

路邊小貨車(或小路邊攤)賣的電動工具,你、我、警察、賣家、法官、、等,心裡都知道(或是懷疑)80~90%以上源頭都是贓物。

所有古董古玩店賣的真品古佛頭,源頭幾乎個個是盜來的贓物,什麼古墓出土的古玉、古物源頭不少都是盜墓來的,不是嗎?

連抓贓物專業的警察都不認為(或是無法認定)這些公開賣的東西是可抓的、可沒入保管的贓物,(如是贓物,警察為何不抓、並沒入保管)

我只是一個對贓物無任何專業的買家,公開賣的東西,只要便宜,請用力買,買免驚。
 
舊 2010-07-01, 07:31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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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gun離線中  
oldhan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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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新竹縣
文章: 82
目前科技無法證明當事人知不知道,
一切都是檢察官法官律師的嘴砲推論,
每個法官見解不同就產生不同判決,
初一十五的批評就無法避免.
舊 2010-07-01, 09:07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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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han離線中  
TRG-pr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如果買價比新品還貴的話呢?
舊 2010-07-01, 09:15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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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pro離線中  
William
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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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World of Tanks
文章: 619
引用:
作者godgun
我只是一個對贓物無任何專業的買家,公開賣的東西,只要便宜,請用力買,買免驚。

暫時把法律放到一邊,畢竟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

而且購買二手工具的人當然都相信自己買的東西乾乾淨淨


不久前,聽到一段師徒對話

徒弟>>師仔,你的電動起子呢?

師傅>>被幹走了

徒弟>>那怎麼辦,沒工具怎麼工作

師傅>>等會忙完我們就去買

徒弟>>不如這樣,反正工具常不見,那我們去賊仔市買

師傅>>幹!你還去賊仔市買,我的工具就是被賊幹走的,你又跑去跟賊買,一魚雙吃

>>>>>我不幹,我寧願買新的,也不要讓賊賺兩次,幹!就是有你們這種人買二手工

>>>>>具,所以賊才有市場,東西才會不見,幹!

以上對話來自一個專科畢業的小師父,跟國中沒畢業的老師傅


喜歡買"二手"工具的人,忠告你們一句話,出來跑總是要還的

不過,你們會遺失的,不一定是工具.....
舊 2010-07-01, 09:29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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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離線中  
0926867860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944
工具不離身就好了,老爸丟的電鑽最少五個以上,說真的也沒買過半次贓貨,買了只會造成惡性循環而已
就像不吃海豚肉,還有人會去殺海豚嗎?
舊 2010-07-02, 02:21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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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867860離線中  
p055877632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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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3
引用:
作者William
有需求就會有供給,當很多人買二手工具(俗稱賊仔貨)的時候,就會有更多人遺失工具

沒有需求怎麼辦?很簡單,創造需求.....

這種循環在汽車修理業界最常見


馬3被偷嗎 0.0?
舊 2010-07-02, 05:51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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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55877632離線中  
ALI88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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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非想非非想處天
文章: 2,148
萬一贓物是恰好買到自己被幹走的,這樣是有買贓物的事實發生,

那這在法律上要怎麼算?
舊 2010-07-02, 08:03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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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88離線中  
kf211434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13
引用:
作者godgun
這條法沒規定到買東西的"地點"是一敗筆。


如果把地點都規定下去的話,問題會更大,也更容易失焦

到時候只要規避那些地點,就會有法律適用問題產生

我只是上過補過幾堂法律課的學生

無論公開與否,千萬別貪小便宜

只要一出事,就算最後判無罪,光這段時間跑法院就夠你受的了
舊 2010-07-02, 11:05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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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211434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godgun
這條法沒規定到買東西的"地點"是一敗筆。

路邊小貨車(或小路邊攤)賣的電動工具,你、我、警察、賣家、法官、、等,心裡都知道(或是懷疑)80~90%以上源頭都是贓物。

所有古董古玩店賣的真品古佛頭,源頭幾乎個個是盜來的贓物,什麼古墓出土的古玉、古物源頭不少都是盜墓來的,不是嗎?

連抓贓物專業的警察都不認為(或是無法認定)這些公開賣的東西是可抓的、可沒入保管的贓物,(如是贓物,警察為何不抓、並沒入保管)

我只是一個對贓物無任何專業的買家,公開賣的東西,只要便宜,請用力買,買免驚。


您的看法... 充斥著欲混淆人性基本道德觀&自己的私欲... 令人深難贊同。
舊 2010-07-02, 11:17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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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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