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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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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可以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就可以啦
* 記的帶著證據(****.包裝盒.網頁.錄音.......等) * 偽造、變造相關標示、包裝、說明書.....已有刑法第 210條 偽造文書罪之嫌 ,另參造刑法第220條文書範圍之說明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販賣經偽造、變造之商品 ...... 已有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之嫌,如受害人未滿20歲,亦可參照刑法第341條之準詐欺罪 * 按鈴申告後可以請檢察官,依職權調查證據,調查一般受害人無法取得的證據 (如..販賣者進貨憑證、供貨商出貨規格、日期,對照銷售商品、包裝、廣告...資料......,有沒有構成詐欺.....) * 犯罪偵查中,如果加害人意圖脫罪,而有為虛偽陳述者,將另構成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 民事和解與刑事犯罪無關,頂多僅作為法官對於加害人犯後是否有悔意,在量刑時的參考評量之一 ~~~消費者加油 ~~~~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如有不當之處,請各位前輩、大大們繼續補充 ![]() 此文章於 2004-06-15 04:45 PM 被 smart9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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