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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ey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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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16
補充(實際上應該是「更正」)幾點,若有不同意見,歡迎指教
1、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其適用對象乃證人、鑑定人、通譯。對於刑事被告或是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並無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適用。再者,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亦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並沒有義務承認自己犯罪與否或者是提供不利於己之證據,因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當然可以為虛偽之陳述。
2、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準詐欺罪,其行為客體乃「未滿二十歲知慮淺薄之人」。因此,行為客體需同時該當「未滿二十歲人」及「知慮淺薄」兩項要件。躺倘行為客體僅未滿二十歲,但非知慮淺薄之人,仍無該條之適用。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mart99
* 受害人可以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就可以啦
* 記的帶著證據(****.包裝盒.網頁.錄音.......等)
* 偽造、變造相關標示、包裝、說明書.....已有刑法第 210條 偽造文書罪之嫌 ,另參造刑法第220條文書範圍之說明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販賣經偽造、變造之商品 ...... 已有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之嫌,如受害人未滿20歲,亦可參照刑法第341條之準詐欺罪
* 按鈴申告後可以請檢察官,依職權調查證據,調查一般受害人無法取得的證據 (如..販賣者進貨憑證、供貨商出貨規格、日期,對照銷售商品、包裝、廣告...資料......,有沒有構成詐欺.....)
* 犯罪偵查中,如果加害人意圖脫罪,而有為虛偽陳述者,將另構成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 民事和解與刑事犯罪無關,頂多僅作為法官對於加害人犯後是否有悔意,在量刑時的參考評量之一

~~~消費者加油 ~~~~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如有不當之處,請各位前輩、大大們繼續補充


舊 2004-06-15, 07:56 PM #10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ickey che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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