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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可能有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裡面的第二項、第三項,至於第四項那就要看法官如何認定了,當契約內的條款內容對『單方』有利,對另一方則有『顯失公平』的時候,這種契約基本上就違反契約訂立的最基本的一個原則,那就是必須基於“公平”。
PS.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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