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200
|
回覆: 電話錄音
引用: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是分隔線========================= 第一項所規範者,應係指依法有權行使監察權之公務員, 故不依法而監察他人通訊之處罰規定。 第二項規範者是有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 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為行 為之處罰。 第三項所規範的對象,係指意圖營利,而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 ==================================================== 樓主三樣身份都不符合,你覺得這條有用嗎?.... 你親友被恐嚇,不錄音存證,才是呆。至於那個法律顧問,我...呵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