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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21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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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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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odgun
這條法沒規定到買東西的"地點"是一敗筆。


如果把地點都規定下去的話,問題會更大,也更容易失焦

到時候只要規避那些地點,就會有法律適用問題產生

我只是上過補過幾堂法律課的學生

無論公開與否,千萬別貪小便宜

只要一出事,就算最後判無罪,光這段時間跑法院就夠你受的了
舊 2010-07-02, 11:05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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